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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喜瑞都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物业继受人自动无条件承接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

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喜瑞都

坐落位置:

白沙洲大道往白沙三路

物业类型:

居住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停车库、商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与装修单位应缴纳装修履约金,装修验收合格后*****日后退还装修履约金。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12条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装修管理规定,完成其所属房屋的装修工程。

如物业服务人员发现业主(使用人)聘用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相关单元,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请出小区和相关单元。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房屋,以检查并确定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得到遵守。

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引起的诉讼、索赔完全由该业主(使用人)负责和承担。

物业公司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

8:

00至12:

00下午:

14:

00至18:

00

其他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固定、噪音及冷凝水排放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武汉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获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梯、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阳台、露台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擅自封闭阳台及在空中庭园或露台搭建,在室外设置衣架、花架、雨棚和防盗栏栅以及太阳能热水器;

10、高空抛物;

11、擅自改变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

12、将厨房、卫生间、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13、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须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但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公示、要求复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业主、住户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当中,无条件的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巡视、检查。

禁止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设备、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力对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进行强制制止。

第二十九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地租金和停泊服务费参照政府相关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个别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三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犬只或其他宠物的,须严格遵守《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得给他人和公共环境带来影响。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应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3个月(包括3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或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规约自行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处理,必要时可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业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3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六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

武汉乐享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业主: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喜瑞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本人为喜瑞都   幢   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物业管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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