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708239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docx

制鞋工会技术开发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适用于苏州市,其它地区略有不同)

答:

1.优惠政策内容:

1-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是指: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不含企业从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1-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1-3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2.苏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的取得。

要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2-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须向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一式三份);

2-2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批;

2-3经审核合格后,科技局出具《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每年二次(6月、12月)。

3.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3-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3-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3-2-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关资料;

3-2-3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l73号第一条所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3-2-4公司董事会决议、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人员数额、设备数量及名称;

3-2-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报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由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若企业年度中间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3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报下列资料:

3-3-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3-3-2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

3-3-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纳税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3-3-4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3-5技术开发费实际费用发生额明细表;

3-3-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抵扣。

对企业当年度立项但未进行开发的项目,允许企业在以后开发年度进行抵扣,但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5.处罚条款。

企业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1]50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附件2: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1]50号)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设计书》

附件4: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苏国税发[2001]50号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求享受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的加成抵扣优惠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是列入当年企业年度预算并由专门技术开发部门进行技术开发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对企业从其境内外关联企业分摊的技术开发费用不予享受国税发[1999]l73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四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必须设有专门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有专门的技术开发人员和专项经费,并应在年度开始之前,将董事会关于技术开发的决议和通过的专项经费预算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总局文件中所述研究设备的折旧,是指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的折旧。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经批准加速折旧的外,其余设备的折旧一律按现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

关资料;

3.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符合国税发[1999]l73号第一条所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建议函。

4、公司董事会决议、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人员数额、设备数量及名称;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报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由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格式自定)。

若企业年度中间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报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2、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纳税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4、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5、技术开发费实际费用发生额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抵扣。

对企业当年度立项但未进行开发的项目,允许企业在以后开发年度进行抵扣,但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七条、对企业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汗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规定和本办法,规范技术开发费具体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审批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与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技术开发费的具体认定办法去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科技项目计划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职务职称:

单位地址:

邮编:

项目起始时间:

年月至年月

填报日期2004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04年制

一、立项依据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2.研究目的、意义

 

3.本研究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1.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及关键技术

 

2.技术创新之处

 

3.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试验方法及技术路线(工艺路线)

 

四、现有研究条件和工作基础

1.承担单位开展本项研究的优势(人才、设施条件)

 

2.已有的工作基础,如预试及小试成果等

 

五、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经费单位:

万元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

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试费

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半成品、消耗品

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试验费

研究设备新添及折旧

研究人员工资费

与技术开发费相关的其他费

合计

 

七、主要(大中型)仪器设备清单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备注

八、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

九、主要研究人员

部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务

(职称)

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十、承担单位盖章

盖章

年月日

 

苏州市科技主管部门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市科技局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参考格式)

  收____________税务局转报的___________公司(企业)开发_____________技术的立项资料,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

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__________税务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