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之欧阳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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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之欧阳美创编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时间:

2021.01.01

创作:

欧阳美

一、主要职责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行金融稳定工作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实施防备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政策办法,按期阐发辖内金融稳定状况。

担任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处所金融创安办及有关部分的协调沟通;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性风险;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理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计划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介入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金融创安工作。

根据总行要求,会同有关部分对金融业变革成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监测、评估全省系统性金融风险,按期阐发辖内金融稳定状况,研究实施防备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政策办法。

担任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省处所金融证券办及有关部分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管理机制,风险防备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理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计划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介入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金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成长问题,会同有关部分综合研究金融业变革成长规划。

(二)评估中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实施防备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办法。

(三)协调金融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四)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介入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

(五)担任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和评估。

(七)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计划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八)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理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九)评估和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担任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十)指导分支行金融稳定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金融稳定局内设业务综合处、金融体制变革处、金融稳定评估处、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中央银行资产处、存款保险制度处,共9个处。

人员编制41名,局领导4名,业务综合处4名,金融体制变革处4名,金融稳定评估处4名,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中央银行资产处5名,存款保险制度处4名。

三、各处职责

(一)业务综合处(综合处)

基本职责:

协助局领导组织金融稳定局日常办公,处理有关行政事务;组织局务会、全局年夜会等会议;担任局领导交处事项的督处事宜。

担任金融稳定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局务会纪要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的起草、综合工作。

担任金融稳定局公文审核以及文件、资料的收发、挂号、传阅、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担任文件督办等事宜。

担任协调金融稳定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分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关系;担任协调各处室间及与行内各部分的工作关系。

担任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稳定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系统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担任系统信息交流工作。

担任金融稳定局的党务、信访、人事管理、办公设备管理、消防平安、保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担任管理本局印章、介绍信。

7.会同有关司局安插本局的外事活动和外派项目的落实。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综合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银行处)

基本职责:

担任银行类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担任银行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银行业风险评估陈述》。

对银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计划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研究制定银行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协调银行类机构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研究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担任与银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五)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处)

基本职责:

担任证券类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担任证券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证券业风险评估陈述》。

3.对证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计划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证券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5.协调证券类机构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证券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担任与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六)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处)

基本职责:

担任保险类金融机构(由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担任保险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保险业风险评估陈述》。

3.对保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计划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保险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5.协调保险类机构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保险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担任与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一、银行类机构稳定科工作职责(可依托行内日常监测阐发平台,或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或介入相关会议等方法掌控和识别风险,确定风险提示内容。

)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高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情况及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信贷资产质量变更情况;资本充分率水平和盈利能力等指标的变更趋势等。

金融业变革进程中存在的风险,包含辖内已改制国有银行的进展情况,呈现的新问题;辖内新型金融机构设立运行情况,如村镇银行经营状况、法人治理、资金运作、信贷投向等方面问题。

1、监测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陈述全省银行类机构金融风险状况。

2、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落实金融风险的防备和化解办法。

3、协调处所政府和监管部分做好高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组、托管、清算、关闭等工作。

4、支持和推动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深化变革,及时反应相关办法的实施效应及变革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推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科长岗位职责

1、担任监测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偏重点监测处所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2、担任制定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并协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

3、担任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贷前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担任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变革成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担任协调、介入国有商业银行可疑类存款的剥离工作。

5、担任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和组织、推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及风险监测岗位职责

1、及时搜集、汇总、陈述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

2、介入辖内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的起草,介入相关风险的处理工作。

3、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申请进行初审,介入金融稳定再存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介入银行类金融机构变革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并保管相关资料。

5、担任起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并介入组织、推开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风险处理岗位工作职责

二、证券业稳定科工作职责

1、监测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陈述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2、研究制定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落实风险防备、化解办法。

3、协调处所政府和监管部分做好高风险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重组、托管、清算、关闭等工作。

4、支持和推动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深化变革,及时反应相关办法的实施效应及变革中存在的问题。

5、会同处内其他各科,监测了解辖内交叉性金融工具和其他不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状况。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科长岗位职责

1、担任监测与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偏重点监测处所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情况。

2、担任制定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并协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介入有关个人债权甄别工作。

3、担任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贷前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担任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变革成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5、调查阐发、监测辖内跨业经营的风险状况和民间借贷成长情况。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科长(监测阐发)岗位职责

1、担任搜集、汇总、陈述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情况。

2、担任起草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和风险处理操纵规程,协助落实防备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办法。

