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银行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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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银行章程

第七章中国慈善银行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慈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国慈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慈善银行)。

英文名称:

ChinaCharityBank

本行住所:

邮编:

第三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全国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独立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全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持有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行除下设的乡镇银行具备法人资格承担其民事责任外,其余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如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埆、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服务。

并以此促进社会全方位发展。

第九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生、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一十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一十一条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非慈善事业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二)××××

(三)××××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外汇资本金为美金万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第十四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五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4.9%。

第十六条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第十七条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本行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本行股东持有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条本行股份中,全部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发起人的确定要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了离职后6月份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

(三)股东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权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权质押情况;

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报告;

(4)管理制度

(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度;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五条本行如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

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委托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第三十七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胆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

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酥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席会议的股东酥投票权(含代理人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本行的全并、公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酥权票权(含代理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做成会议记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了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存在《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富士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江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法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声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声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

第五十条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董事会披露。

否则,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对方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两次董事会,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二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三条以上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其中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

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除本行职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例职权:

(一)负责如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内部客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信贷、稽查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拟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一十)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一十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八条“中国慈善银行”收益分配则按当期实现利润的50%用于慈善事业,余下的50%用来回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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