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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监理实施细则

锡林浩特至乌兰浩特铁路锡林浩特至芒罕屯段工程

XWJL-1监理标段

 

钢结构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白克田

审核:

张良春

批准:

杨成永

 

北京方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1、总则

1.1工程概况

本工程是锡林浩特~乌兰浩特铁路锡林浩特至芒罕屯段工程XWTZ-1(K4+400~DK174+750)标段、XWTZ-2(DK174+750~DK303+400)标段的房建工程,监理标段内车站合计个。

1.2编制依据

适用于本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

90);

(6)与钢结构工程相关的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行业施工检查标准;

(7)施工设计文件和与钢结构工程相关的技术数据;

(8)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9)建设单位的其它有关专业管理规定。

1.3质量监控目标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钢结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条文,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满足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1.4工程监控手段

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的授权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与批准,施工阶段的过程质量控制与检查、关键部位及工序旁站、巡视、见证试验与平行检验的实施。

工程质量的验收及工程数据的确认。

1.5监理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K2+144.61至DK303+850监理标段内的房建钢结构工程。

1.6工程特点

1.6.1本监理标段车站均为新建。

由于线路长,约300km,给监理工作的组织、监理人员间的交流、监理人员现场巡视、总监对工程现场的控制都造成了困难和不便。

1.6.2新建车站的子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单位工程使用功能全,工程施工子目多,要求配备土建、给排水供暖、强弱电监理的人员数量多。

1.6.3本地区的海拔较高,低温时间长,焊接作业受到温度条件限制,要求施工作业高峰期集中,易造成施工节奏失控,流水作业失调。

工程质量的控制有很大的难点。

1.6.4施工现场多处地段电力为供应盲区,自发电的能力也有限,焊接施工的用电量往往大于自发电量,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

1.6.5该段工程途经锡林郭勒草原保护区,施工过程中肯定会影响周边环境。

应采取多种措施,减小损害程度。

2、钢结构工程技术要求

2.1技术要求

2.1.1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图纸和已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重点说明采取的施工工艺流程、方法、注意事项,质量检查控制点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以及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2.1.2本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要求编制钢结构施工详图,对设计图纸进行解图分析,熟悉钢结构焊接施工的各项具体要求。

2.1.3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及使用环境,且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2.2技术准备

2.2.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明确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凡设计有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办理,无要求的应按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办理,并对以下工程资料进行复核:

2.2.1.1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设计是否符合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2.1.2热扎型钢及钢板的等级、规格必须达到Q235B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标准。

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力学性能中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焊接结构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并符合冲击任性。

2化学成分中的硫、磷含量必须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焊接结构应具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

3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之比不应小于1:

2。

4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且有良好的可焊性。

5所用的型钢材料是否符合工程用型钢材料的标准与要求:

2.2.2焊条焊剂的型号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2.2.2.1焊接材料的强度、性能应与母材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2.2.2.2手工焊接用焊条应使用钢材牌号为Q235-B型,其焊条型号为:

酸性类型为E4300-E4313,碱性类型(低氢型)E4315、E4316,且符合《碳钢焊条》GB/T5117-1995的标准。

2.2.3与其它专业图纸对照是否相互矛盾,如有平、立面布置不合理的现象,应予以协调解决。

2.3材料要求

2.3.1凡是进场热扎型钢及钢板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材质报告单,进场时应按批号及品种、规格、使用要求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检查外观质量及规格尺寸偏差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在取得合格的复试、检测、试验报告单后方可使用。

对有特殊需用的型钢及钢板材料在有要求时,应对化学成分进行检测分析。

2.3.2要求防火涂料应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2.4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2.4.1施工技术力量配备的层次、程度;应审核重点部位及施工工序,重点保证的关键部位等技术手段。

2.4.2加工设备和能力是否能保证质量的要求。

2.4.3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有效的上岗证件。

2.4.4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审查、认证,核实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其技术水平能否保证对产品的加工质量,符合条件后允许进场施工。

2.4.5现场检验设备和工具是否正常,要求有相应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其产品检验方法、手段是否符合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

