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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放射制度一览表

台州牙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一览表

1、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2、 辐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3、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

4、 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5、 工作操作规程 

6、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7、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8、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9、放射性仪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1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管理制度

11、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计划

12、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

13、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14、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贯穿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落实国家环保局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 在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落实辐射安全的各项工作。

 

2、 制定并实施射线防护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3、 定期向环保局有关部门申请射线装置防护监测一次。

 

4、按要求组织本院放射工作人员分批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获取相应证书。

 

5、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处理预案,发现射线事故及时向环保局、公安局及卫生局管理部门报告。

 

   

 

辐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了加强放射卫生工作防护管理,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进行,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患者、受检者、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现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与防护条例》第449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 工作场所和周围区域每年检测一次。

 

2、 安全连锁每月检查一次。

  

3、 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检测资料必须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4、 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一个月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其中包括射线防护监测报告、有效期内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及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

1、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辐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辐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辐射性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即时进入工作状态,具体任务是: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现场所有的工作人员离开,到安全地带;并及时上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院长,根据情况向上级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2、负责安全地封闭现场,消除可能导致辐射污染突发事件扩大的隐患。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实施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

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域。

3、负责抢救的组织抢救、转运伤员。

4、组织灾害消除后重建和环境保护。

5、组织进行总体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辐射事故的防范措施

1、放射科积极做好常见辐射事故技术分析。

2、强化科室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履行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放疗技术规程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3、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确保机器运行正常。

4、一旦发生一般性故障,不能检查病人时,立即关闭设备开关,断开故障设备的电源,并在操作台上放置“此设备禁止使用”的标识。

立即通知医院领导,聘请厂家或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记录设备发生故障时的状态。

同时,向病人作好解释工作。

5、如果设备出现不能人为控制的连续曝光的情况时,应紧急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将事情立即报告分管院长,如病人受到不应有的过度照射时,要上报医院,组织专家对病人进行检测和观察治疗;

6、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时,立即关闭科室内所有电源,从安全门紧急、有序疏散病人,同时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在保证病人安全撤离后,工作人员尽快离开现场。

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

 

1、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管理小组在院办领导下,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2、 技术培训计划:

计划对医师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

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

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提高。

 

3、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

工作人员已接受了浙江省辐射环境检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证;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复训一次;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增强操作人员在辐射工作岗位的可调节性,做到辐射人员轮流上岗,尽可能达到“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

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4、 员工体检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㈡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㈣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员工保健制度:

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4周。

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工作操作规程

 

1、 核对患者姓名,科别,明确检查目的及部位。

 

2、 充分做好暗适应及其它检查前准备工作。

 

3、 闭合外电源开关 

⑴根据检查方式进行技术选择将机器调至最佳条件。

 

⑵接通机器电源,调节电源电压,使电压表指示在标准位置上。

 

⑶条件选择,根据检查部位调节千伏及毫安值等。

 

4、 以上各项准备完毕,即可开始工作。

 

5、 工作完毕,切断电源,将控制台调纽旋至最低值。

 6、 工作结束后,切断外电源,关闭机房内所有照明灯。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保证射线装置的安全,保护射线装置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

5、建立射线装置管理台帐。

 

6、射线装置现场及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警示灯。

 

7、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射线装置。

8、时常保持射线装置环境整洁干净。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一、从事X射线检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卫生部门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射线检测工作。

二、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和防护知识训练,提高防护的自觉性。

三、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必须综合具体情况,佩带防护用品,作好个人防护。

四、从事X射线检测工作的人员操作前,须在人体表面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上,佩带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五、任何新的X射线机交付使用前或现有装置发生任何改变后,都需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综合的引起外照射辐射声的监测,以便为制订常规监测方案提供依据。

六、X射线机控制器与管头的连接电缆不短于20m,且工作时控制器与管头的距离应尽可能远。

七、X射线机进行高压接通时,应悬挂警示灯,并明确告诫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八、任何与X射线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射线辐射区域。

九、X射线机需设有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小于0.5欧姆。

十、从事X射线检测的人员不得把个人生活品带入曝光室,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或存放食物,不得在曝光室做与放射工作无关的事。

放射性仪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诊断任务顺利完成,保证放射性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做好放射性仪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工作,特制订放射性仪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定。

一、从事放射性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必须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坚持“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保放射性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三、操作放射性仪器设备的人员要熟练掌握所负责放射性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四、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特别要做好放射源的监测工作。

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使放射源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五、放射性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发现有损坏的情况要及时检修,对于自行不能检修的放射源部分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维修。

六、使用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并保存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如出现重大故障,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放射源泄漏,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管理制度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安排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人员证》中。

 

3、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并非密封辐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辐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射装置、工业探伤、辐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计划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辐射环境监测计划。

 

一、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由院办公室主任、护士长、放射科负责人组成,负责院内的辐射安全,定期对放射科进行督导检查,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调处理医院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负责督促放射科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二、做好放射科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本院从事放射科工作的医务人员在从事放射诊断操作时必须佩戴放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带铅防护眼镜等)及个人计量仪,个人计量仪定期送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个人计量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放射科内的放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三、做好放射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放射科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浙江省辐射环境检测站组织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取得上岗证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复训一次;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四、做好放射工作环境辐射监测 

放射工作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由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放射科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具体实施。

每2年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放射装置、周围环境辐射剂量进行监测;放射装置进行维修前后,应分别进行一次监测;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前后对周围环境分别进行一次监测。

放射装置退役时,应进行一次退役监测,确保空气吸收剂量率等指标达到《医院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五、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辐射环境监测 

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院进行的辐射环境监测。

当防护装置发生变化时,主动邀请卫生、环保部门对新装置的效果进行监测。

 

放射源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台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放射源的基本技术参数和状态。

建立一一对应的放射源明细台账。

2、射源装置台账应做到一源一卡,技术参数准确无误,不能私自涂改,划改参数,做到物帐相符。

3、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4、放射源出入,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5、射源装置的大中小维修,都能在台账上显示,做到有据可查。

6、射源装置的定期检定工作由台账管理人员提前报告送检,检定报告也应按时归档。

7、台账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台账,使每台设备检修维护记录都能与台账相符合。

8、台账不允许私自外借,如果外借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因私自外借,使台账资料丢失的,须追究台账管理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1.医院需对放射源(放射设备)转移、转让、收贮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备案,主要是报告辐射源(放射设备)的流向;

2.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转让和出租;

3.对将进行收贮的放射设备,医院应安排专门的房间储存,储存房间也应按相应防护标准设置,并保证收贮的放射设备的安全;

4.医院应对辐射源(放射设备)的转移,转让,收贮有详细的纪录。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

1、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2、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3、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5、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8、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9、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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