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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义

江西省2011年度

见证取样员

培训内容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6、江西省地方法规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第二十一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7、江西省地方部门规章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建筑材料和专项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必须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由工程施工方与见证人员共同对检测项目取样和送样。

见证人员对检测试件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需经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每个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1人,重要、大型工程的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如建设单位无具备专业技术的见证人员,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另行商议。

见证人员应由熟悉工程质量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需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经省质监总站备案后,方可从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须对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认。

见证人员应作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试样送检时,须由见证人员和施工方取样人员共同送检,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机构收样时须查验见证人员有关证书和身份证,检查送检单和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二、结构安全相关材料与产品检测

2.1钢砼结构常用材料与产品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0.3]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脸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3.0.5]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⑴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⑵ 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⑶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侧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1.1钢筋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侧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⑵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脸,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1.1.1热轧光圆钢筋

《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2.1.1.2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9.2]交货检验

[9.2.1]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9.2.2]组批原则

[9.2.2.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9.2.2.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

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

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9.2.3]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2.1.1.3冷轧带肋钢筋

《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

[8.2]组批原则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8.3]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2.1.1.4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

《GB/T20065-2006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

[8.2.4]对每批重量大于60t的钢筋,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增加一个拉伸试样。

2.1.1.5冷拔低碳钢丝

《JC/T540-2006混凝土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

[8.2]组批规则

冷拔低碳钢丝应成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冷拔低碳钢丝应由同一钢厂、同一钢号、同一总压缩率、同一直径组成,甲级冷拔低碳钢丝每批质量不大于30t,乙级冷拔低碳钢丝每批质量不大于50t。

[8.3]检查项目和取样数量

[8.3.1]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项目为表面质量、直径、抗压强度、断后伸长率及反复弯曲次数。

[8.3.2]冷拔低碳钢丝的表面质量应逐盘进行检查。

[8.3.3]冷拔低碳钢丝的直径每批抽查数量不少于5盘。

[8.3.4]甲级冷拔低碳钢丝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及反复弯曲次数应逐盘进行检验;乙级冷拔低碳钢丝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及反复弯曲次数每批抽查数量不少于3盘。

2.1.1.6冷轧扭钢筋

《JG190-2006冷轧扭钢筋》

[7.1.3]冷轧扭钢筋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内容、取样数量和测试方法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7.2]验收分批规则

冷轧扭钢筋验收批应由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套)轧机生产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应大于20t,不足20t按一批计。

2.1.1.7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5224-20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2.1.1.8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G161-2004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9.2]组批规则

钢绞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绞线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捻制的钢绞线组成。

每批质量不大于60t。

[9.3]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

[9.3.1]钢纹线的力学性能要求按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所有试样截取均应距端部不少于500mm;拉伸试样长度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200mm(冷轧扭钢筋应为不小于4个以上的偶数节距),且不小于450mm;弯曲试样长度不小于弯心直径+3倍钢筋直径+200mm,且不小于300mm。

2.1.2水泥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1.2.1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2.1.2.2钢渣硅酸盐水泥

《GB13590-2006钢渣硅酸盐水泥》

[9.1]编号及取样

…………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2.1.2.3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2003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2.1.2.4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低热微膨胀水泥》

[8.1]编号及取样

…………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4kg。

[6]取样步骤

[6.1]手工取样

[6.1.1]散装水泥

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每一个编号内采用散装水泥取样器随机取样。

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制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符合标准要求的容器中。

每次抽取的单样量应尽量一致。

[6.1.2]袋装水泥

每一编号内随机抽取不少于20袋水泥,采用袋装水泥取样器取样,将取样器沿对角线方向插入水泥包装袋中,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符合要求的容器中。

每次抽取的单样量应尽量一致。

[6.2]自动取样

采用自动取样器取样。

该装置一般安装在尽量接近水泥包装机或散装容器的管路中,从流动的水泥流中取出样品,将所取样品放入符合标准要求的容器中。

2.1.3骨料

[7.2.5]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2.1.3.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

《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4.0.1]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

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4.0.2]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应按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5.1.1]每验收批砂石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 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⑵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⑶ 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1.4掺合料

[7.2.4]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的参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2.1.4.1粉煤灰

