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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模板

************学校

章程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学校、幼儿园、中心、院、所、俱乐部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学校、幼儿园、中心、院、所、俱乐部等)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学校地址:

(必须写清门牌号)。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某公司、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

人民币万元;出资者:

,金额:

人民币万元。

(开办资金应参照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所占比例)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二)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

(三)办学形式:

承担范围内的适龄青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

〔董(理)事会成员为3-25人〕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首届董(理)事、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董(理)事每届任期年。

董(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八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董(理)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理)事会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副董(理)事长人(最多2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以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更换董(理)事由董(理)事长或超过1/3的董(理)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一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审阅、签名。

董(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条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八)…………。

第二十八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董(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董(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董(理)事长或校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来源:

本单位开办资金来源:

于年月日前出齐。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七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

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关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

20**年**月**日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监事会(或监事)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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