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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范文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财产(property)

·权利财产(choseinaction):

尚未实际占有,通过法律行为可以获得的财产。

·占有财产(choseinpossession)

票据

·广义票据(documentoftitle):

商业上的权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是某人的,但还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票据(instrument,bill):

资金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

是“有价证券之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就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由持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在特定某一日期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经过交付和背书交付而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约定自己:

支付承诺

要求他人:

支付委托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设权性(Establishmentof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

作成票据,是为了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性(Non-caustic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产生票据的原因:

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原因,契约原因。

·资金关系: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对价关系: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流通要模拟货币流通,就必须和约因脱离关系,象货币一样“没有臭味”。

3.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票据是否成立,只问书面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要式:

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4.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最基本的特征。

票据流通要模拟货币执行支付功能,就必须模拟货币流通,所以必然具有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要式不要因

·双边对价转让

·受让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受让人:

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

善意的:

以诚信获得票据,获得时不止票据本身或票据转让人的权利有缺陷或有任何可疑之处。

对价:

代价,指货物、劳务、金钱等。

票据在模拟货币流通中带有的限制性:

·票据有有效期,到期要兑付为货币

·票据是要记名的

·背书后构成转让

广义票据的三种转让流通方式:

(1)过户转让(assignment),如股票、一些政府有价证券,记名债券等。

(2)交付转让(transfer),如提单、仓单、栈单等,称quasi-negotiableinstruments或semi-negotiableinstruments。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如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等,称negotiableinstruments。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前手或原始债务人;

·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转让人(transferor)和受让人(transferee)之间的双边转让。

5.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提示(出示)票据。

票据过期不提示,债务人(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

6.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收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以结束其流通。

三、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第二节票据的法律体系

一、国外票据法体系

法国

1673年路易十四颁发《商事敕令》(OrdinancesurleCommerce),规范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为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

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CodedeCommerce)

1865年《支票法》

1936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德国

1847年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1871年正式公布实施

1908年《支票法》

1933年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英国

1882年颁发《票据法》(BillofExchangeAct),内容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适用性较强。

1957年颁布《支票法》作补充。

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美国

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1952年公布《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第三篇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以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certificateofdeposit)为规范对象。

二、国际票据法

第一阶段:

20世纪初——一战前

1910——1912年期间,由德、意提议,荷兰政府主持召开了两次国际票据法统一

会议,有31各国家参加,制订了《统一票据规则》等,除日本代表未签字,英、

美保留参加外,其余国家均签字。

后因一战开始,最终未能实施。

第二阶段:

一战后——二战前

1930——1931年间,30多各国家参加了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有29各国家签字。

这些国家属大陆日内瓦统一法系。

第三阶段:

20世纪70年代后

1973——198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Draft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BillsofExchangeandInternationalPromissoryNotes)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Draft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heques)。

1990年开放签字,迄今尚未生效。

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票据法属英美法系(BritishandUSALegalSystem)。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签字的国家,其票据法属大陆法系(ContinentalLegalSystem)。

三、我国的票据法

隋末唐初“帖子”,最早具有票据性质的文书,支票的雏形。

唐宪宗时期(806—820)“飞钱”。

宋太祖开宝年间(970)“便钱”、“便钱务”。

北宋初期“交子”。

南宋初期(1131前后)“关子”。

明、清时期汇券、汇兑票、汇兑信、汇条、庄票、期票、银票等。

1907年(光绪33年)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票据法。

1929年民国政府确定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并颁布相关法律。

1982年上海市人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1984年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

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四、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持票人(Holder)

·收款人(Payee):

第一Holder原始Holder

·背书人(Endorser)/转让人(Transferor):

前手Holder

·被背书人(Endorsee)/受让人(Transferee):

后手Holder

付款人(Drawee),

承兑人(Acceptor)

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isaholderwhohastakenabillwithcompleteandregularitemsonthefaceunderthefollowingconditions:

(1)Thathebecametheholderofthebillbeforeitwasoverdue,andwithoutnoticethatithadbeenpreviouslydishonored.

(2)Thathetookthebillingoodfaithandforvalue,andthatatthetimethebillwasnegotiatedtohimhehadnonoticeofanydefectinthetitleofthepersonwhonegotiatedit.)

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isanyholderwhetherhegavevalueornot,providingsomepreviousholdergavevalue,butnowheisaholder.)

第三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

“Abillofexchang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ersontoanother,signedbythepersongivingit,requiringthepersontowhomitisaddressedtopayonde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moneytoorto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

汇票定义指出的必要项目:

(1)书面的无条件命令。

(2)有一人开给另一人,而不是开给他自己。

是付款委托,而不是付款承诺。

(3)发出命令的人必须签名。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收款人。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必要项目的具体说明:

(一)写明“汇票”字样

Exchangefor…,或Draftfor…,以与本票和支票相区别。

(1)(5)(3)

ExchangeforGBP5000.00Beijing,5thApril,19-

(4)

(2)(7)

At90daysaftersightpaytoCCo.ororder

(5)

thesumoffivethousandpoundsonly

(6)

ToBCompany,

LondonForA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

例如:

PaytotheorderofNelsonCompanythesumoftenthousanddollars.

Tellwhetherthefollowingpaymentordersareacceptableornot.

