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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商务管理与法律

仓储商务管理与法律

仓储商务管理是仓储经营人对仓储商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过程,是独立经营的仓储企业对外行为的内部管理,属于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

仓储商务活动是面向市场、充满风险的活动,市场的作用越明显,经济的竞争越激励,仓储商务活动就越重要。

通过实施有效的仓储商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处理对外经济联系中的相关问题,规避风险,塑造企业形象,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效益,从而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1仓储商务概述

1.仓储商务和仓储商务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务活动具有普遍性,一切以盈利为目的活动都离不开商务活动。

仓储商务是指仓储经营人利用其拥有的仓储保管能力向仓储使用人提供仓储保管产品并获得经济收益的交换行为。

仓储商务是仓储企业对外的基于仓储经营而进行的经济交换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行为,因此仓储商务发生在公用仓库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之中,企业自用仓库则不发生仓储商务活动。

经验表明,一个营利性组织能否长期生存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其盈利能力。

而盈利能力的强弱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资本实力、员工素质、管理水品、商务能力等。

在各种因素中,商务能力器具足轻重的作用。

上因为机会时时存在、处处都有,靠商务能力捕捉,只有选择到适合自身特点和市场要求的商业机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实现盈利目标。

随着中国物流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进入中国,仓储业务将是他们的重要能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仓储企业要赢得竞争优势,提高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必须增强商务能力。

2.仓储商务活动的特点

仓储商务活动的特点可概括为:

(1)外向性

即仓储企业的商务活动总是面向外部的,仓储企业与外界的各种联系主要是通过商务活动实现的。

因此,仓储企业的仓储商务管理就是为了使仓储企业能进行尽可能大的产品交换,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仓储产品,满足社会对仓储产品的需要。

(2)多变性

即仓储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仓储企业的商务活动必须经常保持与外部环境的适应性。

仓储企业应有效地收集市场信息、跟随市场的需要提供产品,提高服务水品,降低交易价格,提高企业竞争力。

(3)全局性

即商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仓储企业的全局,如一项不适当的促销措施可能造成仓储企业产销过程循环受阻,一项错误合同的签订可能导致仓储企业重大损失,等等。

3.仓储活动的内容

仓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商务活动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1)仓储内部商务活动

仓储内部商务活动是指仓储企业的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根据市场的需求经过一系列的劳动转化,为仓储企业所处的环境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活动。

仓储内部商务活动包括:

仓储地点的选择与确定;

仓储布局规划与设计;

仓储设施设备的选择与配备;

仓储人员的组织;

各种仓储服务的过程。

(2)仓储外部商务活动

仓储外部商务活动是指仓储企业为了获取经营与运作过程中所需资源或者为了销售自己所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所有活动。

我们通常所讲的商务活动主要指外部商务活动。

仓储外部商务活动的工作中心是要吸引顾客购买仓储产品或服务,同时树立仓储企业良好的形象。

仓储外部商务活动包括:

有效地组织货源,广泛的收集和高质量地分析市场信息,捕捉有利的商业机会,科学定制竞争策略;

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发展,科学地规划和设计产品营销策略,促进产品销售;

进行交易磋商管理和合同管理,严格依合同办事,讲信用,保证信誉;

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需要,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和冲突,防范和减少商务风险。

不管是仓储企业内部商务还是外部商务,几乎每一个活动过程,都在为仓储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形成了一个有许多价值过程构成的价值链。

价值链的概念是由美国哈拂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E.Poter)在其著名作品《竞争优势》中提出的。

他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在设计、生产、营销、交货等过程及辅助过程中所进行的许多相互分离的活动。

这些活动中的每一个都对企业创造的价值有所贡献,价值链将一个企业分解为战略性相关的许多活动。

根据这一理论,仓储企业的价值链是仓储企业在本产业内的各种活动的组合,仓储企业通过比其竞争对手更廉价或更出色地展开这些重要的战略活动来赢得竞争优势。

2.1货源组织

提高仓储经营效益的关键在于货源的组织。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货主有权选择仓库,这使原先在计划经济下仓储货源按计划保证的仓储企业面临的挑战。

仓储企业不得不以自己优异的设施、良好的服务、优惠的价格积极参与竞争,在竞争中获取更大的效益。

因此,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在客户中宣传自己的仓储业务,树立企业形象,让客户充分的了解自己变得非常重要。

如何有效地开展货源组织工作对刚步入市场经济的我国仓储企业来的或是一个新的课题。

然而,在已有的实践中,人们已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掌握营销技术

仓储企业的销售以客户的需求为依据,结合仓储企业的设施,通过分析、规划、执行和控制等程序,合理地制订存储量、收费标准、分销渠道和推销宣传策略等,以最大限度的来实现仓储企业的利润。

销售技术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即尽可能创造良好、方便的储运条件,以吸引客户存货。

