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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陈敏

专家证人陈敏-法律

专家证人陈敏

本刊记者/李云虹

她是我国第一位系统介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法律专家;:

她是我国第一位专门为“以暴制暴”妇女提供法律救济的执业律师;

她是我国第一位提出“对家庭暴力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学者;

她是我国唯一一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女性主义疗法”的心理咨询师:

+她是被全国很多法院奉为审案“红宝书”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起草者;’她是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参与诉讼的第一人……

在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内,她注定要被写入史册。

她叫陈敏。

15年来,陈敏用蚂蚁撼动大象般的坚韧,一点儿一点儿地敲开了司法制度的狭缝。

她提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暴力,并将“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全新理念输送至执法者的观念中。

正是在以陈敏为代表的法治推手的推动下,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11月25’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消息称,《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在201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之际通过。

1.陈敏的15年法治奔跑

10年前,因为一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报道,本刊记者第一次见到了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

那起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介入的家庭暴力案件。

身为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研究中心受虐妇女支持小组组长的陈敏认为,该案在反家暴领域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例,并呼吁受虐妇女面对家暴时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一晃10年过去了,时间改变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但没有改变陈敏的信念。

再次见到本刊记者时,陈敏的第一句话是:

“现在,《反家庭暴力法》终于要出台了!

”这句话,是她心中执着的一种信念,绝不亚于一位母亲对即将呱呱坠地的婴儿的期待。

对陈敏而言,《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她的“孩子”。

将“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引入国内

熟知陈敏的人,一定不会对“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个概念感到陌生。

“受虐妇女综合征”原本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概念。

美国临床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在对400名受虐妇女进行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长期承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会表现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即“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以及由此心理带来的逆来顺受行为。

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她们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自杀或杀夫的结局。

而杀夫者在杀害丈夫时.是否处于“受虐妇女综合征”中,需要进行专家鉴定。

后来,有律师请沃柯出庭,以解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与其案发前一段时间内遭受家庭暴力有关。

沃柯博士不断地走上法庭作证。

慢慢地,“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越来越多地被法官采纳。

最初将作为舶来品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带入国内的人,就是陈敏。

她之所以会关注这一理论,得益于她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女性主义法学专业的求学经历。

1997年,在加拿大留学期间,陈敏参加了一堂女性主义法律研究必修课的大讨论。

陈敏颇为自豪地介绍了中国妇女的现状,她认为中国妇女的地位不低,家庭暴力很少出现。

当时,加拿大的同学对此提出质疑。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她一直泡在大学的亚洲图书馆查找资料。

结果她发现,我国存在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

随后,陈敏托朋友从权威机构找到相关资料。

研究后,她发现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和撰写的专门书籍几乎是空白。

因此,陈敏一头扎进了研究北美发达国家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论和实践中。

陈敏了解到,凭借着“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加拿大22岁的妇女拉娃莉开枪杀死丈夫后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这是加拿大第一例妇女以暴抗暴而不陷牢狱的个案。

随后,“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纳,成为受虐杀夫或者受丈夫胁迫犯罪而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证据。

从了解、认识“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到将这一理论引入国内并应用于个案中,陈敏用了很多年的时间。

2001年,陈敏选择在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开始在实务中大量接触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有了大量案件的基础,陈敏开始反思并从事涉及妇女权利研究与诉讼的工作。

她还在媒体上发声,介绍和推广“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

2000年,陈敏撰写的介绍“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的文章刊登在了《中国妇女报》上,这也是国‘内媒体首次刊登介绍这一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上述文章发表两年之后,河北省妇联印发的《河北省妇女法律服务(援助)机构骨干律师培训教材》中,直接收录了陈敏介绍“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的文章。

2003年,受河北省妇联的邀请,陈敏尝试着将“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引入至具体个案中,即河北杀夫女子刘栓霞案。

