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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题库样本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名解】

1、国家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卫生执法主体对管辖范畴内关于单

位和个人执行卫生法律状况予以监督检查活动,重要涉及公共卫生

监督、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和其她关于卫生监督等。

2、卫生法渊源:

是指已被承认具备法律效力卫生法律法规各种详细外在体现形式,

是卫生法合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规范。

3、卫生立法:

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她规范性卫生法律文献一种专门性活动。

4、卫生司法:

即卫生法合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运用卫生法律解决详细案件专门活动。

5、卫生法溯及力:

法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此前行为和事件与否合用,如果合用

就具备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行政责任: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背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

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7、羁束卫生监督行为:

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内容、形式、程序、范畴、

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详细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

而实行卫生监督行为。

8、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卫生监督行为。

9、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职权,无需

相对人申请而由积极作出行为。

10、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状况下作出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

条件下,才干依法采用卫生监督行为。

11、拟定力: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

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12、拘束力: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内容对关于组织和人员具备约束和

限制效力,必要遵守、服从。

13、卫生行政允许:

是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按照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和卫生原则、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关于

特定活动行为。

14、卫生监督检查: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详细行

政决定所进行理解和调查,并依法解决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15、卫生行政惩罚:

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合

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给

予惩戒或制裁。

16、卫生行政强制办法: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防止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行为或事件发生

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正常秩序,依法采用强制限制相对人

人身或财产流通各种办法。

17、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

已生效详细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

履行其义务行政行为。

18、卫生监督调查取证:

是指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备案解决卫生行政违法案

件,为查明案件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获取证

据和采用强制办法活动。

19、卫生监督责任: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法其

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她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而

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20、国境卫生检疫法:

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

施国境检查、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总称。

21、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以为卫生行政主体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或法定其她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一项法律制度。

22、卫生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详细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并作出裁决活动。

23、卫生行政补偿: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

其她卫生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

任制度。

【问答】

1、卫生行政允许撤销情形:

(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作出准予

卫生行政允许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允许决定;

(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允许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允许;

(5)被允许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卫生行政允许,应当予以撤销。

但撤销

卫生行政允许,也许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失,不予撤销。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紧急办法: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表演或者其她人群汇集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有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也许导致传染病扩散也许场合。

3、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普通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4、公共场合卫生基本原则和规定

(1)空气:

室内空气质量要达到国标(CO2、CO、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

总数、机械通风)

(2)微小气候:

湿度、温度、风速适当;

(3)光线:

采光照明良好;

(4)噪声:

噪音符合国标,环境整洁安静;

(5)水:

用水水质满足卫生原则规定;

(6)公共用品用品:

公共用品用品及时跟换;

(7)卫生设施设备:

要符合卫生原则(定期消毒、防止病媒生物和存储废弃物专用设备

设施)

【选取、判断、案例分析】

1、卫生法: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旨在确认调节和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行为规范体系。

2、卫生法详细含义(P2)

(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承认、解释或变更,并具备普遍约束力规范

(2)卫生法具备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3)卫生法是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法规

(4)卫生法调节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社会关系

(5)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总和(是部门法)

3、卫生法特性(P3)

(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3)采用各种调节手段

(4)反映社会共同规定

4、卫生法调节对象(P4)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规范调节具备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权利义务关系

①卫生组织关系

②卫生管理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重要指卫生服务关系

(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范

调节范畴

5、卫生法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P7)

6、一种完整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P7)

7、行为模式可分为:

①可为模式(授权性法规则)

②应为模式(命令性法规则)

③勿为模式(禁止性法规则)

8、法律后果可分为:

①合法后果②违法后果

9、卫生法律原则(P9)

(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原则(首要原则)

(2)防止为主原则

(3)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5)全社会参加原则

10、国内成文卫生法形式(P12)

(1)宪法

(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

(7)国际卫生公约(8)其她卫生法渊源(9)卫生原则

11、广义卫生法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创制卫生法律规范活动,既涉及国家权力机关

制定卫生法律,也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有权机关等制定卫生法规、规章和其她规

范性文献活动。

12、狭义卫生法制定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

改或废止卫生法律专门活动。

13、卫生法实行方式涉及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

14、广义卫生执法涉及一切执行和合用卫生法律活动

15、狭义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

生事物活动。

普通意义上卫生执法仅指狭义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

行政执法必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合法程序原则。

16、卫生法效力涉及效力级别和效力范畴两个方面。

17、卫生法效力级别普通规则(P20)

(1)宪法至上

(2)上位阶法高于下位阶法

(3)同位阶卫生法律规范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下位阶法与上位阶法冲突无效

18、卫生法效力级别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4)关于机关裁决

19、卫生法效力范畴涉及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20、卫生法生效

(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详细时间生效

(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普通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