3、担任审查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初请,按期检查金融稳定再存款的使用情况。

4、介入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并保管相关资料。

5、对辖内跨业经营和民间借贷成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险业稳定科工作职责

四、其他

其他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风险情况;金融危机下实体经济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的途径和影响水平,企业破产开张及信贷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典当行成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因素;不法集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辖内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等。

风险提示对象包含本地政府部分、金融监管部分及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根据风险性质、类别和影响水平选取一个或多个部分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相应管理部分进行信息反应或专题陈述。

一是关系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的重年夜风险,影响规模较广,在地区上、行业上具有较年夜的扩散效应。

该类风险可同时向处所政府、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二是影响金融稳健运行的重要风险,在某一行业金融机构中具有一定的扩散效应。

该类风险可向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三是单个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较年夜风险,对其正常经营造成较年夜影响。

该类风险可向引发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有关要求

(一)加强风险监测,准确识别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要在日常风险监测的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形势和辖内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对风险坚持高度的敏锐度,准确识别风险,适时掌控风险成长趋势,合理评估相关影响。

(二)强化风险化解,引导制定整改计划。

人民银行要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与相关监管部分有效配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有效合理的整改计划,并根据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时掌握风险化解情况。

(三)疏通信息渠道,及时采纳预防办法。

人民银行要加强与辖内政府部分、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进一步疏通信息渠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趋势判断,尽早采纳预防办法;配合处所政府、监管部分催促金融机构采纳有效办法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要提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避免风险扩散。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担任工作例会的组织,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协调准备有关会议资料;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要求派有关人员介入会议,并按会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会议资料。

1、各成员单位就各自职能、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备与银、证、保交叉性业务的合作监管问题。

信息交流包含:

通报湖南辖内银、证、保分行业及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新宣布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各监管政府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等;

2、综合阐发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重点关注省辖法人金融机构的平安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辖内金融秩序和金融平安的对策办法,提出增进金融成长的政策建议;

3、对重年夜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研究采纳应急处理办法,共同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局面;

4、开办《金融稳定及监管信息简报》,按期宣布会议信息、政策信息、工作静态等,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阅。

“一行三局”之间提供信息资料要讲究时效、真实、完整;交换和使用信息资料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

协助配合省级金融管理部分和省有关部分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呵护金融债权,冲击不法集资、不法证券经营活动、不法期货业务、不法外汇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等金融犯法活动);担任会同省级金融管理部分和省有关部分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备、化解和处理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平安;监测、评估金融风险,按期阐发金融稳定状况;协调解决金融业成长中应由处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承办金融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金融稳定处内设业务综合组、银行业金融稳定组、证券业金融稳定组、保险业金融稳定组、处理不法金融犯法活动组。

三、各组职责

(一)业务综合组(综合组)

基本职责:

1.协助处领导组织金融稳定处日常办公,处理有关行政事务;组织处务会等会议;担任处领导交处事项的督处事宜。

担任金融稳定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处务会纪要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的起草、综合工作。

担任金融稳定处公文审核以及文件、资料的收发、挂号、传阅、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担任文件督办等事宜。

担任协调金融稳定处与省政府、有关部分和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工作关系;担任协调各组间及与金融办内各部分的工作关系。

担任金融稳定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担任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工作。

担任金融稳定处的党务、信访、人事管理、办公设备管理、消防平安、保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担任管理本处印章、介绍信。

7.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银行业金融稳定组(银行组)

基本职责:

担任银行类金融机构(由银监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担任银行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银行业风险评估陈述》。

研究制定银行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4.协调银行类机构风险处理工作。

5.担任与银监局的监管协调工作。

6.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业金融稳定组(证券组)

基本职责:

担任证券类金融机构(由银监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担任证券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银行业风险评估陈述》。

研究制定证券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4.协调证券类机构风险处理工作。

5.担任与证监局的监管协调工作。

6.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险业金融稳定组(保险组)

基本职责:

担任保险类金融机构(由银监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担任保险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银行业风险评估陈述》。

研究制定保险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4.协调保险类机构风险处理工作。

5.担任与保监局的监管协调工作。

6.承办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处理不法金融犯法活动组(维稳组)

基本职责:

四、其他

其他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风险情况;金融危机下实体经济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的途径和影响水平,企业破产开张及信贷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典当行成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因素;不法集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辖内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等。

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处)

基本职责:

担任证券类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担任证券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证券业风险评估陈述》。

3.对证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计划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证券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5.协调证券类机构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证券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担任与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六)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处)

