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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酒店投资基金合同

 

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人: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及办公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前言

第一条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基金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并汇付基金合同款项后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本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五)本合同是约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一节释义

第二条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基金:

指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

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

除投资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而交付的委托资金外,管理人因投资人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

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历史上所有分红派息的总额÷基金总份额)之和。

●申购开放日:

指投资人可在基金存续期购买基金份额的日期。

●赎回开放日:

指投资人可以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文件:

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合同中特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外包机构:

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备案编号:

●募集资金监督机构:

指本基金聘请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账户监督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资金监督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Ø净资产不低万元的单位。

Ø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Ø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Ø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Ø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Ø以下简称“投资者”或“投资人”。

●基金资产总值:

也即基金财产,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总而言之就是基金名下所有的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基金成立: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成立。

●起息日:

指募集期或开放期参与资金享受公告的实际收益率的起始日,由管理人向投资人公告。

●收益分配基准日:

指本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日期,具体而言为本基金成立后每满12个月对应之日和本基金到期日。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设定的期望达到的回报目标水平,本基金份额根据封闭期限及初始委托资金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退出:

指基金投资者所投资的当期基金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节声明与承诺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

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基金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自然人基金投资者已经获得财产共有人的知晓和同意)。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本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为诚成某某酒店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个月。

(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最低万元,在募集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超募。

最终总额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投资目的: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基金委托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

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

投资策略:

对非上市公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持续的企业增值孵化实现股东权益的快速增长。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初始份额面值和初始募集面值均为人民币元。

(六)基金的存续期

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个月(不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或提前结束。

(七)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不进行托管。

(八)

(八)基金的外包事项:

本基金外包机构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编码:

具体外包事宜见外包服务合同。

(九)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五条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募集机构: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募集,募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募集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程序。

募集监督机构:

本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资金募集监督行为见外包服务协议。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合格投资人数要求: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低于1人且不得超过人。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的具体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以及应提交的文件等,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但必须以遵守本合同为前提。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募集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由投资人、管理人协商处理。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初始募集面值。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募集期间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的募集账户。

在基金初始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初始募集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投资人认购金额在初始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基金合同后于初始募集期结束前,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

(四)划款注意事项

投资人认购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

认购的基金名称及认购金额。

(五)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六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监督机构

本基金由募集资金监督机构开立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资金。

私募基金募集账户是投资者资金账户与基金财产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的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基金财产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户名:

账户号码:

2017010900120170109001

开户行: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本基金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七条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

(一)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基金合同由管理人先行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投资人再签署基金合同。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出具产品成立通知,将所有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专用账户,向所有投资者公告基金的成立。

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投资者出具情况说明。

(三)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个自然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该笔款项会被退款至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提交于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八条基金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投资人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或姓名、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申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备案的信息。

本基金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六节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第九条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赎回,本基金开放期为:

每个月开放一次,每月第

周的周至周开放,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设定每个月开放一次,每月第周的周至周开放,封闭期内不开放赎回,时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

1、基金投资者申购按初始销售价格元/份计算申购份额。

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开放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同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根据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确认。

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的开放日。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人。

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请。

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管理人应在【T+4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在【T+8日(包括T+8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公告为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申购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设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初始价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个交易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关处理方法。

(八)拒绝或暂停申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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