2.4.6根据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审查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审核标准应以施工方案、现场施工准备情况、各种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来确定是否同意开工。

3、钢结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3.1钢结构放样制作

3.1.1在放样平台上,用1:

1的比例把构件的形状和尺寸划在放样平台上,然后根据得到的实际尺寸来制作样板或样杆,作为切割 、弯制、铣刨、制孔等加工的依据。

同时对各种构件节点板实际放样进行校核。

3.1.2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3.1.3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1.4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3.1.5加工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3.1.6磨光顶紧接触的部位应有75%的面积紧贴。

3.1.7制作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

3.1.7.1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零件宽度、长度

±3.0

2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应大于2.0

3

割纹深度

0.3

4

局部缺口深度

1.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3.1.7.2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零件宽度、长度

±3.0

2

边缘缺棱

1.0

3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3.2钢结构焊接

3.2.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证件有效期内施焊。

3.2.3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3.2.4首次采用的钢种和焊接材料,必须进行焊接工艺性能和力学性能试验。

3.2.5要求焊成凹面的贴角焊缝,必须采取措施使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平缓过渡。

3.2.6焊缝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申报有关负责人查清原因,订出修补措施后,方可处理。

3.2.7严禁在焊缝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3.2.8对接和T形接头的焊缝,应在焊件的两端配置引入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型式应与焊件相同。

3.2.9焊缝金属表面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不得有飞溅物。

3.2.10焊接完毕后应清除熔渣及金属飞溅物,并在焊缝附近打上钢号代号。

3.2.11焊缝质量检验

3.2.11.1钢结构的焊缝质量分三级,各级检查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见相关规定。

3.2.11.2外观检查:

(1)普通碳素结构钢焊缝的外观检查,应在焊缝冷却至工作地点的气温以后进行,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小时以后进行;

(2)焊缝金属表面焊坡应均匀,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不得有飞溅物。

(3)焊缝观感质量标准应达到: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4)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5)焊缝位置、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施工图和规范要求。

3.2.12构件在工地制孔、组装、焊接和铆接以及涂层等的质量要求均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3.2.13钢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2.13.1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钢材类别

对应轴

矫正

弯曲

r

f

r

f

钢板扁钢

x-x

50t

l2/400t

25t

l2/200t

y-y(仅对扁钢轴线)

lOOb

 l2/800b

50b

l2/400b

角钢

x-x

90b

l2/720b

45b

l2/360b

槽钢

y-y

90b

l2/720b

45b

l2/360b

注:

r-为曲率半径;f-为弯曲矢高;l-为弯曲弦长;t-为钢板厚度。

3.2.13.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钢板的局部平面度

t≤14

1.5

t>14

1.0

型钢弯曲矢高

l/lOOO且不应大于5.0

角钢肢的垂直度

b/100双肢栓接角钢的角度不得大于90°

3.2.13.3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项目

允许偏差

缺陷类型

二级

三级

未焊满(指不

足设计要求)

≤0.2+0.02t,且≤1.0

≤0.2+0.04t,且≤2.0

每100.0焊缝内缺陷总长≤25.0

根部收缩

≤0.2+0.02t,且≤1.0

≤0.2+0.04t,且≤2.0

长度不限

咬边

≤0.05t,且≤0.5;连续长度≤100.0,

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10%焊缝全长

≤0.1t且≤1.0,长度不限

弧坑裂纹

允许存在个别长度≤5.0的弧坑裂纹

电弧擦伤

允许存在个别电弧擦伤

接头不良

缺口深度0.05t,且≤0.5

缺口深度0.1t,且≤1.0

每1000.0焊缝不应超过1处

表面夹渣

深≤0.2t  长≤0.5t,且≤20.0

表面气孔

每50.0焊缝长度内允许直径≤0.4t,且≤3.0的气孔2个,孔距≥6倍孔径

注:

表内t为连接处较薄的板厚。

3.2.13.4对接焊缝及完全熔透组合焊缝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一、二级

三级

对接焊缝余高C

B<20:

0~3.0B≥20:

0~4.0

B<20:

0~4.0B≥20:

