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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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

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

自评结果应逐级上报。

项目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自检评定表》报项目考评主体。

各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项目自评结果汇总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汇总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检评定汇总表》)报各市(直管县、市)项目考评主体,各市(直管县、市)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月《自检评定汇总表》报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监督前,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详见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县(区)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20%,市(省直管县、市)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15%,省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终止监督项目数量的10%。

项目现场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不能为优良。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办理终止监督15个工作日后,建筑施工企业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各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元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项目考评结果;各市(省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元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地区优良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元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省优良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鲁班奖、扬子杯、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等)、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项目安全总监

评定日期

安全员

评定分数

结构层次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

形象进度

安全标准化评定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评定(可附页):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注:

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评定,评价表附后;

2、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本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汇总表

(月份)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施工

单位

项目

经理

自评

分数

备注

附件3: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填报须知

一、申报要求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监督前,施工企业应当向监督机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填报说明

1、工程类型:

桩基、装饰、安装、房建、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其他。

2、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机构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工程概况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监督备案号

结构层次

施工许可证号

安全文明

施工目标

建筑面积

M2

工程造价

万元

开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专业承包单位

施工专业承包单位

月度自评结果

自评日期

自评结果

自评日期

自评结果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评定结论:

□优良□合格□不合格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监督备案号:

编号:

(施工单位):

你单位施工的(工程名称),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评定为: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监督机构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收人:

联系电话:

 

注:

1、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提供虚假自评材料;

(五)项目办理终止备案事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2、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安监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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