刘栓霞是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的一名妇女。

自1990年与丈夫结婚后,她一直遭受丈夫张军水的殴打。

刘栓霞想过离婚,但丈夫张军水扬言,“如果敢提离婚,就杀了你全家”。

2003年1月15日,悲剧发生了。

刘栓霞用买来的“毒鼠强”掺人杂面糊里,将丈夫张军水毒死。

案发后,张军水的家人和全村400余名村民向主审法官求情,希望法律对刘栓霞从轻处罚。

在当地妇联和检察院的配合下,陈敏见到了看守所中的刘栓霞,并与她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交谈。

陈敏给出的结论是:

刘栓霞有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症状。

但由于会见时陈敏并不是以专家鉴定人的身份出现,没有人委托她出具专家鉴定。

陈敏与刘栓霞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受虐妇女综合征”的鉴定申请,并认为其属正当防卫。

但遗憾的是,法院并未认可。

最终,刘栓霞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当时,该案的公诉部门——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孙建华认为:

“如果把‘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实验放在我们基层来搞,确实很难。

如果这真是一个好理论,要引入司法实践,我认为最需要的还是高层给个说法。

由上而下地推进,效果要好得多。

陈敏回忆说:

“当时,基层法院也觉得‘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确实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但是,在我国当时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依据,他们不敢尝试实践。

”就这样,陈敏的首次实践尝试以失败告终。

她开始思考一个问题:

“当受虐妇女自身无法摆脱困境时,法律为什么不能救助值得同情的女人呢?

在杀夫个案中为受虐妇女奔走呼吁

刘栓霞一案让陈敏发现了现行法律在性别意识上的缺失。

从2003年起,陈敏一直试图在司法领域推广“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为那些采取了极端抗争手段的妇女奔走,呼吁减轻对她们的刑事处罚。

2003年,作为公益组织的中国法学会受虐妇女支持小组正式成立,陈敏是参与者之一。

她们通过小组活动的形式为受虐妇女提供个人反家庭暴力的能力建设,帮助受虐妇女发现自身的潜能,找回自信,最终帮助她们阻止或摆脱家庭暴力。

针对这个特殊群体,陈敏采用了一种女性主义心理疗法,在肯定她们的自我价值基础上,帮助她们认识家庭暴力的真面目,找回自己曾经有过的勇气和力量,利用自身的能力和资源摆脱暴力。

从2003年到2007年间,有超过100名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在这里接受了为期两个月的心理辅导。

在这个小组中,身为执业律师的陈敏接触了大量受虐妇女个案,加深了解了受虐妇女的心理状态。

有时遇到棘手个案,由于相关知识匮乏,她无法给予她们更加有效的办法。

在具体的实战中,陈敏深刻地感受到,自身缺乏相关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亟须充电。

于是,她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

2003年年底,在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研究中心年会上,陈敏当着众多妇女工作者的面说:

“我就是专家,我愿意无偿地帮助受虐妇女。

”这是她发自心底的真实想法。

当时光的钟摆摆进2004年时,陈敏一边学习理论知识,一边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中推广“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

这一年,她申请了一笔资金,选择了10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研究,探讨适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的可能性。

随着对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深入了解,陈敏发现,陷入家庭暴力中的妇女面对的困境比她想象得要严重得多。

她们是一个孤立无援的群体,除了内心的孤独之外,很难通过社会或者法律途径得到帮助,而最终等待她们的常常是一幕幕家庭悲剧。

为了能让更多的执法者了解“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陈敏不仅去检察院给检察官上课,介绍这个理论,而且将以“性别视角”和“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为依据做专家鉴定这一新的工作机制引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践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梅就是当时去听讲座的人之一。

接受培训后,她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将“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引入其中。

徐梅在办理一起女性杀前夫的案件时,想到了“受虐妇女综合征”使用的可能性。

经过请示,邀请陈敏作为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正式介入该案。

虽然在这起案件中,该名犯罪嫌疑人被排除了在“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影响下杀害前夫的可能性,但检察官在现行法律框架提供的空间内所做的尝试,具有不言而喻的创新意义。

陈敏认为,这是我国第一例基层司法机关邀请家庭暴力问题专家作为鉴定人正式介入以暴制暴案司法程序的案件。

2004年,陈敏作为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山东省胶州市为一位因长期受暴且两次外逃后仍无法摆脱家庭暴力而杀夫后抛尸灭迹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当时,她运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使合议庭在量刑时将被告人长达18年的受暴史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且没有其他从轻的酌定情节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