在揽货中,应注意客户的利益,为客户出谋划策,例如,负责任地告诉客户采用怎样的储存方式较好,如何储存更为经济等,仓储企业应通过自己的宣传以及实际的服务来增强客户对仓储安全的信任感;通过分析和改进,来减少流通的环节和节约仓储费用,通过确保货物在仓储中安全无损,来降低客户的货物流通成本。

具体地讲,仓储企业在进行市场营销中,应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1)满足更广泛的客户的需要

仓储企业应打破原有服务对象的界限,广开门户,拓展货源,内联外延,纵横渗透。

不仅注意为商业部门服务,而且也为工矿企业服务,反社会需要,都应为之服务。

(2)满足服务内容的需要

应改变过去仅从事仓储的状态,积极开展客户需要的各类服务,入承接代客管账、代客分货、代客装卸、加工整理、打包托运,等等。

在这些业务中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

(3)满足服务方式的需要

不同的客户会对仓储方式提出不同的要求,仓储企业对此也应采取更为灵活的经营方式。

如服务方式除了一般的储存关系外,还可以是租赁关系,当然也可以对存储货物采用自管方式或共管方式。

(4)满足服务的时间需要

客户的货物进出库场的时间越来越难以确定,为此,仓储企业应根据需要确保随时为销售战略是仓储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仓储企业管理者必须从传统的生产管理者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

只有这样,仓储企业才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2.市场调查

(1)仓储市场调查的内容

市场调查是开拓仓储市场的前提,它是指系统地、客观地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市场活动的各种信息,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和机会,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供决策者确定销售战略,做出销售决策。

在仓储市场调查中,要研究区域内仓储市场的结构(数量、布局、规模、性质、技术条件和归属等)和区域内商品结构和营销渠道,了解货主习惯和心理,商品流通的变化规律,熟悉竞争对手的情况。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仓储需求的调查首先应弄清区域内以及流经本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品种、贸易额及其发展趋势和增长率,区域内可从事外贸仓储的企业情况等。

根据市场特点,研究采用具体的推销(揽货)方式和策略。

(2)仓储市场调查的方法

仓储市场调查的方法分为观察法和问卷法两种。

①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通过直接观察取得第一手资料的调查方法。

市场调查人员直接到商店、订货会、展销会、消费者比较集中的场所,借助于照相机、录音机或直接用笔录的方式,身临其境地进行观察记录,从而获得重要的市场信息资料。

观察法的优点是可以客观地收集资料、可以集中地了解问题。

不足之处在于许多问题观察不到,如被调查者的兴趣、偏好、心理感受、购买动机、态度、看法等。

②问卷法。

问卷法是指通过设计问卷的方式向被调查者了解市场情况的一种方法。

按照问卷发放的途径不同,可分为当面调查、通信调查、电话调查、留置调查四种。

当面调查,即亲自登门调查,按照事先设计好的问卷,有顺序地依次发问让被调查者回答。

通信调查,是将调查表或问卷邮寄给被调查者,有被调查者填妥后寄还的一种调查方法,这种调查的缺点是问卷的回收率低。

电话调查,是指按照事先设计好的问卷,通过电话向被调查者询问或征求意见的一种调查方法。

其优点是取得信息快,节省时间,回答率高;其缺点是询问时间不能太长。

留置调查,指调查人员将问卷或调查表当面交给被调查者,由被调查者事后自行填写,再由调查人员按约定时间收回的一种调查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留给被调查人员充分的独立思考时间,可以避免受调查人员倾向性意见的影响,从而减少误差,提高调查质量。

在调查中,应注意听取货主的意见和要求,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且进一步再与货主交换,以做到真正满足货主的需求。

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应建立货主档案,并将调查结果写成市场调查报告。

(3)市场营销

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仓储企业,应注意利用一切机会开展仓储业务的推销工作,通过宣传和信息反馈,使更多的货主了解仓库,这便是仓储业务的营销工作。

仓储业务的营销手段有多种。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的广告宣传,或企业自我介绍的材料,向社会宣传仓库的规模、便捷的地理位置,向货主提供的优厚的条件、仓储的设施特长和现代化程度等,以吸引货主与仓库进行业务联系,并在此过程中,是货主进一步了解仓库的情况。

在企业的宣传推销中,应设计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方法和手段,以加深货主对仓库的印象。

例如,可进行仓储的形象设计。

仓储业务的营销手段还可以是登门推销,与货主面对面的单独进行接触。

在此过程中,应针对具体对象和特定的货主制定出具体的营销策略。

在于特定货主进行接洽时应根据货主货物的专业特点,指派懂行的专业人员上门联系,对于一些重要的货主,仓储企业经理应亲自出马,这样会使货主产生对企业的信任感。

仓储促销的另一方法是召开仓储企业的展示会,将货主请上门,集中向货主介绍企业的情况,并让货主参观企业的先进设施和设备,是货主直观了解仓储企业的能力。

当然,这需要仓储企业确实有竞争实力。

不重视营销的仓储企业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中将更加步履维艰,这必须引起仓储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2.3仓储法规概述

