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综合规划行政核心技术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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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综合规划行政核心技术准则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要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功能布局规定,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第八条 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

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不不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

1以上。

   第九条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依照筹划部门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筹划及有关规范规定核定,恰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

(一)

序号 项目内容 建筑高度 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28m≤H<50m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m≤H<50m50m≤H<100m 3000㎡4000㎡

注:

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规定外,还必要符合有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状况相应增

     加。

   第十一条 用地界线与形状拟定,应满足如下规定:

   

(一)用地界线尽量与批准详细规划所划分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量规整,对不规整用地应予调节。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建设项目,必要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相应规划道路用地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要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畴50%。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周边用地应符合关于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批准。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基地面积不大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

(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基地面积不不大于30000平方米,依照有关规范,参照附表

(二)规定恰当调节。

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 附表

(二)规定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状况等因素。

   附表二规定指标合用单一类型建设基地。

对混和类型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设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关于规范执行,且满足附表

(二)规定。

   第十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过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要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规定,同步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别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

普通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

重点控制区,指环境规定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关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二十一条多层、低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状况除外)。

(一)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

(二)控制表

(二)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30°

≥1.1H

≥1.2H

30°~60°

≥1.0H

≥1.1H

>60°

≥1.0H

≥1.1H

注:

①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高度。

②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

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

表(三)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0.7H

0.8H

>45°

0.6H

0.7H

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方位角。

②H:

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米。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建筑定向,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长必要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

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四)控制:

表(四)

I类地区

II类地区

α≤30°

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

30°<α<60°

0.9H(最窄处)

1.0H(最窄处)

α≥60°

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建筑之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

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建筑山墙间距按表(五)控制表(五)

I类地区

II类地区

低层

≥6m

≥8m

多层

≥8m

≥10m

注:

山墙有窗户,其间距恰当增长。

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00~16:

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制:

表(六)

方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H<50m

24+0.2H

27+0.2H

H≥50m

29+0.1H

32+0.1H

>45°

H<50m

22+0.1H

24+0.1H

H≥50m

25+0.05H

27+0.05H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方位角;

②H:

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高层建筑之间距,依照规划规定及实际状况拟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第

(一)项(方位0°~45°)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第

(一)项(方位>45°)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不大于13米。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同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六)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必要满足消防间距规定。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六章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畴内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要满足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不大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表(七)

间距类区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离界距离(M)

最小离界距离(M)

离界距离(M)

最小距离(M)

I

类地区

重要朝向

低层

0.5L

3

 

3

多层

0.5L

6

 

6

高层

S-12

14

 

9

次要朝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6.5

 

6.5

II

类地区

重要朝向

低层

0.6L

5

 

5

多层

0.6L

8

 

8

高层

S-12

17

 

12

次要朝向

低层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9

 

9

注:

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L=Max(H,S)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除须符合第

(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步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拟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各类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不大于表(七)非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状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关于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适当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依照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节用地界线,但其近来离界距离不得不大于表(七)中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规定状况下,离界距离局限性,应征得相邻方书面批准,并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长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畴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她危及四邻安全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畴内。

   第二十八条 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步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规定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规定关于规定。

 

 

建筑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八)

区位

主干道

W≥40

次干道

30≤W≤45

支路

15≤W≤30

I

类地区

多、低层H<24

6

4

3

高层24≤H<50

10

8

6

高层50≤H<100

12

10

8

II

类地区

多、低层H<24

8

6

5

高层24≤H<50

15

12

10

高层50≤H<100

18

15

12

   ①都市主干道、次干道依照衡阳市总体规划拟定,退让道路总体规划另有规定,按总体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③高层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某些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规定控制(裙房高度不大于24米)。

   ④退让都市迅速干道距离,依照规划及关于规定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详细原则依照经批准详细规划,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都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都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基本上增长3米以上距离(自都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都市主次道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都市主次道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不大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涉及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沿线不不大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不大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她特殊状况按关于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都市主、次道路重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必要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规定外,不得不大于15米,并应留出暂时停车或回车场合。

   第三十二条 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下列范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m;

   2、省道不少于15m;

   3、县道不少于10m;

   4、乡道不少于5m;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立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要符合高速公路建筑规划规定。