“据当地律师反映,其刑期在当地同类案件中是最轻的。

该案合议庭表示,以前从来没听说过‘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

如果以后有相关的研讨会,他们很愿意了解国际上办理这类以暴制暴案件的最新理念。

”陈敏说。

撰写《审理指南》驱散家暴阴霾

通过十余年的努力,陈敏渐渐地认识到,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没有体制内的运作和司法制度的改善,很难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及保障受暴妇女的权益。

为此,陈敏下定决心进入体制内,期望从促进体制内的改变达到有效防治家庭暴力、保障受暴妇女权益的目的。

2007年3月8日,通过面试,陈敏顺利进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两个月后的五六月间,她组织开展了一项调研工作,对我国不同省市的6个基层法院自2006年以来的近千份离婚卷宗进行了阅卷调查。

结果发现,这些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均不到8%,有的法院甚至没有认定一例。

在陈敏看来,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法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缺乏对家庭暴力专门知识的了解。

因而,一些法官在判案中普遍不知道如何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认定家庭暴力的难度很大。

按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

如果案件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受害妇女的离婚诉讼,使其被迫继续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霾中,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乃至死亡,北京发生的董珊珊案便是最好的例证。

不仅如此,如果法院不支持受害妇女的离婚诉讼,也有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多发。

此外,国际和国内的经验均表明,受虐妇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遭受暴力的可能性会增大。

种种情况表明,我国的执法者需要了解并运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

在大量调查实例的支持下,2007年7月,陈敏开始起草《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

其内容包括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证据、财产、子女、调解等内容。

《审理指南》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堪称创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防治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举措。

同时,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

2008年5月,《审理指南》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发布,并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

陈敏负责为试点法院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有数据显示,两三年的工夫,试点法院增加至200多家。

截至2012年年底,各试点法院共发出约20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除4份出现违反情况外,自动履行率高达98010。

《审理指南》的试点工作推动了地方立法和相关司法政策的进展。

很多法院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引入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机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规范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

首位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出庭

在陈敏看来,自己回归体制内,其信念不曾改变。

她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关注受暴妇女,给予她们支持,秉承法律的公平正义。

如今,陈敏仍然参与各种妇女组织的反暴力相关活动,还为法院提供相关资料,以促进审判机制和法官办案理念及技巧的不断完善。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及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

被害人朱某有外遇,并经常对被告人王某进行殴打,且双方在儿子结婚用钱问题上经常发生争执。

2014年5月7日晚间,被害人朱某和被告人王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

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拿着家中的菜刀,将熟睡中的朱某砍伤并致其死亡,后被告人王某又用菜刀以自伤的方式自杀。

次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获救。

在医院急救室苏醒后,王某对用菜刀砍击被害人朱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该案的庭审中,首次尝试性地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作为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的陈敏出庭,协助法庭查明案情。

“这是全国首例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不针对鉴定意见却通知‘专家证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案件。

”11月1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没有鉴定意见或不能做出鉴定意见,但案件本身却又涉及与案件裁判相关联的专业性问题,确实需要相应的研究专家(专家证人)出庭解答,协助参与诉讼的各方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具体案情。

如果说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在引入“专家证人”方面算是历史性地迈出一小步的话,那么,随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姚某杀夫案时引入这一机制,则是跨越了一大步。

姚某,今年33岁。

从18岁开始,她就遭受丈夫方某的家庭暴力,长达十几年。

因为丈夫有婚外情,多次对姚某实施家暴。

2014年8月16日,方某再次殴打姚某,并提出离婚,要求姚某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由此,姚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趁方某熟睡,先后持家中的钢管和菜刀敲打并砍方某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应辩护方申请,法庭邀请了陈敏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

合议庭结合陈敏的专家意见认为,被告人属于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杀害被害人,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因此,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5年。

这是全国首例法院的判决采纳了家暴问题专家意见的案件。

在陈敏看来,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属于复杂的、涉及跨学科知识的领域。

法官在关于家暴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请专家证人介入,协助合议庭把涉家暴的相关事实查清楚,以便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地定罪量刑,是很有必要的。