《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J146-19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第2.3.1条 用灰单位应按本规范对粉煤灰进行按批检验。

每批粉煤灰应有供灰单位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厂名、合格证编号、粉煤灰等级、批号及出厂日期、粉煤灰数量及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2.3.2条 粉煤灰的取样,应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

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

第2.3.3条 粉煤灰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不得少于1kg,混拌要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样。

2、每批粉煤灰试样,应测定细度和烧失量。

对同一供灰单位每月测定一次需水量比,每季度应测定一次三氧化硫含量。

2.1.4.2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200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7.1.2]取样方法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三氧化硫等技术要求(如掺有石膏则出厂检验项目中还应增加烧失量)。

2.1.4.3钢渣粉

《GB/T20491-200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6.1.2]取样方法

取样应按GB12573规定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每个样品总质量至少20kg。

[6.2.1]出厂检验项目

每一个编号的钢渣粉检验项目,根据其等级,按比表面积、含水量、游离氧化钙、三氧化硫、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法安定性项目进行检验。

2.1.5外加剂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1.5.1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7.1.2]批号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

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50t。

不足100t或5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7.1.3]取样数量

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2.3.2]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工程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若发现不一致时,应停止使用。

[3.3.1]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4.3.1]引气剂及引气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气量,引气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5.3.1]缓凝剂、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缓凝减水剂及缓凝高效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6.3.1]早强剂、早强减水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密度(或细度)、1d和3d抗压强度及对钢筋的锈蚀作用,早强减水剂应增测减水率,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7.3.2]防冻剂进入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首先应该检查是否有沉淀、结晶或结块。

检验项目应该包括密度(或细度)、R-7和R8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试验。

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7.3.8]掺防冻剂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浇筑地点制定一定数量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期中一组试件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其余放置在工程条件下养护。

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时、拆模前、拆除支撑前及与工程同条件养护28d、再标准养护28d均应进行试压。

[8.5.1]……膨胀剂:

应符合《混凝土膨胀剂》JC476标准的规定;膨胀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应进行限制膨胀率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8.6.1]掺膨胀剂的混凝土品质,应以抗压强度、限制膨胀率和限制干缩率的试验值为依据。

有抗渗要求时,还应做抗渗试验。

[8.6.2]掺膨胀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试验,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进行。

[9.3.1]泵送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坍落度增加值及坍落度损失。

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10.3.1]防水剂进入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钢筋锈蚀,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11.3.1]速凝剂进入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密度(或细度)、凝结时间、1d抗压强度,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使用。

2.1.5.2混凝土膨胀剂

《GB23439-2009混凝土膨胀剂》

[7.1]编号及取样

膨胀剂出厂前按同品种编号和取样。

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膨胀剂出厂编号按生产能力规定:

日产量超过200t时,以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时,以日产量为一编号。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小于10kg。

[7.3.1]出厂检验

每一编号混凝土膨胀剂,应检验下列项目:

细度、凝结时间、水中7d的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

2.1.5.3混凝土泵送剂

《JC473-2001混凝土泵送剂》

[6.1.2]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小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500t以下,每一批号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6.1.3]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

[6.3.1]出厂检验:

每批泵送剂检验项目为含水量(含固量)、细度(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含硫酸钠的泵送剂应按GB/T8077进行硫酸钠含量试验。

2.1.5.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2008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6.2.2]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不小于500t,每一批号为50t;年产500t以下,每一批号30t,每批不足50t或30t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6.2.3]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

[5.3.2]试验项目和数量

试验项目和数量见表5。

表5 混凝土的试验项目及数量

试验项目

试验类别

试验所需试件数量

混凝土

拌合次数

每拌

取样数

基准混凝

土取样数

受检混凝

土取样数

安定性

净浆

3

1个

0

3个

泌水率比

混凝土拌合物

3

1次

3次

3次

凝结时间差

混凝土拌合物

1次

3次

3次

抗压强度比

硬化混凝土

6块

18块

18块

抗渗高度比

硬化混凝土

2块

6块

6块

收缩率比

硬化混凝土

1块

3块

3块

收缩率比

硬化混凝土

1块

3块

3块

2.1.5.5混凝土防冻剂

《JC475-2004混凝土防冻剂》

[7.2]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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