0~5.0

对接焊缝错边d

 d<0.15t,且≤2.0

 d<0.15t,且≤3.0

3.2.13.5部分焊透组合焊缝和角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焊脚尺寸hf

hf≤6:

0~1.5hf>6:

0~3.0

焊缝余高C

hf≤6:

0~1.5hf>6:

0~3.0

注:

1.hf>8.0mm的角焊缝其局部焊脚尺寸允许低于设计要求值1.0mm,但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10%;

2.焊接H形梁腹板与翼缘板的焊缝两端在其两倍翼缘板宽度范围内,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得低于设计值。

3.2.14装卸、运输和堆存,均不得损坏构件和防止变形,堆放应放置在垫木上,对已变形的构件应进行矫正并重新检验。

3.2.15构件在工地制孔、组装、焊接和铆接以及涂层等的质量要求均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装卸、运输和堆存,均不得损坏构件,

3.2.16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偏差的1/2。

3.3钢结构安装

3.3.1钢结构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构件的材质及外观质量,查验零部件的合格证,试验、测试报告以及设计文件、设计要求、结构试验结果的文件。

3.3.2在吊装之前应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仔细检验钢构件的外形和几何尺寸,如有超出规定的偏差,在吊装之前应设法消除。

3.3.3确定钢结构吊装的施工方法;计算钢结构构件的重量和数量;选择吊装机械;确定流水程序;规划钢构件堆场;确定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和特种施工技术等。

3.3.4在吊装过程中钢结构构件宜引起较大的变形,失去稳定性。

因此,在吊装之前应进行加固。

3.3.5构件的吊装绑扎点应保证构件在吊装过程中的稳定性。

起吊前在离支座的节间附近用麻绳系牢,随吊随放松,以此保持其正确位置。

在松开吊钩前应作初步校正并固牢。

3.3.6钢屋架多用悬空吊装,为使行架在吊起后不致发生摇摆,和其他构件碰撞,起吊前在离支座的节间附近用麻绳系牢,随吊随放松,以此保持其正确位置。

3.3.7起吊后在距基准面100㎜时徐徐就位,待钢构件吊装就位后进行调整校正,然后固定连接。

3.3.8安装时,构件的固定焊接必须经过检查校正,垫铁规格、位置应正确,与底面接触应紧贴平稳,方可紧固和焊接。

构件中心和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完备清楚。

3.3.9檩条安装的截面较小,重量较轻,采用一钩多吊或成片吊装的方法吊装。

檩条的校正主要是间距尺寸及自身平直度。

间距检查用样杆顺着檩条杆件之间来回移动,如有误差,放松或拧紧螺栓进行校正。

平直度用拉线和钢尺检查校正,最后用螺栓固定。

3.4钢结构涂装

3.4.1构件表面的除锈方法分为手工除锈或动力工具除锈。

构件的除锈方法的选择、除锈等级应与设计文件采用的涂料相适应。

3.4.2经除锈后的钢材表面,用毛刷等工具清扫干净,才能进行下道工序,除锈合格后的钢材表面,如在涂底漆前已返锈,需重新除锈。

3.4.3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当设计文件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宜涂装4—5遍,涂层干漆膜厚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室外应大于125µ;M,室内应大于100µ;M。

涂层中几层在制作场地涂装,几层在工地涂装,应在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

涂料施工应先做样板,通过质量验收后再大面积展开。

3.4.4涂刷第一遍油漆时涂刷方向应该一致,接搓整齐。

待第一遍干燥后,再刷第二遍,第二遍涂刷方向与第一遍涂刷方向垂直,这样会使漆膜厚度均匀一致。

在刷面漆之前,应对钢结构表面的油污和灰尘等进行清理。

3.4.5本工程涂刷的方法宜采用喷涂法。

喷涂顺序为:

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左后右、先内后外,以保持涂层厚度均匀一致,不漏涂。

3.4.6配置好的涂料不宜存放过久。

涂料应在使用的当天配置。

稀释剂量的使用应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3.4.7涂装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室内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

