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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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工程监理

合同文件

 

甲方:

乙方:

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万平米,其中二期面积约为万平米,本合同签订面积为工程面积(以上面积按报建面积为准)。

监理范围:

1>,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所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万㎡(最终面积以甲方报建审批面积为准);

2>、装修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水电工程、房建工程、综合管线、弱电工程等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作。

3>、按照过程: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施工准备阶段

b)施工阶段

c)工程竣工后的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4>、按照工程项目: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土方及边坡(基坑)支护工程

b)基础工程

c)建筑(结构)工程

d)安装工程:

给排水、电气(强、弱电)、煤气、消防、设备安装、室外道路、电梯安装工程、配电房安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小区配套工程

e)室外工程:

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其他附件等资料

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若乙方与甲方合作愉快,则在后期工程合作单位的选择上优先考虑乙方。

六、监理期限:

1、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上监理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的正式书面通知为准。

2、如果在以上的监理期限内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免费提供3个月的监理服务,超出3个月则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

(签章)监理单位:

(签章)

住 所:

  住 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单位义务

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组成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在本合同期内,监理方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业务。

业主义务

第九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以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单位员工的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提出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⑺征得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要以电话方式通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要以电话方式征求业主同意,同意后监理单位方可进行。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员工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抵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公正机构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可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经业主确认情况属实的,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如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或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不符合业主要求、或以实际行动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通知发出后21日内监理单位不予整改的,业主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即行终止,业主有权不支付合同当阶段监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单位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也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否则,造成业主、设计人、承包人损失的、均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著作权,业主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我国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工程所在地法规、规章。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条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人员:

详见《附件6:

监理人员表》,

1.监理人员表中的总监和资料员在监理期限内不得更换。

2.监理人员表中除总监和资料员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在监理期限内若需要更换必须经过甲方工程部同意,且更换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在工程高峰期监理人员如果不够,在《附件6:

监理人员表》人数的基础上免费增加3-5个人。

 

第四条 外部条件包括:

除施工单位以外的所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条件。

第五条 业主应在7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业主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项目部人员的办公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监理费结算及付款方式:

监理费用:

本合同的计价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监理费用按元/m2计算,暂定建筑面积为13.38万m2,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最终建筑面积以规划审批面积为准,并调整总监理费用。

调整时间为最后一次拨付监理费的时间。

甲方原因造成各节点工期延长,且在延长期间监理工作仍按施工阶段工程监理正常进行,工期延长三个月后另行计取监理费用。

计取原则按延长时间段、配备人数及合同附件二中的监理人员月薪调整监理费用。

付款方式为: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甲方按照项目的进度支付监理费用。

A、正负零完工支付总监理费用的20%;

B、15层结构完成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

C、主体结构封顶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5%;

D、外装施工完成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用的20%;

E、市政园林完工后10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用的10%;

F、工程备案验收合格并办理好所有资料备案和存档工作完毕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监理费用。

3、以上付款,业主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业主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4、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必须提供完善的手续并报送甲方审核,否则造成甲方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办理每次付款前,需向甲方提供发票(及发票证明辨别真伪),出具帐号、开户行、收款人的帐户的证明书,并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对于提供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在监理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附件1:

关于提供正规发票的承诺书

附件2:

廉政管理协议书

附件3:

项目房屋接收标准

附件4: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措施

附件5:

监理人员考核表

附件6:

监理人员表

附件7:

监理人员费用报价表

附件8:

主要监理仪器、设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关于提供正规发票的承诺书

致:

为了确保贵我双方的良好合作,根据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及税法制度,我司对提供的发票特承诺如下:

第一条我司所出具的发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保证发票上加盖的印章与发票所有人是同一家单位,发票联开具金额与存根联是保持一致的;工程款代开发票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条我司所出具的发票符合贵司的财会制度;如果发现一次假发票,贵司有权扣除此次发票金额的1%作为追加赔偿金;如果被税务部门查出我司使用假发票,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罚由我司承担,并承担由此给贵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无偿消除给贵司造成的一切影响。

第三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贵司有权拒收,并且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我司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停止供货等。

第四条在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的同时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五条本承诺书中的正规发票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款发票、材料及设备等供货发票和设计\咨询服务类发票等票种。

第六条本承诺书的条款系我司自愿接受,并有责任与贵司共同维护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及税法制度的严肃性,此承诺书作为主合同附件。

公司名称:

(盖章)

公司法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针对工程,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赔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

5、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礼券。

3、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领导。

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乙方单位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

6、如因乙方单位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项目房屋接收标准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标准

1、

地面方正、对角等长

水泥地面

1.表面平整、颜色均匀,无空鼓、裂缝、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2.踢脚板与墙面(板面)结合紧密,无缺损、裂口。

瓷砖地面

(厨、卫、阳台)

1.瓷砖铺贴平整、对缝整齐、勾缝饱满均匀,无空鼓、开裂、缺棱、掉角、色差、污染;

2.地漏口须设置在对角裁开的方砖正中并低于周边地面0.5cm,且收边美观、圆滑;

3.厨卫和阳台地面肉眼可见明显坡向地漏,须放水检验排水畅通、不积水、不渗漏;

4.洗衣机地漏不应设在厨房菜盆、灶台、冰箱、卫生间洗脸盆的前方或阳台上经常行走的部位。

2、

墙面方正、对角等长

水泥砂浆墙面

表面平整,无空鼓、裂缝、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乳胶漆墙面

1.无裂缝、裂纹,无掉粉、起皮,无流坠、疙瘩,无漏刷、污损、透底;

2.刷纹通顺、无明显刷纹,光感均匀、无起伏阴影和色差;

3.装饰线、分色线平直,阴阳角线条清晰、方正顺直;

4.基本无反碱、咬色。

瓷片墙面

1.瓷片牢固平整、对缝整齐、勾缝饱满均匀;

2.无破裂、空鼓、色差、污渍,无缺棱掉角、歪斜。

3.阴阳角处瓷片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尺寸应大于二分之一。

3、

天花方正、对角等长

毛坯天花

表面平整,无空鼓、裂缝、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乳胶漆天花

1.无裂缝、裂纹,无掉粉、起皮,无流坠、疙瘩,无漏刷、污损、透底;

2.刷纹通顺、无明显刷纹,光感均匀、无起伏阴影和色差;

3.装饰线、分色线平直,阴阳角线条清晰、方正顺直;

4.基本无反碱、咬色。

阴角线

线条清晰顺直,无肉眼可见接缝,无缺损、裂口。

4、

预留

预留孔

1.空调、抽油烟机、热水器等预留孔无遗漏,并应靠近安装设备位置、高度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2.孔口内高外低、倾斜30度左右;

3.孔中无阻隔物,孔口收边平整、圆滑。

室外空调板、百叶

1.无遗漏且方便安装,长、宽、高应符合室外机安装要求,与空调插座及预留孔一一对应;

2.装饰百叶安装牢固、垂直方正,表面完好,无破损、磕伤、划痕、锈蚀、污染等。

预留接口

1.冷热水管、煤气管、空调冷凝水管预留接口位置、高度正确合理、方便安装;

2.与墙体接合处收口平整、美观;

3.空调冷凝水管预留接口应为顺水三通;

4.所有埋墙空调冷凝水管必须灌水检验是否渗漏。

5、

门、窗规格、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1.开、关、锁灵活自如、平稳、无噪音;

2.小五金配件(门锁、门吸、门铰、猫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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