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可编辑修改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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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评估办法可编辑修改word版

 

附件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具体办法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整体提升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

〔2017〕6号)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对象与范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为县)。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须具备以下条件:

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部分数据源自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

(一)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以下7项指标,同时评估这7项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

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小学、初中分别达

 

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网络多媒体教室数等四项指标,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的小学和初中数据。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要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二)政府保障程度

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具体评估以下15项指标:

1.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学校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8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

具体评估以下9项指标:

1.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社会认可度调查人数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

调查的对象包括:

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社会认可度要达到85%以上。

三、组织与实施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照以上内容和标准进行自评,达到要求后,报市级复核。

(二)市级复核。

各市要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报县组织评估,进一步完善评估资料。

达到评估要求后,可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申报资料包括:

1.市级关于评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申请;

2.县级自评报告;

3.市级对县的复核报告,包括对被评估县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见附件1);

5.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指标计算表(见附件3);

6.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7.义务教育学校分布图。

纸质材料采用A4纸;申报表独立装订,一式五份;其余材料一式两份。

(三)发布公告。

评估前,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义务教

 

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评估公告。

(四)省级评估。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组,对申报的县按照如下规程进行评估:

申报资料经审核达到要求后,实地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检查学校、核实评估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等。

1.确定评估时间。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定专人组织评估组,并与市县商定具体评估时间。

2.确定实地检查的学校。

实地检查学校的数量,按全县学校总数多少确定,原则上不少于本县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0所;义务教育学校总数少于20所(含20所)的县,检查所有学校。

学校数量确定后,按以下顺序确定具体学校:

(1)省随机抽取50%,

(2)省指定20%,(3)市县安排30%。

3.确定评估安排具体方案。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定专人与市县商定具体评估行程,方案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批准后,反馈给市级,再由市级下达至县级印制实施。

4.实地检查。

主要环节如下:

(1)县级向评估组提供评估用材料;

(2)评估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前会议,对评估组成员进行分

工;

(3)听取县级汇报,查阅评估材料,就问题咨询;

(4)分组实地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5)评估组汇总分析,形成评估组整体意见;

 

(6)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意见;

(7)收集整理材料,完成评估报告。

县级提供的资料中,要有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能够反映各项评估指标的资料,以备评估组成员核查。

(五)申报国家。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达到国家要求的县,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六)国家认定。

教育部对省级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四、评估结果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五、监测与复查

 

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监测与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2.《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3.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指标核算表

-16-

 

附件1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省市

 

报送时间:

年月日

报送单位:

(盖章)

-17-

 

表I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

 

(市

、区)

自然情况

经济情况

普通中小学校数

(所)

 

特殊教育学校(所

小学教学点数(个)

教学班数

(个)

在校学生数

(人)

教职工数

(人)

 

人口总数(万

人)

 

农业人口数(万

人)

 

乡镇数(个

 

行政村数(个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

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初中

 

完全中学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其中:

50人及以上

 

小学

 

初中

 

小学

 

初中

小学

初中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

 

合计

 

其中专任教师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L19

L20

L21

L22

L23

L24

全县总计

注:

“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L5-L8列数字保留整数。

-18-

 

表Ⅱ-1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

县(市、区)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综合评估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小学

达标学校总数

达标学校比例(%)

 

初中

达标学校总数

达标学校比例(%)

注:

小学含50人及以上教学点。

 

 

序号

 

学校名称

 

举办者类型

 

在校生数

 

年级数

 

班级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元)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

备注(注明有哪几项指标达标,哪几项指标达到85%)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L9

L10

L11

L12

L13

L14

1

小学1

2

小学2

3

小学3

1

初中1

2

初中2

3

初中3

县(市、区)表Ⅱ-2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分学校)

 

注:

1.小学学校总数所(其中:

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所,50人及以上教学点有个),初中学校总数所(其中:

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所)。

2.举办者类型处填写代码:

中央教育部门代码为1、中央其他部门为2、省级教育部门为3、省级其他部门为4、地级教育部门为5、地级其他部门为6、

-19-

 

县级教育部门为7、县级其他部门为8、地方企业为9、民办为10。

3.L7-L13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20-

 

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

县(市、区)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综合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小学

全县平均值

——

差异系数

 

初中

全县平均值

——

差异系数

注:

全县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差异系数保留三位小数。

-21-

 

指标名称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是否达标

1.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学校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超过2000人的小学所,初中所,超过2500人的一贯制学校所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超过45人的小学班级个,超过50人的初中班级个

6.不足100名学生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不足100名学生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学生数人,公用经费元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为万元,特殊教育学生数为人,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为元

8.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为元,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收入元

县(市、区)表Ⅳ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

-22-

 

指标名称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是否达标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完成360学时培训的教师人,全县教师人,教师培训完成率%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名,上一年度交流轮岗教师名,交流轮岗教师占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比例%;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名,占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比例%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在岗专任教师人,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人,占比%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

14.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8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总数人,分配名额人,占比%。

其中分配农村学校的名额人,占分配名额总数的%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人,在公办学校就读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人,合计人,占比%

县(市、区)表Ⅳ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续)

 

注:

表中所有比例数值保留一位小数,其余保留整数。

-23-

 

指标名称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是否达标

1.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初中毕业生数为人,三年前初中在校生数为人,转入学生数为人,死亡学生数为人,转出学生数为人,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为%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全县残疾儿童少年为人,入学人,入学率为%。

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人,占比%

3.所有学校建立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文化建设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语文级、校际差异率;数学级、校际差异率;科学级、校际差异率;体育级、校际差异率;艺术级、校际差异率;德育级、校际差异率

县(市、区)表Ⅴ教育质量评估指标

-24-

 

表Ⅵ社会认可度调查情况

 

(市、区)

问卷总数

问卷调查综合

满意度

(%)

实地走访人数

实地走访满意度

(%)

 

其中:

回收有效问卷数

 

其中:

满意人数

其中:

满意问卷数

L1

L2

L3

L4

L5

L6

L7

其中:

家长

 

内容: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主动履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高标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整体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限2页)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表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自评报告

 

附件2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I)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

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

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

每所

 

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4.表Ⅱ-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

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

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

指标说明:

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

列4]。

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

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04,列1]+[行05,列1]+[行06,列1]。

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05,列

 

1]+[行06,列1]。

3.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指标说明:

小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初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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