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707640 上传时间:2022-12-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docx

甘州区领导班子跟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办法

甘州区工作责任目标与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中央组织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张掖市工作责任目标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总结近年来考核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四条定期考核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领导班子重点考核思想政治建设、领导决策能力、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区人大和政协内设机构、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定期考核。

其它群团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预告

第六条考核前,由考核组发布考核预告。

第七条考核预告的内容包括:

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以及考核组成员、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考核预告发布的方式和范围。

(一)乡镇、街道考核预告,通过书面等形式,在考核对象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发布。

(二)区直部门(单位)考核预告,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中发布。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九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第十条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表根据领导班子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分别设置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领导班子三种民主测评表进行测评(见附表1-1、1-2、1-3)。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正职与班子其他成员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学”六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素进行测评(见附表2-1、2-2)。

第十二条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

(一)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民主测评大会的参会范围为: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及全体干部;

2.辖区内市、区“两代表一委员”;

3.基层派出机构负责人;

4.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5.近两年退下来担任过本乡镇、街道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区直部门(单位)民主测评大会的参会范围为:

1.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2.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3.近两年退下来的本部门(单位)领导成员;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原则上要求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十三条民主测评结合述职述廉进行。

测评场所要宽敞,参会人员的座位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便于填写测评表;参加测评人员亦可在会后规定的时间内把测评表投入指定的票箱,增强民主测评的科学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述职述廉分大会和书面两种方式。

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和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述廉,并汇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同时党政正职作个人述职述廉并汇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只向民主测评大会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综报告由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内容包括:

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学决策,推动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情况;抓班子带队伍的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上年考核时班子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领导班子在述职述廉述综时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个人述职述廉述综报告由考核对象依据考核要求和工作实际撰写,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紧紧围绕带头研修科学发展观这个“第一主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切实履行维护稳定这个“第一责任”、扎实推进党的建设这个“第一工程”为主要内容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六条民主测评以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计分系数分别为1.0、0.8、0.4、0,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

民主测评得分=“总体评价得分”×85%+“分项评价得分”×15%

班子总体评价得分=(总体评价“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8+“一般”票数×0.4+“较差”票数×0)×100÷有效票数

班子分项评价得分=(分项评价“优秀”票数×1.0+分项评价“良好”票数×0.8+分项评价“一般”票数×0.4+分项评价“较差”票数×0)×100÷(有效票数×评价项目数)

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得分=(总体评价“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4+“不称职”票数×0)×100÷有效票数

领导干部分项评价得分=(分项评价“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4+“不称职”票数×0)×100÷(有效票数×评价项目数)

第四章个别谈话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

第十八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设计谈话参考提纲,确定谈话重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人员范围。

(一)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

1.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站所负责人;

2.辖区内的“两代表一委员”;

3.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驻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

4.基层派出机构负责人;

5.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6.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7.近两年退下来担任过本乡镇、街道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8.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区直部门(单位)

1.部门(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

2.机关干部职工代表;

3.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个别谈话人员由考核组随机确定,2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20至50人的掌握在60%左右(不少于20人),50至100人的掌握在40%左右(不少于30人),100人以上的不少于40人。

没有确定为谈话对象但本人要求谈话的也应确定为谈话对象。

第二十条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调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深入了解。

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对领导班子的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计分系数分别为1.0、0.8、0.4、0,个别谈话结果量化为分值(见附表3)。

领导班子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8+“一般”票数×0.4+“较差”票数×0)×100÷谈话人数

领导干部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4+“不称职”票数×0)×100÷谈话人数

第五章民意调查

第二十二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了解基层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网上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社会治安、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从政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见附表4-1)。

区直部门(单位)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益、服务基层、政务公开、依法办事、行业风气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见附表4-2)。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精神状态、领导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内容(见附表4-3)。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和张掖工业园区管委会参加民意调查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来自基层的人员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区直部门(单位)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

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部门(单位)干部群众代表等。

其中,直接联系对象不得低于75%。

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核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本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具体参加人员范围由考核组根据考核任务和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原则上乡镇、街道不少于100人,区直部门(单位)不少于50人。

第二十八条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意调查除定期考核外,还可以结合召开党代会、人代会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九条民意调查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类别。

调查结果量化为分值。

民意调查得分=(“满意”票数×1.0+“比较满意”票数×0.8+“不够满意”票数×0.4+“不满意”票数×0)×100÷有效票数

民意调查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实绩分析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主要通过考核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领导打分、单位互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

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领导班子实绩得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10%+单位互评得分×10%

第三十一条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实绩分析主要通过考核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领导打分、单位互评、市直对口部门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价年度工作实际成效。

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实绩得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10%+单位互评得分×5%+市直对口部门评价得分×5%

第三十二条目标管理责任考评。

以区委、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单位)签定的责任书为依据,采取查阅资料、核对数据、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对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经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按相应标准予以加分和减分。

1.责任书得分

量化指标完成者得相应分值,完不成者按实际完成情况的百分比得分,达不到目标任务60%者不得分;定性指标一般按“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进行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赋分的100%、60%计分,“未完成”不得分。

