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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材料模板
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管理,繁荣红岩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五条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博物馆人员职业道德
(一)为切实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忠诚党的文博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开拓进取;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树立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和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神,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工作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探索新形式下文物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和新举措,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牢记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发展与保障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
生开展的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依
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其收益和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
(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它形式提供资助。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
权利。
第八条服务与展示
(一)教育服务方式
1.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
2.以幻灯、录像、电影等形式开展教育。
3.举办《红岩魂》巡展、巡演等活动。
4.编印游客参观简介、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5.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二)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
本馆的展览和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本馆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2.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3.无正当理由本馆展览应当全年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
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4.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或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七)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内容丰富,社会活动形式新颖。
(八)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
鼓励馆内各部门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九)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十一)鼓励各部门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藏品管理
(一)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
一般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二)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
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三)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做好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3.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4.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5.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6.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六)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七)处理文物藏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处理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藏品处理后,不符合博物馆
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武汉市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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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11:
37:
05总则
第一条名称:
武汉博物馆(WuhanMuseum)第二条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3
号
(373QiannianRoad,JianghanDistrict,WuhanCity,HubeiProvince,PRC)。
第三条武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第四条武汉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
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武汉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其使命是经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武汉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武汉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武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化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武汉博物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障部、物业管理部、展览部、藏品保管部、宣传教育部、信息编辑部、开放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商品保管部、经营开发部、武胜门市部、水塔门市部、香港路门市部等14个部门;
第九条武汉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武汉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
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条武汉博物馆经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
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武汉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武汉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对于珍贵藏品和其它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武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武汉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武汉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博物馆根据需要能够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青州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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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1:
18:
39浏览1203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州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青州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
青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
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号。
第二章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青州市人民政府。
建馆资金由青州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本单位设馆务会,其成员为5人。
馆务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馆务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馆务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馆务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九条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馆务会成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馆务会每周召开1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馆务会会议:
(一)馆长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馆务会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
馆长由设立者聘任,副馆长由职工大会推荐,政府组织部门考察聘任。
第十二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馆务会实行1人1票制。
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经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馆务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馆务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任期与馆务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
举办者代表由青州市人民政府任命,本单位职工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青州市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受。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立文物保护科,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它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它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是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