1.PaytoABCCo.providingthegoodsincompliancewithcontract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

2.PaytoABCCo.outofproceedsofsaleofwoolenblankets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

3.PayfromourNo.123accountto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

4.PaytoABCCo.ororder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anddebitourNo.123account.

5.Atsight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thesumoffortythousandUSdollarsdrawnunderL/CNo.23674issuedbyXYZBankNewYorkdatedon15August200X.

6.Ondemand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twentythousandUSdollarsdrawnagainstshipmentof10balescottonpiecegoodsfromTiangjintoLondon.

7.Aftercustomsclearance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twentythousandUSdollars.

8.PaytoMarythesumoffiftypoundsandgiveherasuitofclothes.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的作用:

按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汇票的必要项目和法律效力(行为地法律原则)。

出票日期的作用:

1.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过。

2.决定到期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四)付款时间(TimeofPayment,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

2.定期付款汇票(Billspayableatadeterminablefuturetime),又称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Bill)。

(1)见票后定期(Billspayableatxxdays/xmonthsaftersight)。

(2)出票后定期(Billspayableatxxdays/xmonthsafterdat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

“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

“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3)特定日后定期(Billspayableatxxdays/xmonthsafterastateddate)。

最好不要用fromastateddate。

如果用了,计算到期日还是用“算尾不算头”的方法。

3.固定日期(Billspayableonafixedfuturedate)。

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要求承兑。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除写明确定金额外,还可以:

1.带有利息。

必须记载利息与利率。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plusinterest.------unacceptable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plusinterestcalculatedattherateof6%perannumfromthedatehereoftothedateofpayment.------acceptable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plusinterestcalculatedattherateof6%.------acceptable

2.分期付款。

必须注明分期数和每期支付额。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byinstallments.------unacceptable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bytenequalconsecutivemonthlyinstallments.------acceptable

3.支付等值其他货币。

必须注明汇率。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convertedintosterlingequivalent.------unacceptable

PaytotheorderofABCCo.thesumofonethousandUSdollarsconvertedintosterlingequivalentatcurrentrateofexchange.------acceptable

汇票金额要同时用文字大写(AmountinWords)和数字小写(AmountinFigure)。

(六)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七)收款人名称

有关“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抬头”。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

PaytoJohnDavidonly.

PaytoJohnDavidnottransferable.

PaytoJohnDavidonly.再在汇票任何地方写上Not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用背书转让。

PaytotheorderofABCCo.

PaytoABCCoororder.

PaytoABCCo.

3.来人抬头。

来人抬头的汇票,仅凭交付转让,无需背书。

Paytobearer.

PaytoABCCoorbearer.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XX人签字,汇票无效。

如签字人代公司、单位、团体签字,应在公司等名称前写上“For”,“Onbehalfof”,“Forandonbehalfof”或“Perpro.”。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票据法允许记载以下项目:

(一)成套汇票(ASetofBill)

注明只付其中一张,其余各张不付。

例如:

Paythisfirstbillofexchange(secondofthesametenoranddatebeingunpaid)to…

俗称“付一不付二”。

Paythissecondbillofexchange(firstofthesametenoranddatebeingunpaid)to…

“付二不付一”。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inCaseofneed)

To:

ABCCo.,36ThreadneedleStreet,London.

Incaseofneedreferto

DEFCo.,139IambartStreet,London

(三)付款地点(PlaceofPayment)

可另注详细付款地点。

如没有,则以付款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准。

(四)担当付款行(ABankerDesignatedasPayer)

出票人可根据与付款人的约定,写出付款人的帐户行作为担当付款行。

例如:

PayablebyBankofChina,Shanghai.

付款人承兑时也可加列担当付款行。

例如:

ACCEPTED

(date)

LloydsBankLtd.,London

ForABCCo.,London

signature

(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anditsRate)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inothercurrency)

(七)提示期限(Limitoftimeforpresentment)

(八)免作退票通知(NoticeofDishonor)或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出票人或背书人可在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

例如:

“JohnSmith——Noticeofdishonorexcused”

“JohnSmith——Protestwaived”

(九)无追索权(WithoutRecourse)

出票人和背书人可在其签名之上记载“无追索权”,以免被追索。

Withoutrecoursetous

ForABCCo.,London

Signature

四、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签发汇票的人。

责任:

(1)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

(2)如遭退票,保证偿付票款。

2.付款人(Drawee):

又称受票人,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但可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的付款人,汇票到期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前:

出票人

承兑后:

承兑人

3.收款人(Payee):

收取票款的人,汇票的主债权人。

汇票进入流通后出现的当事人:

4.背书人(Endorser):

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

责任:

(1)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

(2)如遭退票,保证偿付票款。

5.被背书人(Endorsee):

接受背书转让之人,是汇票的债权人。

6.持票人(Holder):

持有汇票者。

7.参加承兑人(AcceptorforHonour):

汇票未能获付款人承兑时,愿意对汇票进行承兑的第三者(非汇票债务人)。

参加承兑后成为汇票的债务人。

8.保证人(Guarantor):

为汇票债务人作担保的人,与被担保人负同样的责任。

9.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

Anyholderwhetherhegavevalueornot,providingsomepreviousholdergavevalue,butnowheisaholder.

10.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

Aholderwhohastakenabillwithcompleteandregularitemsonthefaceunderthefollowingconditions:

(1)Thathebecametheholderofthebillbeforeitwasoverdue,andwithoutnoticethatithadbeenpreviouslydishonored.

(2)Thath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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