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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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

专题一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母法条:

民法通则: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

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

7,特殊行为能力:

适用特别法:

如结婚能力

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

合同法解释10条 

禁止性规定: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

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

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2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分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

11,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劳动法:

1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二

专题二 监护一般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6,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8,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理:

 

监护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职责 

知识点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父母:

父母离婚不影响其成立(取消情况: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明显不利),取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无人数限制 

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人:

通过委托协议 

其他监护人:

亲友:

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 

有关组织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比较有关人员范围和顺序 

3,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身体健康/照顾生活/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依申请可撤消监护资格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候,可将。

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饿顺序,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

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三

专题三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3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

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子法条 

民通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四

专题四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母法条 

民法通则 

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相关法理: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属于非诉的特别程序 

知识点:

 

1,宣告失踪 

条件:

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 

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 

无先后顺序 

受理与宣告: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无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 

程序:

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 

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 

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 

3,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子法条 

2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 

民通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宣告 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五

专题五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母法条:

 

民通: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6,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0,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法理: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4,责任承担者:

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知识点:

 

1,民事主题体系: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其他 

国家 

2,民事诉讼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诉意见40),国家 

3,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依民法通则26,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41和民诉意见46,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个人合伙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合伙企业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 

依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民法中的“其他组织”范畴,分支机构可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来领取营业执照的:

法人为当事人 

4,责任承担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经营的:

 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家庭财产承担 

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实行按份之债:

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根据实际盈余分配比例,均无的推定为均额 

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也可直接执行法人财产(注意不成立连带责任) 

在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 

子法条:

 

29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继承,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继承 

35,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8,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 例承担 

57,民通35中“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 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民诉 

4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55,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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