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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社保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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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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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

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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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

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单位缴

费比例

职工个人

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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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

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

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

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

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

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

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

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

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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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补缴社保费

一、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我市实行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工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各险种规定对中断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其他应补缴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有关规定

1.补缴时,企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2.补缴到帐后,企业职工以补缴年份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记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根据办理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记载,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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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3.《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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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规定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查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以及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规定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

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审核无误后在上述《转移单》上盖章。

3.转移基金:

转往外省(市)的,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1998年1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金。

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

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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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须能提供1992-1995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

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及续保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工健全个人资料、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还可随同转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基金到帐后于本结算年度末结转。

4.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三、注意事项

按规定需转移基金的,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金额转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由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提供,转入后单位或个人可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查询基金到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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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5个县级市)以外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农村户口临时工;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领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申领金额包括:

1993-1997年个人缴费本金;

1998年后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

上述两部分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我市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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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按照《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流动至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本息),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工资下限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月数),填制《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盖章确认后,终止该职工农保关系;同时将各年农保缴费金额(本息)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经办机构基金帐户。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换算表》,到市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职工的参保及接续手续。

经确认应转基金到帐后,城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建立城保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推算个人帐户,各年城保换算年限的缴费记录分别记入农保缴费对应年度的起始月(1月份),并从记帐月起按城保规定计息。

3.职工从转入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农保换算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2002年6月底前的城保缴费年限(含原从农保换算的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在参加城保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按城保规定对其换算的城保年限与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有关规定

1.在市区参加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城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封存。

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加农保。

在参加农保期间到达退休养老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封存的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照一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规定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的待遇。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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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其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记载。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五、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1995年底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推算储存额,推算的储存额在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起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职工本人退休后养老金等有关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移作他用。

七、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关系,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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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的发放、查询

一、对帐单的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职工发放《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1.单位参保职工于每年7-9月通过单位领取;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领取。

二、对帐单的核对与保存

参保职工应仔细核对对帐单内容。

对帐单打印并发放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经参保职工签字后粘贴或夹放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保存。

三、查询办法

参保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及个人帐户情况:

1.拨打16822999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苏州劳动保障网();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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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范围对象

凡1995年底前有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职工,均可按规定推算1995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

二、推算办法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按照1995年省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6443.5元),乘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再乘以12%确定。

其中,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

Xn表示职工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

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N表示职工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5年期间的缴费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标准,按上述推算的储存额一次性增加推算储存额,但增加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

三、有关规定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份起按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2.1996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变更的,其原推算的储存额,应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重新推算。

其他各类原因中断工作的,其推算的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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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建立“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如下:

1.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含5%调节金);

2.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计算的养老金;

3.1995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4.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5.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6.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员列入社保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1998年7月1日后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继续列支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7.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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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一、申领对象

1.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的余额,在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情况下,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到境外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报送材料

1.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应于参保人员死亡之月或批准出境定居之月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申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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