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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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doc
江苏省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
发文单位:
江苏省体育局
文号:
苏体竞[2002]第25号
发布日期:
2002-3-6
执行日期:
2002-3-6
生效日期: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省级竞赛的健康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送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在省级竞赛中竞赛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对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取消比赛资格
(三)取消比赛成绩
(四)通报批评
(五)停赛
(六)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第六条对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取消当场比赛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停止使用2-4年
(五)停赛第七条对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扣发裁判酬金
(三)取消当场执裁资格
(四)停止使用2-4年
(五)撤消裁判等级第八条对竞赛组织者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第九条对训练单位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扣除届运会金牌、分数第十条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二人(单位)以上共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二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赛风赛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四条违反赛风赛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赛风赛纪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有: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
(二)漫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消极比赛;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假比赛;
(七)罢赛;
(八)拒绝领奖;
(九)参赛资格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十)服用违禁药物;
(十一)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
第十六条对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发生第十五第六、七、八款行为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1年以下和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发生第十五第九款行为的运动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1年以下和撤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所带运动员及自身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所带运动员及自身发生第十五条第六、七、八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和停赛1年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所带运动员发生第十五条第九款行为的教练员应视情况轻重处以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和停赛2年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行为的随队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参赛资格或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一款行为的裁判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直至撤消裁判等级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一款行为的竞赛组织者应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所属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发生第十五条第一至九款行为的训练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和承担该人员竞赛包干经费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所属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发生第十五条第九款行为的训练单位除以通报批评和承担该人员竞赛包干经费的经济处罚处,还应处以扣除该单位省运会金牌1枚和相应分数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第十五条第十款行为的运动员及其所属教练员和所属单位的处罚按照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处罚办法执行。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行为的处罚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决与执行。
对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的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对裁判员的警告、扣发裁判酬金和取消执裁资格可以由赛区组委会裁决与执行。
对竞赛组强者的行政处分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行政关系所在部门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体育竞赛若干规定和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