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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资产租赁

 

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资产租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

 

出租方(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前,已对承租房屋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1

房屋坐落

2

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非住宅

3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月租金(元)

年租金(元)

铺面

备注

支付方式

现金或转账

4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

租赁期限

6

计租时间

7

履约担保金

8

水电押金

9

经营项目

10

其他事项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及污染物品

第二章 租金结算的约定

第三条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租金。

第四条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中尧路支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其建设银行的一个个人结算账户(如储蓄存折或储蓄卡等)作为代扣账户。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

(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

(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

(四)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由甲方承担。

(五)当月应缴租金(当月之前,如有拖欠租金的,还应包括所有旧欠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每月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

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不含20日)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

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帐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帐,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账户(如为储蓄存折的应先到银行补登折)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

第六条 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拖欠租金首月开始逐月销账。

第七条 乙方逾期支付某月租金,每跨一个月份,则乙方须按该月拖欠租金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累计两个月不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

某月拖欠租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

某一个月拖欠租金违约金=该月欠租金额×10%×所跨月份数

乙方各拖欠租金月份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即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乙方拖欠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包括且不限于如下费用:

法院案件受理费、法院执行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三章 履约担保金的约定

第八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数额。

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担保金中扣抵损失。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且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金发票原件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交纳履约担保金但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履约担保金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履约担保金,否则,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金。

第十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担保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履约担保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履约担保金。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履约担保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

第十三条 甲方的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

《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移交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超过一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款处理方式:

(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元)赔偿乙方损失。

(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

第十六条 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担保金。

第十八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可就该房屋水电设施的更名事宜与新承租人协商,协商一致后,乙方与新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水电更名手续,协商不成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销号手续。

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乙方交回房屋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或新承租人。

第十九条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章 房屋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

第二十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包含水电表等设施。

乙方应自行负责以乙方的名义申请安装或报建承租房屋水电表等设施,甲方应积极协助,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申请(或不及时)安装或报建的,对乙方装修、营业等造成影响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如为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的,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15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金。

第六章 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如有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视为乙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特别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

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

第七章 房屋转租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或全部分割转租。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

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八条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八章 房屋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第五十四条的禁止行为;

(二)超荷载堆放物品;

(三)在房屋内部乱搭乱盖,或在房屋顶层加建、扩建;

(四)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乙方有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三十条 租赁期间,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再另行安置或补偿乙方。

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及时腾迁,如乙方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搬迁;如因乙方拒不搬迁造成安全事故或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约定:

(一)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

(二)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约定:

(一)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服务单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三)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其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负责房屋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

(一)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

(三)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

(四)电表及电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家电等电气设施设备;

(五)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

(六)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

(七)其他不是由甲方负责的维修项目。

乙方对其负责的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范围应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房屋如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原因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维护和管理的部位和范围引起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十四条非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五条 属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

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如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章 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的约定

第三十九条根据我国《合同法》、《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无论乙方是否转租,乙方对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如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承租房屋的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承租房屋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

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负责赔偿。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营业前也须取得消防许可证,否则甲方将按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用电,并对本房屋所安装、使用的全部电气线路、设施设备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线、开关、插座、照明器具等电气材料和产品,并确保各类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合格,满足用电规定的要求;

(二)乙方在安装承租房屋室内电线时,应严格按照厨房、空调、动力、照明等分专线布置,严禁所有电器设备共用一组电线;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的规定进行电气线路的敷设及设备的安装。

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且使用具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电气施工图,电线应套入线槽或线管,要求安装防短路、过负荷的电路保护开关装置,每组回路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自动空气开关和漏电开关等;

(四)应规范用电,乙方不得有下列危及用电安全的行为:

1、乱拉乱接电线;

2、超负荷用电;

3、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负荷要求的移动电插座、插头;

4、使用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产品;

5、其他危险用电行为。

(五)甲方为房屋报装有变压器的,变压器及其后的电线电器,交由乙方使用,并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承担相应费用,承担全部的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约定规范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一)不得在房屋内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二)不得在房屋内外摆设产生明火的神台香炉等;

(三)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四)使用合格的炉灶、排烟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定时清洗,确保清洁、无油烟堆积;

(五)安全使用燃气、煤气等;

(六)不得有其他危险用火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房屋内部及周边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畅通,不得有下列可能堵塞消防(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行为:

(一)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等乱堆杂物或改为其他用途;

(二)在公共通道、楼梯间等处安装向内开启的各类门;

(三)其他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的规定以及双方的有关约定,负责配置灭火器及其他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须按下列标准配置消防器材:

(一)结构、布局相对独立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配置1具4公斤的ABC类干粉灭火器;每增加5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相应增加1具同类型的灭火器。

结构布局独立的房屋,其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能少于2具;

(二)经营娱乐、餐饮及建材销售如木材、化工原料销售如液化气、酒精、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非住宅,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2具灭火器;

(三)加工类非住宅,以及作为幼儿园、敬老院场所的非住宅,灭火器材的配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特种行业规定标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当加强灭火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其配置的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检查发现灭火器过期,乙方应及时更新,发现压力值偏低时,乙方应及时送检维修。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使其铭牌朝外,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位置。

第四十七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同时乙方负责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出租房屋消防事故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房屋的消防演习。

(一)乙方为个人的,其本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乙方为单位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非住宅管理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雇用的在本非住宅工作的员工按下列比例自行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

1、非住宅用于经营、存储液化气、酒精、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全体员工均需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2、非住宅用于经营、存储木材类等建筑材料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0%;

3、非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如餐饮、服装、百货、娱乐等的,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0%。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维修、装修、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条款;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和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把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九条 乙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的(除人为纵火外),乙方负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发生火灾时,乙方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和甲方如实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同时主动配合协助消防部门及甲方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章 房屋装饰装修的约定

第五十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

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的装饰装修项目超出经甲方批准的实施内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按甲方要求恢复超出部分的原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报表;

(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材料、施工合同等;

(四)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甲方在受理乙方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乙方收到甲方准予装修的书面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装修申请不能按时答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乙方装饰装修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但每次缴纳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不得低于3000元。

乙方的装饰装修竣工后,经甲方检查,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按乙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在装饰装修时有违约行为,违约金从装饰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余额退还乙方(不计息)。

第五十四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五)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拆改燃气管道或房屋共用部位;

(八)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或损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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