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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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一、工程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

2、"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

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非省级〔机构名称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4.申请人质量手册;

5.申请人程序文件;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8.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省质量技术监视局〔.12365.sd.〕,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当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安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安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展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平安行为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工程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承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平安标准、检验规的规定进展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当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展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九、许可程序

1.申请。

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12365.sd.〕,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

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

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

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根本规、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我局〔.12365.sd.〕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12365.sd.)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的假设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12365.sd.)“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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