陈敏告诉记者,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尝试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的重点试点课题。

试点成功后,向全国法院推广。

而这也是“任重而道远”的一项工作。

2.反家暴案,专家证人出庭还要迈几道坎?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在此之前的2014年11月25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消息称,《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在201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0周年之际通过。

何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胁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为模式。

在陈敏看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

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因此,判断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的关键,是查清亲密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什么催生了家庭暴力

经过陈敏的大量调查发现,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不是因为没有文化、醉酒、压力、脾气暴躁,也不是因为心理不正常、患有人格障碍,更不是因为言语激怒、唠叨、软弱。

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有以下五种:

其一,传统观念。

男人有权力通过对女性施暴确立自己的控制地位的观念,是男人通过认同传统糟粕文化中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性别角色而获得的。

其二,习得。

根据行为强化和社会学习理论,暴力的行为模式是习得的。

如果儿童偶尔的攻击性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有助于其达到目的,则其暴力行为就因得到了实际的鼓励而强化。

暴力也可以通过模仿而习得。

如果父母之间存在家庭暴力,儿童也会学着使用暴力。

其三,社会的期待和默许。

利用身体力量解决冲突,是几乎所有社会对男性的期待。

当社会期待男性利用体力去解决问题的认识被扩大或泛化时,有男权思想的人在与妻子冲突时,也往往乐意展现自己的体力和力量。

另外,公权力将家庭暴力当做家庭纠纷来处理,也间接地鼓励了男性对家庭中的妻子、孩子和老年父母施暴。

其四,代价获益。

家庭暴力通常因为受害人不想继续受到控制或在某件事情上与施暴人意见不一致而引发,而施暴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通过暴力获得对方的服从。

暴力手段使施暴者能迅速地解决冲突、掌控局面,而不需要真正解决两个人之间存在的问题,更不需要承担对家人施暴的法律后果。

其五,体力优势。

古今中外,男性因身强力壮而被视为强者,女性则因为身体娇小而被视为需要男性保护的对象。

当两人在家庭关系中发生冲突,男性自然成为强者。

在这种生理优势下,下毒、趁其不备或在施暴者睡觉时勒死或砍死施暴者,成为受暴女性的首选手段。

专家证人出庭让法治走得更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若待证事实没有专家证人提供的专门知识协助,法官是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

应聘请相关专家证人进行评估、判断。

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家暴是否存在。

而刑事案件更专注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适用必须依照确实、充分原则。

正因如此,有专家认为,为准确判断案件是由家庭暴力还是由家庭纠纷引发,将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引入其中,协助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双方责任,是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适当量刑的有益探索。

陈敏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制度。

但是,立法总是滞后的,新的立法需要实践经验支撑。

在过去的十来年中,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屡屡创新,对一些先进制度进行,探索,成功后被立法吸收,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在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引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等。

这些探索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前者被《刑事诉讼法》吸收,后者不仅被《民事诉讼法》吸收,而且成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上,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程序通常由控方或者辩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

控方通常为了解释被害人不愿意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而辩方通常是为了解释家庭暴力及受害经历对以暴制暴被告人的影响,包括其心理和行为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威胁的恐惧是否真实存在、其为保命必须杀死被害人的确信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等。

不少刑事法官质疑专家证人的中立性。

其实,这不是一个真问题。

专家证言虽有“专家”二字,但其证言并不具有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专家意见的排他性效力。

对专家证言的采信与否,完全由法官决定。

法官可以全部采信,也可以部分采信。

如果法官根据生活阅历和逻辑推理,认为专家证人因同情受暴人而失去应有的中立性,可以对其证言完全不予采信。

也有法官认为,专家证人在我国出庭无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是指有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事实裁定人理解证据,或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的证人。

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证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案件情况所做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尽管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但希望就在前方。

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的辩护律师李莹表示,目前,全世界已有215个国家立法把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罚。

如果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能顺利推出,意味着我国在妇女权益保护上会走得更远,更加法制化。

(部分内容来源《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一书和《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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