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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视局 发布

经营性公墓建立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ofoperational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效劳的管理和监视,规殡葬行业建立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安康和可持续开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工程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效劳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立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效劳事业的可持续开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

市殡葬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经营性公墓建立标准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建立的要求。

本标准是经营性公墓工程决策和控制工程建立水平的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市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新建工程建立工程;经营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经营性公墓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经营性公墓工程工程初步设计和监视检查整个建立过程建立标准的尺度。

2规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局部,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平安限值

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23287殡葬术语

GB/T19632殡葬效劳、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

JGJ124-99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

CJJ48-92 公园设计规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

殡葬管理条例 1997-7-21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

市殡葬管理条例 2001-8-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方法 1992-8-25 中华人民国民政部

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6-5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术语和定义

GB/T23287确立的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3.2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

独立墓地

公墓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集中安葬

公墓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

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

地上标志物

公墓露出地外表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根本要求

4.1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立应严格按照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展。

4.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那么。

4.3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那么,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4 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那么,实现“墓穴立体开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5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应以生态型骨灰安葬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为根本安置形式,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建立规模与工程构成

5.1建立规模

经营性公墓的建立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立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立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市经营性公墓建立规模

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占地面积〔m2〕

〔hm2〕

250000

〔25hm2以上〕

150000~250000

〔15~25hm2〕

70000~150000

〔7~15hm2〕

70000以下

〔7hm2以下〕

骨灰安置量〔万具〕

20以上

10~20

3~10

3

5.1.2经营性公墓的布局应以效劳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构造、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那么,在满足根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开展。

5.1.3经营性公墓建立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5%,绿地率应到达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到达75%以上。

5.1.4经营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那么,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根本殡葬需求。

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5.1.5经营性公墓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m并且不应高出地上墓碑等标志物周围的灌木植物。

5.2 建立工程构成

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工程构成应包括接待效劳区、礼仪效劳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集散广场,一类经营性公墓的建立工程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展示区等容。

按照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经营性公墓进展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 经营性公墓主要流程

经营性公墓应严格控制建筑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立规模。

常规设施工程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根本功能。

效劳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立规模相适应。

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经营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6.1选址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那么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开展余地。

6.1.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经营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6.2建立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经营性公墓的用地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经营性公墓的建立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局部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绿地。

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的用地不应建立经营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经营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

公园设计规?

(CJJ48-92)第条规定。

6.3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经营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经营性公墓建立用地各局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立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市经营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用地分类

经营性公墓规模

殡葬构筑物

﹥65%

﹥60%

﹥55%

﹥50%

道路、广场、停车场

5%~10%

5%~15%

8%~15%

10%~18%

绿地、园林小品、水面

20%~25%

25%~30%

30%~35%

25%~30%

业务、办公、附属建筑

﹤1.5%

﹤3%

﹤4.5%

﹤5%

6.3.2 经营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

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 市经营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规模

工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业务厅

咨询洽谈室

40~80

40~60

30~40

20~30

业务室

70~110

60~80

40~60

40~50

休息室

50~80

30~50

25~40

20~30

公共空间

80~120

60~90

40~60

30~40

小 计

240~390

190~290

145~200

100~150

商品部

50~70

40~60

35~50

30~40

卫生间

50~80

40~50

30~40

20~30

总 计

340~540

270~390

200~290

150~220

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

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规模

工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面积

安置量

骨灰安放

35~40

≧65

25~35

≧55

20~30

≧50

10~20

≧50

骨灰安葬

≦45

≦35

≦50

≦45

≦50

≦50

≦50

≦50

骨灰散撒

≧10

≧15

≧10

≧10

≧8

≧8

≧5

≧5

6.3.5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效劳室、休息室等。

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骨灰暂存室

110~150

90~120

70~100

40~80

骨灰存放室

悼念追思室

〔15~20〕×5间

〔15~20〕×4间

〔15~20〕×3间

〔15~20〕×2间

效劳室

50~80

40~60

35~50

25~40

休息室

50~80

30~60

20~40

15~30

卫生间

40~60

30~50

20~40

20~30

库房和其他

50~70

40~50

30~40

20~30

合 计

〔不含存放室〕

375~540

290~420

220~330

150~250

6.3.6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和室外两种形式:

a)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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