基本职责:

担任保险类金融机构(由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

2.担任保险业风险评估工作,条件成熟时按期撰写《保险业风险评估陈述》。

3.对保监会建议使用央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风险救助计划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处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保险类机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处理计划。

5.协调保险类机构风险处理中财务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6.研究保险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重组的相关政策。

7.担任与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编制4名,其中处长1职,副处长1职。

一、银行类机构稳定科工作职责(可依托行内日常监测阐发平台,或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或介入相关会议等方法掌控和识别风险,确定风险提示内容。

)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高风险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情况及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信贷资产质量变更情况;资本充分率水平和盈利能力等指标的变更趋势等。

金融业变革进程中存在的风险,包含辖内已改制国有银行的进展情况,呈现的新问题;辖内新型金融机构设立运行情况,如村镇银行经营状况、法人治理、资金运作、信贷投向等方面问题。

1、监测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陈述全省银行类机构金融风险状况。

2、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落实金融风险的防备和化解办法。

3、协调处所政府和监管部分做好高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组、托管、清算、关闭等工作。

4、支持和推动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深化变革,及时反应相关办法的实施效应及变革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推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科长岗位职责

1、担任监测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偏重点监测处所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2、担任制定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并协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

3、担任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贷前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担任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变革成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担任协调、介入国有商业银行可疑类存款的剥离工作。

5、担任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和组织、推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及风险监测岗位职责

1、及时搜集、汇总、陈述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

2、介入辖内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的起草,介入相关风险的处理工作。

3、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申请进行初审,介入金融稳定再存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介入银行类金融机构变革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并保管相关资料。

5、担任起草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制度、意见,并介入组织、推开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风险处理岗位工作职责

二、证券业稳定科工作职责

1、监测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并陈述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2、研究制定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操纵规程,落实风险防备、化解办法。

3、协调处所政府和监管部分做好高风险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重组、托管、清算、关闭等工作。

4、支持和推动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深化变革,及时反应相关办法的实施效应及变革中存在的问题。

5、会同处内其他各科,监测了解辖内交叉性金融工具和其他不法金融活动的风险状况。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科长岗位职责

1、担任监测与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偏重点监测处所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情况。

2、担任制定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并协调、介入有关风险的处理,介入有关个人债权甄别工作。

3、担任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贷前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担任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变革成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5、调查阐发、监测辖内跨业经营的风险状况和民间借贷成长情况。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科长(监测阐发)岗位职责

1、担任搜集、汇总、陈述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风险情况。

2、担任起草辖内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预案和风险处理操纵规程,协助落实防备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办法。

3、担任审查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稳定再存款的初请,按期检查金融稳定再存款的使用情况。

4、介入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理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并保管相关资料。

5、对辖内跨业经营和民间借贷成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险业稳定科工作职责

四、其他

其他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风险情况;金融危机下实体经济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的途径和影响水平,企业破产开张及信贷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典当行成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因素;不法集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辖内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风险状况等。

风险提示对象包含本地政府部分、金融监管部分及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根据风险性质、类别和影响水平选取一个或多个部分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相应管理部分进行信息反应或专题陈述。

一是关系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的重年夜风险,影响规模较广,在地区上、行业上具有较年夜的扩散效应。

该类风险可同时向处所政府、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二是影响金融稳健运行的重要风险,在某一行业金融机构中具有一定的扩散效应。

该类风险可向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三是单个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较年夜风险,对其正常经营造成较年夜影响。

该类风险可向引发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提示。

、有关要求

(一)加强风险监测,准确识别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要在日常风险监测的基础上,结合经济金融形势和辖内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对风险坚持高度的敏锐度,准确识别风险,适时掌控风险成长趋势,合理评估相关影响。

(二)强化风险化解,引导制定整改计划。

人民银行要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与相关监管部分有效配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有效合理的整改计划,并根据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时掌握风险化解情况。

(三)疏通信息渠道,及时采纳预防办法。

人民银行要加强与辖内政府部分、监管部分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进一步疏通信息渠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趋势判断,尽早采纳预防办法;配合处所政府、监管部分催促金融机构采纳有效办法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要提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避免风险扩散。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担任工作例会的组织,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协调准备有关会议资料;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要求派有关人员介入会议,并按会议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会议资料。

1、各成员单位就各自职能、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备与银、证、保交叉性业务的合作监管问题。

信息交流包含:

通报湖南辖内银、证、保分行业及金融业整体运行情况、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新宣布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各监管政府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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