1.综合法律法规

(1)与仓储有关的国家综合性法律法规

与仓储有关的国家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几个主要法律法规,分别从合同管理、仓储企业、仓储员工管理、采购管理、仓储招投标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与仓储作业相关的物流法律法规

仓储是物流、供应链管理的一个主要操作环节,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仓储操作也直接或间接起着约束知道的作用。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规》等。

2.专业的法律法规

考虑到仓储与各种运输方式的关系,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的对仓储业有约束力。

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路类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其中,《道路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涉及了货运站经营管理的内容,可以为涉及这方面的企业提供参考。

(2)水运类的法律法规

与仓储物流相关的水运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3)铁路类的法律法规

铁路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组织规则》、《铁路危险品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4)航空、快递类的法律法规

与仓储物流有关的航空类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定》、《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轨迹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

(5)与仓储物流相关的快递类法律法规

与仓储物流相关的快递类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规范速递市场的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民用快递赔偿规定》、《国际快递服务条款》、《我国邮政包裹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3.与仓储业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仓储合同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当时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1988年10月12日,商业部指定了《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其中,《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给出了仓储合同的主要法律要求和合同框架,但鉴于该细则已经发布了20年,在此期间,仓储物流产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仓储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结合国际惯例,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下,指定适合业务实际需要的仓储合同。

4.鼓励仓储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鼓励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现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章。

国家级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当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务院又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可以说是物流业在中国全面发展的开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

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先后出台的物流政策措施包括: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关于给予现代流通业用地政策支持的通知》、《广东省现代物流也“十五”计划》、《广州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纲要》等。

深圳市最早制定了物流业专项规划,并出台了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保税监管、涉外的仓储的法律法规

(1)市场准入与企业监管

涉及市场准入与企业管理方面的涉外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快递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等。

根据加强和支持两岸经济和经贸发展的需要,国家部委指定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公告》等法规。

(2)保税监管的法律法规

为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关报税仓储方面的法律法规,由海关总署及其他国家部委颁布和实施。

海关信息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探索新的报税监管模式,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报税物流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99年,设立了报税仓、监管仓(简称“两仓”),建立了15个报税区;

第二阶段:

2000年以后,陆续设立了1个报税A型保税仓、4个B型保税仓,建立了59个出口加工区。

2004年,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和报税物流监管改革的指导方案》,确立了以保税港区为龙头、以报税物流园区(B型)为枢纽、以星罗棋布的报税仓库为网点,建设功能齐备、政策叠加、监管完善的覆盖,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层次报税进出口物流发展需要的报税物流大体系。

分三个层次,最便利的第一个层次是保税港区,批准设立了三大保税港区——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相当于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第二个层面为报税物流区和区港联动区,设立了4家报税物流中心(相当于B型,指不依托保税区的物流园区),批准了区港联动区(已经具备保税区和港口条件的);第三个层面是整合原有的监管仓、保税仓,一般贸易货物可以进出、可转仓,入仓退税,2006年出台了《报税加工与报税物流的实施方案》。

根据海关总署的计划,未来将继续采取政策措施,整合、发展报税物流。

首先将进行局部整合。

对59个出口加工区拓展物流功能,允许开展物流、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对两仓进行整合,进出口可以实现双向流动,打开监管仓和报税仓之间的物理隔离;具备港口或口岸直通条件的,设立保税港区,比如苏州的口岸直通点,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合并,成立内陆“报税港区”,实现功能的“三合一”。

局部整合完成之后,讲进入全面整合阶段,发展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暂名“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2007年,海关总督加大试点的范围;推进保税区转型和发展;调整区内外的加工贸易政策。

6.国际仓储法律法规

(1)基本仓储法律法规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国际仓储物流协会(InternationalWarehouseLogisticsAssociation)的保准文本制定仓储合同。

这个标准文本对货物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有很多限定,其中包括:

只对不正当操作引起的损害负责;由货主负责保险;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定;货主承担非仓库责任所产生受损货物的清理费用,等等。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UCC)中对仓储操作损害赔偿的有关条款[第11条(a)款]规定,仓库只对野蛮操作产生的损害负责。

(2)国际保准仓储合同条款

在美国、加拿大,仓储行业协会均指定了标准仓储合同,成为业界使用的标准版本。

这些合同条款是在长期的仓储实践中积累、建立起来的,具有代表意义。

先将美国仓储协会的标准仓储合同条款(StandardContractTermsandConditionsforMerchandiseWarehousemen)的主要内容列出如下,以作参考。

