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716880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docx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培训-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2008-12-0210:

37:

44)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营业室

2008年10月7日

贸易信贷管理法规依据

o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o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o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8]163号)

o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o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o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o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

o互联网进入:

o用户名: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o登陆密码:

12345678

特别提示

o企业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时,如显示¡°无此机构¡±,请携带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局补录企业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o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o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o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一、预收货款操作指引

第一步:

合同登记

o合同登记:

企业签订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合同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需办理相关出口合同的登记

o合同登记对象:

1、自2008年7月14日起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2、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3、合同在2008年7月14日前签约,但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的。

o合同登记时点:

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步:

提款登记

o提款登记:

企业实际收到预收货款(包括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及合同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需登记预收货款的到帐(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情况

o提款登记时点:

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n1、合同中明确预收货款条款,且合同已经登记的:

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n2、合同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

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同样是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二步:

注销登记

o注销:

企业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实际出口、退汇,需对已登记的预收货款进行注销

o注销对象:

1、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的(包括出口后退汇的);2、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退汇的

o注销时点: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o退汇手续: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贸易信贷系统与核查系统的联动机制

额度管理

p货款预收汇比例是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出来,并根据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

p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经外汇局核准,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50%,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40%,其他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可调整到30%。

额度管理

p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

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三年以上)、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汇综发[2008]120号(过渡期)

一、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

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提供书面申请、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等资料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帐手续。

汇综发[2008]120号

二、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

其在外汇局核定的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等资料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帐手续。

出口预收货款外债登记的特别事项

p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企业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

p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p特殊情况:

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二、延期付款操作指引

第一步:

合同登记

o合同登记:

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或实际已发生进口的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需办理相关出口合同的登记(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

o合同登记对象:

1、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并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2、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含10月1日前签约的合同以及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

o合同登记时点:

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步:

提款登记

o提款登记:

自2008年10月1日起,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o提款登记时点:

最迟不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n1、合同中明确超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条款,且合同已经登记的:

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n2、合同未约定而实际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的:

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手续(同样是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提款确认(系统自动进行逐笔确认)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o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延期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o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企业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

o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款额。

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三步:

指定支付银行

o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

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四步:

银行付汇

p企业在系统中指定了支付银行后,可到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p银行分别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后,可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汇金额三者中的最小值。

p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额度管理

p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即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额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p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经外汇局核准,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最高可调整到30%,其他企业的延期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20%。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特别事项

p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要求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企业付款的书面申请。

p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特别事项

p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p本办法同时适用保税区企业(含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

第一部分完

第二部分: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

o包括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o预付货款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

o延期收款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三、预付货款操作指引

第一步:

合同登记

o合同登记:

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需办理相关进口合同的登记。

o合同登记对象:

1、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含有预付货款条款的;2、自2008年11月15日起,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付货款的;3、2008年11月15日前签约的进口合同而在11月15(含)后发生预付货款的。

o合同登记时点:

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

第二步:

付汇登记

o付汇登记: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需要发生预付货款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o提款登记时点:

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

n1、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且合同已经登记的:

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

n2、合同未约定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特别提示

o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

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即不能删除)。

o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

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企业可依据进口合同变更条款,自行在系统中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

付汇登记确认(系统自动进行逐笔确认)

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o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第三步:

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o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o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第四步:

银行付汇

p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

p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p银行为延期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时,应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实际付汇信息。

第五步:

注销申请

o注销申请: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登录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o注销申请时点:

1、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o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第六步:

外汇局确认注销申请

o对预付货款项下货物已进口的,企业须首先办理进口核销手续,然后由外汇局在系统中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o无进口报关单申请注销的,外汇局凭企业提供的相关纸质凭证(如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等)登录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o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须向外汇局申请退汇入账核准手续,外汇局遵循原汇路退回原则核准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入账后,登录系统确认企业提出的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额度管理

p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现余额管理。

p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

p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特别事项

p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p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四、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第一步:

合同登记

o合同登记:

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需办理相关出口合同的登记。

第一步:

合同登记

o合同登记对象:

1、自2008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2、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3、自2008年12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出口,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含10月1日前签约的合同、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前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

o合同登记时点:

1、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内。

特别提示

o合同登记以出口日期为限,12月1日以前发生得出口,如果产生延期收款,不需要登记。

o以下情况不纳入延期收款管理:

服务贸易、出口后90天以内收汇、非贸易、信用证

第二步:

债权登记

o债权登记: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

o提款登记时点:

n1、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且合同已经登记的:

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n2、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债权登记。

债权确认(系统自动进行逐笔确认)

企业每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o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三步:

指定收款银行办理注销

o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款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四步:

银行结汇或划转

p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并登录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特别提示

p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1、出口退货;

2、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境外收入;

3、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额度管理

p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实现余额管理。

p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外汇局注销金额)。

p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p保留了单笔人工确认和调整额度的功能。

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特别事项

p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

p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