21、卫生法失效:

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1)明示废止指法律明文规定终结法效力,一是新法中宣布废止,而是集中清理,宣

布一批法规废止

(2)默示废止指不明文规定终结旧法效力,而在实践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采用新法

22、国内对违法(涉及卫生违法)、犯罪制裁,在溯及力上普通采用“从旧兼从轻”

原则。

23、卫生法空间效力(P22)

(1)全国范畴内有效

(2)一定区域内有效

(3)卫生法域外效力

(4)国际卫生法效力

24、卫生法对人效力(P22)

(1)普遍合用:

对空间效力范畴内所有人均合用

(2)特定对象合用:

只对空间效力范畴内某种具备特定只能自然人、法人和其她

组织合用

(3)特定对象不合用:

对空间效力范畴内某些人不合用,由该法律、法规、规章明

文做特别规定

25、卫生法解释(P22)

(1)立法解释:

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献所做解释。

(2)司法解释:

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合用卫生法律过程中,对如何详细应用卫生法

律、卫生法规所作解释。

(3)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关于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

体应用所作解释。

26、卫生法律责任具备特点(P23)

(1)行为具备违法性

(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3)具备国家强制性

(4)由法定机关追究

27、违法行为主体承担卫生法律责任重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28、行政责任构成要件(P23)

(1)行政责任主体必要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

(2)实行了违法行为;

(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损害后果;

(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故意/过错)

29、行政责任形式(P24)

(1)行政惩罚:

行政惩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

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关于允许证等

(2)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等形式

30、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背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民事权益,或

因卫生法规定事由,依法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1、民事责任构成要件(P25)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3)主观过错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2、民事责任方式(P25)

国内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式重要有: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补偿损失、赔礼道

歉、支付精神安慰金等11种,既可以单独合用。

也可合并合用。

卫生法所涉及民事

责任多以经济补偿为主。

其详细内容和责任方式大多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33、卫生监督:

是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贯彻

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背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

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P31)

34、卫生监督性质:

行政性(主线属性)和技术性(P31)

35、卫生监督功能(P32)

(1)制约功能:

显示了卫生监督目的

(2)规范功能:

反映了卫生监督效果

(3)防止功能:

突出了卫生监督重心

(4)增进功能:

明确了卫生监督成果

36、卫生监督特性(P33)

(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定性与授权性

(3)行政性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诲性

37、防止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所开展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P35)

38、经常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畴内企事业单位、个

人或关于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状况进行寻常性监督活动。

39、按卫生监督过程分类(P35)

(1)防止性卫生监督:

是卫生监督机关实行卫生行政允许前提条件

(2)经常性监卫生督:

属事中监督

40、划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意义(P36)

(1)一方面是便于对不同卫生监督行为提出不同规定;

(2)另一方面是便于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对不同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不同限度司法审查

和不同裁决;

(3)普通羁束行为只拟定与否违法问题,而自由裁量行为普通只拟定行为与否恰当。

41、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要根据法定方式实行,同步必要具备一定

法定形式才干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卫生监督行为。

(P37)

42、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详细方

式或形式,容许卫生监督机关根据状况自行选取恰当方式或形

式进行卫生监督行为。

(P37)

43、划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意义(P37)

(1)便于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不同卫生监督行为作出不同规定,从而达到既保障卫

监督行为严肃性,又能保障卫生监督行为效率上目;

(2)对于要式行为要审查其形式合法性,对非要式行为只审查其形式与否有越权和滥

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4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普通要件(P38)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45、普通根据卫生监督行为内容,可以发生拟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

拟定力

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重要保障。

(P39)

46、执行力: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用必要手段和办法,

使卫生监督行为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P39)

47、卫生监督行为撤销: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合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状况,由

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48、卫生监督行为废止: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日后由于状况发生变化,

使其不适当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边是卫生监督行为

废止。

24、卫生监督行为变更:

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状况变

迁,使原行为变得某些不合用,从卫生监督行为变更而对部

分行为加以变化或使某些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规定,就

是卫生监督行为变更。

49、撤销卫生监督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使该行为在整个被合用过程中自始至终无效,卫生

监督行为撤销以有溯及力为原则。

(P40)

50、被废止卫生监督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有效,而废止前行为后果则依然有效。

51、撤销与废止区别

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卫生监督行为撤销时因其违法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则是

因状况变化而导致过错,自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

52、导致卫生监督行为消灭状况(P40)

(1)卫生监督行为撤销;

(2)卫生监督行为废止;

(3)卫生监督行为对象已不复存在,如责令停业改进食品加工公司破产或倒闭;

(4)期限届满

(5)科以相对人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

53、卫生监督应遵循原则(P40)

(1)依法行政原则

①以卫生法律、法规为根据

②合用卫生法律、法规精确无误

③在法定权限范畴内合法行使监督权

(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看书上细点)