结构表面有结露时,不得涂装。

雨雪天不得在室外作业。

涂装后4小时之内不得淋雨,防止尚未固化的漆膜被雨水冲坏。

3.4.8施工图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不得涂装。

安装焊缝处应留出30~50mm暂不涂装;并要求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

3.4.9钢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被破坏的涂层部件以及安装连接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涂。

3.5彩钢板安装

3.5.1金属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同时符合规程的规定。

当需要修改设计的时候,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3.5.2金属面板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的设计要求,编写安装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

 

3.5.3金属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进行工序验收。

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

 

3.5.4金属面板与墙体基础或楼地面连接时应先按设计要求,弹出基准内线。

连接件与墙体基础、钢结构构件梁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

3.5.5安装金属面板时应按排板图施工。

金属面板的拼接应平整.挤紧。

板缝均匀、严密。

3.5.6金属面板搭接时应顺坡长方向搭接,搭接点必须落在檩条上或支撑上。

当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10%时,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当屋面坡度大于10%时,搭接长度应不小于200mm。

 

3.5.7金属面板与钢结构檩条的连接应使用螺栓或自攻螺钉。

当使用螺栓时,应配用较大垫片,紧固力应适度并牢固,避免连接紧固点出现凹坑。

屋面的螺栓应整齐、对称,间距均匀。

3.5.8搭接钢板应使用缝合钉或拉铆钉连接,中距不得大于300mm。

所有搭接缝必须用密封膏或防水材料密封,外露钉头应采取防水措施。

用缝合钉在金属面板波峰处将搭接部分连接,且不能在波谷处打上拉铆钉或自攻钉,避免屋面渗水或漏水。

3.5.9包角泛水彩钢板、屋檐滴水彩钢板等配件的搭接应尽可能按背风方向或顺水方向压接,其压接长度应不小于60mm,可用拉铆钉连接,其间距应不大于200mm,安装时应注意边缝平直。

3.5.10转角板应在施工图上详细标明,转角板的内外包角,宜采用彩钢角板或角铝,其对接缝应平整密实,与相接的金属面板保持顺平。

转角板转角处的连接应整齐一致,水平、垂直方向均应成直线,无明显错位。

连接处不得出现明显凹陷,内外包角边连接后不得出现波浪形翘曲。

3.5.11天沟必须有足够的排水容积,排水坡度应不小于8‰,坡度方向指向排水沟口。

天沟里应设置足够的排水口,排水口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天沟支座应均匀布置,不得出现明显挠度,造成积水。

天沟安装完毕,应清理干净里面的杂物,顺通雨水管。

3.5.12屋面板应尽量避免开洞,必须开洞时应按设计要求,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

4钢结构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4.0.1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4.0.2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4.0.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最后形成由各参加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4.0.4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核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具体可靠、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4.0.5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相应的施工管理机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对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技术工种的操作人员资格证件进行审核。

4.0.6审核施工工艺在技术上是否合理,构造是否便于施工,图纸上的技术要求按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能否实现等;掌握施工质量和验收标准(包括工厂加工、组装和现场的安装);确定检验方法和手段,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掌握在现场取样的方法。

4.0.7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特殊技术工种的上岗证应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工程业绩的考察。

4.0.8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对结构的外形尺寸、标高、坡度以及预留洞、预埋件应对照图纸进行核验。

4.0.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质量证明:

1原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应合格、齐全,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如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2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复验,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签发监理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质量证明文件,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0.10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4.0.11监理人员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关键工序及重点部位进行平行检查或旁站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0.12加强各工序质量控制及检验: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上道工序未经检查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对各工序施工尤其是重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有目的地巡视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整改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0.13对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通病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0.1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0.15控制点:

1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在切割前应清除铁锈、油污等;对钢材表面锈蚀严重、麻点或划痕的深度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4加工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5结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

6焊条(剂)和粉芯焊丝使用前,必须按照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焊丝应除净锈蚀和油污。

7多层焊接应连续施焊,其中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应及时清理,如发现有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必须清除后再焊。

8要求焊成凹面的贴角焊缝,必须采取措施使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平缓过渡。

9焊缝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申报有关负责人查清原因,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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