①接收

合同条款和价格,应在收到建议书30天内接收。

建议书由货主发出,背书、签字,并以签署的日期为起始计算日。

如果货物发生变化,仓库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提出更改条款。

②发货

货主统一,仓库不作为发货的收货人。

如果将仓库作为收货人,货主必须通知承运人,仓库只是仓库,不拥有物权以及与物权相关的一切收益,不承担相关的责任与风险。

③储存

所有货物交付入库前应标识清晰,包装完好,仓单要显示唛头、商标、规格、是否应该单独存放、储存的等级和其他服务。

④存期及收费

所有收费按照包装数量或计费吨按月收费。

收费自仓库收到货物之日起计。

除非特别约定,1~15天按照一个月收费,15天后至最后一天按照一个半月收费。

所有收费应在每月的第一个日历天支付。

⑤转移、终止储存、提货

提货指令到达仓库、被仓库接受前,所有之前所产生的仓储及合同约定的费用都属于货主承担。

如果需要倒库,要加收倒库费。

在通过挂号邮寄仓储记录单或可转让仓单给货主,而15天还没有收到货主提货或倒库,仓库有权移动货物,可以放置在其他的库区。

但如果此项操作属于倒库,则不收当月仓租。

仓库在通知、移库一个月之后,有权向货主或任何物权持有人要求提走货物。

如果下一个月还不提货,仓库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将货物转卖。

如果货物有可能变质、贬值,仓库可以做出提前出售公告;如果货物有害、对其他货物有不良影响,仓库可以不用公告提前出售,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⑥操作

操作费包括正常的在仓库门收货、摆位、储存、将货物送至仓库门的费用。

操作费在仓库收费时支付。

装卸费另计。

坏损货物、装卸到非仓库门口的汽车上等作业,可能要加收费用。

装卸铁路车卡的人工和物料可以想货主收费。

如果不是整批提货,仓库可以根据提货批次加收操作费。

仓库不承担滞期、压车责任,除非仓库没有实施负责的工作。

⑦付货

除非收到书面指令,仓库不会付货或倒库。

书面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传真、EDI、TWX或者类似的通信方式。

但是,如果没有剩余的可转让仓单,可以电话通知提货,但仓库对货物的损失或差错不承担责任。

如果发出了可转让收据,仓库就不能交货或倒库,除非收据得到了背书,或转让取消,或允许部分交付。

如果可转让仓库收据损毁、丢失,仓库可以根据法庭裁决及法院公示安全之后交付货物。

货主提货应给仓库足够的时间执行操作,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公众敌人、法律扣押、罢工、叛乱和内乱,或者任何非仓库可控原因,或由于非仓库责任的货物灭失,或者认可法律要求的借口,仓库不承担不能够交付货物的责任,而剩余货物仍要按合同收费。

8、特别服务

仓库提供特别服务要收费。

特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特别仓储清单,报告标志的重量、编号或其他包装信息,货物检查、处理过户开单等,均须收费。

填料、绑扎、包装材料,可以由仓库提供,要另外向货主收费。

根据提前安排,货物可以在非工作时间收付。

超出正常报告之外的通信费,包括邮资、电报、电传、电话等向货主收费。

根据货主要求,可以采用非平信邮寄方式传递单证。

9、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在一般费率基础上另外加收费用。

当仓储收据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时,按照法律规定,在储存日到期之时即无效。

10、最低收费

仓库根据最低操作数量或每个月的最低操作数量收取最低收费。

如果有多票货物,可能按照票数、商标或不同种类收取最低收费。

最低月费按户头收取。

如果一个顾客在仓库有多个户头,且需要单独开单计费,每个户头需要收取最低收费。

11、损坏的责任和限度

仓库对货物储存期间的任何损失或伤害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损失和伤害是由于仓库未能按照一个细心的责任人实施正常的操作,如果实施了细心的操作,仍造成损失,则不承担损失责任。

仓库不保证货物不会受到损失或伤害。

货主声明,货损的赔偿不超过仓储费的100倍,同时,前提是合同签订的时候,货主已经接收了这样的条款,就是如果要这样约定,货主要多付一个月的仓租。

如果非仓库原因导致货损,货主要负责清理和处理,所产生的任何环境清理的费用和库场恢复的费用均由货主承担。

12、索赔和上诉

索赔应书面提出,并在货主被告知货损的最短时间内提出,但不得超过提或后60天或入库后60天。

超过这个时限,货主不得再提出索赔。

货主提货前,仓库可能发出了货损通知,但邮寄时间仍算做投诉有效期之内。

13、间接损失

仓库对任何间接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14、发错货的责任

如果仓库失职发错货物,仓库承担合理的将货物运回仓库的费用。

如果误收的收货人不退回货物,仓库的最大责任就是货损责任,如第11条所规定。

同时,仓库不再承担货物被收货人使用或因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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