(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原则

54、依法行政原则(P41)

(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根据:

①是卫生监督机关进行卫生监督,是执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权力,如果既没有

行政组织法依照,又没有特别法授权,其行为应作为无效行为而被撤销;

②是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要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与卫生法律、法规相

抵触;

③是卫生监督必要按规定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同样导致所作出行为是无效行

为。

(2)合用卫生法律、法规精确无误:

①卫生监督行为所用卫生法律、法规必要是现行合法有效,即不得与更高层次

卫生法规相抵触;

②卫生监督机关所实行卫生检疫、行政惩罚等一切卫生监督行为,都要在卫生法

律、法规所设定范畴之内;

③对当事人行为认定和对事件性质判断,必要符合卫生法规所拟定要件,有

所合用品体条款。

(3)在法定权限范畴内合法行使监督权:

①不超越职权:

指卫生监督机关应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

②不滥用职权:

指在法定权限范畴内,卫生监督机关合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力,要适

当、合理并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目。

55、卫生监督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构成。

56、在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点。

(P47)

57、法律关系:

咱们普通把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

成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称之为法律关系。

(P47)

58、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59、法律关系特性(P47)

(1)是以法律关系规范为前提社会关系

(2)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社会关系

6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节,卫生监督主体参加卫生监督活动时产

生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P48)

6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P48)

(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前提

(2)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基本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形式

6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P50)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权力享有者和一定

义务承担者,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参加某种法律关系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法律关

系主体。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参加者,也就是卫生监督法律、

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人。

6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种类(P51)

(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队

(4)公民

64、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能力规定(P51)

(1)权力能力:

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上权利和承担法律上义务

能力。

(2)行为能力:

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以自己行为,依法行使法律上权

利和承担法律上义务能力

65、

(1)完全行为能力人:

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可以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

任自然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备某些行为能力公民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或已满10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

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未成年人

66、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P53)

(1)身体、生命与健康:

公民身体、生命与健康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最高层次客体

(2)物:

法律意义上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客观

实体。

物理意义上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应得到法律之承认

②应为人类所结识

③可以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备经济价值

④须具备独立性,普通不能脱离主物

(3)行为:

涉及作为和不作为

①作为是积极、积极行为,既有合法也有违法作为

②不作为是悲观、不做行为,也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

67、行为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最普遍客体。

(P53)

68、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内容(P53)

(1)法律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内容

(2)这里所说权利,体现为享有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意志作出或不作出一定

行为

(3)所谓义务,体现为规定负有义务主体必要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自己某种行为

69、卫生监督机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有:

(1)有对作为卫生监督相对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公民实行行政、业

务管理和指引权(即公务权);

(2)拥有对上述对象所从事与健康有关产业允许、命令和决定权;

(3)对能违背卫生法规人和事依法作出解决制裁权等。

其义务有:

(1)必要依法行使上述职权;

(2)有接受被管理者监督义务;

(3)有为公民提供征询服务义务等。

这些义务可概括为管理性义务、服务

性义务和接受监督义务。

70、卫生监督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有:

(1)提出从事健康有关产业允许申请;

(2)对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3)对于卫生机构对其所作解决决定及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检举、起诉和

申诉;

(4)有获得补偿和补偿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权利等。

其义务是:

(1)遵守卫生法律规范;

(2)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3)对自身卫生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

7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还必要具备直接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P54)

72、法律事实:

凡是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客观现象,都是法律事实。

(P55)

7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更重要有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P55)

74、依与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作原则,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

法律行为。

(P56)

(1)法律事件:

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发生事实

(2)法律行为:

指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人们自觉地、故意识活动,即依当事人

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

75、卫生监督主体:

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

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机构。

76、卫生监督主体基本规定(P59)

(1)根据组织规则设立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

(3)权力和职责统一

(4)具备相应监督能力

77、卫生监督主体地位

(1)明确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主体地位一旦拟定,便明确了与监督相对人之间监

督法律关系,即前者与背面之间拟定了“管与被管”关系

(2)法定监督权力:

卫生监督主体监督权力只能来自于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所

有权力和范畴不得超越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越权无效

(3)垄断监督资格:

卫生监督主体具备单一性和对监督权垄断性

(4)独立监督活动:

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有其独立性

(5)固定法律地位:

卫生监督主体地位不可变化性

(6)有限性监督权力:

卫生监督主体权力无限性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

发展

78、卫生原则在卫生监督中作用(P85)

(1)卫生监督监测检查规范性根据

(2)卫生监督评价技术根据

(3)实行行政惩罚法律根据

(4)行政诉讼举证根据

79、卫生监督手段重要涉及:

卫生法制宣传,卫生行政允许、卫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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