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50m范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乡、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沿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距离不得少于50m,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距离不得少于20m,并避免在公路两侧相应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旁建房,离防洪堤背水坡堤脚距离控制在30m以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畴内建市政公用设施,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拟定,同步应符合关于规范和规定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步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不大于10米,高度不得不不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规定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

   (三)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拟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关于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应符合关于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七章建(构)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高度必要符合详规规定,除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她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边以及都市规划已拟定景观走廊和其他有高度限制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关于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物保护控制区范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关于规划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路普通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退让距离。

   计算办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依照经批准详细规划,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设计与建设必要与都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关于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规定,并符合关于原则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 除关于规划中有规定以外,既有都市道路(涉及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四条 都市各级道路规划,必要以总体规划所拟定道路为根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

   1、功能明确,构造清晰,分布均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

   3、有助于都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运用。

   4、有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互相配合。

   

(二)道路路幅规定:

   1、迅速路≥35m;

   2、主干路≥40m;

   3、次干路≥30m;

   4、居住区级道路:

红线宽度不少于24M;

   5、社区级道路:

红线宽度不少于16M;

   6、组团级道路:

红线宽度不少于10M;

   7、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适当不大于3.0M。

   (三)道路交叉口:

   1、尽量采用“十字”交叉,其交角不适当不大于75°,力避“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2、交叉口转弯半径(R):

      主干道:

R≥25M

      次干道:

R≥15M

      社区内部道路:

R≥10M

   3、交叉口必要满足视距三角形规定,其停车视距参照表(九):

 

都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表(九)

计算车速(KM/H)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停车视距(M)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60

70

110

  4、立体交叉口边沿外四周15M范畴内为控制范畴,不得有建(构)筑物。

   (四)道路纵坡及坡长要符合表(十)规划:

 

道路纵坡及坡长控制指标表(十)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大坡长(M)

机动车道

≥0.2

≤8.0

L≤200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

步行道

≥0.2

≤8.0

 

   第四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都市道路时,依照道路性质与规范规定拟定与否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区范畴内,都市重要道路、重要都市广场和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商业街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对于上述范畴内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既有架空线路应逐渐改建入地。

   第四十七条 电力线保护范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级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沿延伸距离)

         35KV     12~20米(高压走廊宽度)

         66~110KV 15~25米(高压走廊宽度)

         220KV    30~40米(高压走廊宽度)

         330KV    (35~45米)(高压走廊宽度)

         500KV    (60~75米)(高压走廊宽度)

   

(二)地下电力电缆路线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距离应不不大于0.75米。

   第四十八条 超过豁免水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涉及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九条 社区、住宅组团建设或单项公共建筑新建,必要配套公用停车场(库),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十一)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第五十条 公建按下列规定配建自行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同步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规定。

   

(一)自行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机关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0.025;

   2、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街道工业、普通业小商店:

职工总人数×0.375;

   3、商贸大楼、医院、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总建筑面积×0.048;

   4、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

总占地面积×0.006;

   5、展览馆:

总建筑面积×0.06;

   6、影剧院、会议中心:

总座位数×0.24;

   7、体育场(馆):

总座位数×0.24;

   

(二)汽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中、高档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

总客房数×6;

   2、普通旅馆、招待所:

总客房数×3;

   3、饭店、茶楼:

总营业面积×0.3;

   4、高档写字楼、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0.2;

   5、普通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0.1;

   6、普通商业大楼:

总建筑面积×0.06;

   7、外贸商业楼、金融大楼:

总建筑面积×0.2;

   8、市、区级医院:

总床位数×2;

   9、展览馆:

总建筑面积×0.2;

   10、影剧院、会议中心:

总座位数×0.7;

   11、体育场(馆):

总座位数×0.7;

   12、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

总用地面积×0.015;公园、风景区:

总用地面积×0.006。

   上述指标规定,不涉及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放场(库)面积。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社区、组团等应严格按规范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内商用、住宅综合楼建设原则上取消。

   第五十二条 人防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某些和人防工程某些等关于规范执行;减震设防设施按国家减设防关于规范执行。

衡阳市都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九章绿地

 

   第五十三条 绿化配备应体现地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内绿地,应涉及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率:

不低于35%。

   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立按表(十二)规定执行。

 表(十二)

 

中心绿地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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