各项目完成情况以考核调查核实的结果和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加分

(1)招商引资加分。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责任单位,根据单位申报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予以加分。

有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实际引资额超任务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5000(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加5分;3000(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加3分;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加2分;500(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加1分。

超额引进多个项目的,按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计算加分。

没有招商引资任务而实际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比照以上办法予以加分。

(2)获奖工作加分。

根据考核单位申报和认定依据,由区考核办复审后加分。

获奖加分项必须是本单位当年获得的市厅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奖励加2分,获得省部级(中央、国家部委级领导协调机构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奖励加1分,获得地厅级奖励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奖励加0.5分,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奖励计算加分,不累计加分。

受到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者,凡通报1次,加2分。

(3)重点建设项目加分。

对超额完成2010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根据单位申报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予以加分,每超额完成一项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加10分;5000(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加5分;3000(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加3分;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加2分;500(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加1分。

超额完成多个项目的,按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计算加分。

3.减分

(1)通报督查减分。

在平时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分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及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凡受到区委、区政府及其督查部门通报批评1次,在责任书考核中减1分;单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通报批评者,凡通报1次,减2分。

(2)责任制考核减分。

在全市对区委、区政府责任制考核中,某一单项扣分在50%以上者,承担该项责任的相关部门不评定等次,某一单项扣分在50%以内者,承担该项责任的相关部门从责任制考核总成绩中,扣除相应比例分值。

(3)维护社会稳定考核减分。

对各乡镇、街道、部门维护稳定工作实行考核减分,年内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越级上访,每发生到市上访一起扣1分,赴省上访一起扣2分,进京上访一起扣3分,并累计计算扣分。

第三十三条领导评价。

由区上四大班子领导根据平时检查和督查、领导班子履行职责、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干部队伍精神状态、创造性开展工作等情况,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市直部门评价。

由市直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平时工作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从工作任务、工作效能、工作创新、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对区直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单位互评。

乡镇、街道和部门从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服务四个方面进行互相测评。

区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评价情况并计算评价得分,计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得分。

对公安、法院、国土、水务、卫生、畜牧等部门的乡镇派驻机构,考核时由所在乡镇进行民主测评,评价得分以30%的比例计入该部门责任制考核得分。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价由考核组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综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在考核期间,对反映考核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核组要核查清楚。

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第三十九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综合得分由定期考核得分和平时考核得分分别按85%和15%的权重构成。

平时考核按照《甘州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

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实绩分析得分×50%)×85%+平时考核得分×15%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5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85%+平时考核得分×15%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得分=(班子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5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分<见附表5-1>×10%)×85%+平时考核得分×15%

第四十二条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

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个别谈话得分×10%+民意调查得分×10%+实绩分析得分×30%+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对班子评价得分<见附表5-2>×20%)×85%+平时考核得分×15%

(其中不进行民意调查的区直部门单位,其分值计入民主测评得分)

第四十三条区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计算。

个人考核结果与班子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评定方法为:

区直部门班子主要负责人得分=(班子得分×30%+民主测评得分×40%+个别谈话得分×10%+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得分×20%)×85%+平时考核得分×15%

区直部门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得分=(班子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60%+个别谈话得分×10%+班子主要负责人评分×10%)×85%+平时考核得分×15%

第八章考核结果评定

第四十四条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评定考核结果。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五条在评定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时,优秀班子一般在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班子中确定。

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中“一般”和“较差”票数较多的,不得确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民意调查满意率达不到70%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班子。

第四十六条在评定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时,“优秀”等次一般在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人员中确定。

考评得分在75分以下的、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较多的,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优秀”名额先按考核对象总数的15%确定,再根据考核情况,结合上级部门奖惩,给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适当增加名额,总体上控制在20%以内,其中班子副职“优秀”等次占一定比例。

法检“两长”考核等次在分别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四十七条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不得评为“优秀”:

(一)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

(二)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三)班子内部闹不团结、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四)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及以下等次的;

(五)区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受到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区直部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区直部门(单位)实绩分析名次靠后受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班子考核结果为“良好”“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第九章激励奖惩

第四十八条乡镇、街道、张掖工业园区根据实绩分析(目标责任考核)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对考核单位进行奖励,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十九条区直部门(单位)根据实绩分析得分高低排名,对考核单位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占25%、二等奖占50%、三等奖占25%,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6000元。

对“一票否决”、年内发生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不进行奖励。

考核对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者不予计发奖金。

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五十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有关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以及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调整级别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实绩分析结果由区考核办汇总,并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区考核委员会讨论,区委常委会审定。

审定结果在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继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民负担和重大涉农案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信访工作六个“一票否决”,分别由区纪委、政法委、人口委、农业局、安监局、信访局提出书面意见。

被否决的单位(部门)不参与综合奖评定,区直部门单位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定为“一般”、“较差”班子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由区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十五条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区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考核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提出申诉。

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及时调查核实后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八条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章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平时检查、专项督查、年终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考核办负责处理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修订完善考核办法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开展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抓好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真实的反映有关情况。

考核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二)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十一条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

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加强考核工作监督。

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兼职班子成员,在其任职单位考核,不在兼职班子内参加考核;工作调动和从科级岗位提拔任职的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