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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其职能是两个密切关联的问题,产生方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推动会议的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制作债权人会议决议书等程序性职能。

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除了由特定债权人享有的申报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外,还有一些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权。

在很多时候,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的住所比较分散,要求全部债权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不间断的职能也不合理,而现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权利的代表作用并不明显,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赋予其享有日常监督、代理处分等一定的代表权。

另外,由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需要在很多时候参与清算组、法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也应当有依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可以设计为首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两次选举均不能超过人数的一半时,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员中指定。

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则根据实际需要,按照1:

1.5的比例在得票人员中指定。

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方法的理由主要有:

(1)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多的应当是债权人的代表人,是在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不便行使权利时代为行使和有效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机构,因此,它必须被其他债权人所信任。

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不足以达到这一要求,且其公正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

(2)首先由债权人自己通过平等表达意志的方式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符合民法自治的一般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债权人自己的主张,也有利于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

(3)先通过债权人自己的选举可以改变法院指定而债权人不满意的被动状况。

在选举不能解决问题时,由法院依职权介入,又可以起到及时的弥补作用,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自治的合理制约,保证司法效率的实现。

此外,选举产生的或最终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自愿的,否则也难以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工作不积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共同权利的现象。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否愿意担当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可以要求所有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选举之前公开表明。

对XX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的几点认识

浅谈依法强化XX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功能与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的改革不断深化和开放的力度加大,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加强。

对一个城市的规模、建筑风格、文化底蕴、风俗民情、投资环境、管理水平等将直接展示在人们的眼帘,并面对面的接触,但给人们的印象最深刻的要数城市的市容面貌和管理水平。

特别是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更直观地反映城市综合水平。

笔者根据城建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实践及调查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谈谈个人见解:

一、XX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在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深切地体会到:

(1)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成效明显,市政府不仅对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高,管得严,而且对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极为重视。

各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都明确各自的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严格做到“养管”经费到位,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制到人,使城市的交通干道、排水排污、市容卫生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不仅市民反映满意,凡来宁的外省市人员也赞扬XX城市管理水平高。

(2)积极推进综合“养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城建公共设施“养管”任务的加重和难度的加大,市建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联手从20xx年开始,先后在江东新区和栖霞、雨花等区,对城建公共设施进行综合养护与管理的体制,进行改革试点,收到了明显成效。

不仅克服了原来三个维护管理部门(市政、园林、环卫)各自为政,在实施“养管”目标任务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现象,而且堵塞了“养管”工程款审报上的漏洞,提高了养护资金使用率,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水平,促进了城建公共设施硬件建设。

(3)加强养护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质量。

为了适应现代化大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近几年来,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除对养护队伍进行整顿和更新外,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努力提高人员“养管”工作技能和整体素质。

市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分期、分批地组织法律法规培训班、专业技术技能培训班。

通过培训,一是有效增强了参训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二是全面提高了参训人员的技术技能。

三是参训人员获得了相应岗位资质证书。

四是提高了整体养护队伍的素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以技术骨干为龙头,广泛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每年坚持开展金陵之夏百日优质竞赛等活动,扩大培训成果。

(4)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力度,促进城建公共设施“养管”水平的提高。

为了发挥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强化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城建基础设施完好率及其功能的发挥,实现长效管理。

例如:

每年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暗查外,还由XX市建委牵头,市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局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对各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两次集中考核检查,考核标准严格按《市政养护维修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等文件执行。

并进行打分制,与养护经费挂钩,绩优者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者,取消综合养护资格。

明确区政府有关建设行政职能部门为管理单位(业主)对中标单位进行长效管理,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养管”责任到位,提高综合维护水平。

二、目前全市城建公共设施“养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分析,我市城建公共设施“养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国际化城市标准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的城市公共设施“养管”体制相互制约因素太大,影响了公共设施“养管”上档次、上水平。

现行“养管”体制是三个主管部门(市政、园林、环卫)行使各自职能,很难形成合力,在实施“养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制约,相互扯皮的现象,行政主管部门也难协调。

严重影响了城建公共设施“养管”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有些问题,很难追究那家责任。

例如,园林工人在树木大修剪工作中,由于清场不及时或不彻底,造成树枝树叶随风飘落,对环卫工作造成影响;另外,环卫工人有时将路面的树叶和尘土直接扫进路边的雨水井,又造成市政雨水井淤泥超标;市政在清疏雨水井和窨井时又会因淤泥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等。

(2)依法加强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使“养管”经费和目标任务难于落实到位。

公共设施的养护质量很难保证。

三、依法强化养护与管理,使城建公共设施“养管”上新台阶

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它展示着一座现代化城市的总体形象和综合实

 

力。

在科学地做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全面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中,需要依法强化,科学管理。

尤其要重视依法对城建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我认为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工作:

(1)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目标“养管”责任制。

从20xx年开始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对原相互扯皮的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体制,虽然进行了综合改革,推进新的综合“养管”体制,初步改变了基层“三所”(市政、园林、环卫)各自独立养护与管理,经常发生相互扯皮不协调、相互矛盾、任务与责任难落实的现象,但在实践中仍然不适应现代化城市公共设施“养管”的要求,往往在清疏窨井、修剪行道树、清理道路绿岛杂草等工作中仍然存在相互不协调矛盾,影响城建公共设施“养管”质量达标。

为了彻底改变现实存在的问题,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水平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养管”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加强检查监督,基层“三所”实行养护管理“一体化体制”,彻底改变原“三所”各自为营的旧体制。

改革后,各区政府对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按区域划分等级,实行工程作业量公开招标养护管理,这样做既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行政职能部门事务缠身以及违法行为,又彻底解决了原基层“三所”相互不协调,容易产生矛盾,任务与职责难落实的问题,真正落实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管理经费包干一次到位,便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质量。

同时,新体制也能把竞争机制引入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中,逐步同国际接轨,使养护与管理战线的职工在无形中不仅增强责任感而且也产生了危机感。

(2)健全和完善地方法规,依法加强养护与管理。

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努力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实际上在实践中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法制经济体系。

同样,对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否则,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管理,很难达到国际化先进水平。

为此,抓紧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势在必行。

(3)整顿“养管”队伍,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根据目前“养管”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难以适应现代化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的。

队伍需要整顿更新,有计划地组织培训。

在培训中,除组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外,更重要的是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使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确保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不断有所创新,上新台阶。

(4)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作用,依法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最根本的问题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为了促进城建公共设施养护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行政职能部门必须依靠法律武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让依法治国的方略真正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经济建设和城市管理实践中。

XXX区建设局:

XXX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xx街道是全区区域最广,人口最多,人员结构较复杂的地区。

今年以来,街道治安总体是平稳的,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

至10月份,我街道共发生23件群体矛盾。

集中表现在:

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拆迁、安置等矛盾日益增多;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触动了农民的利益;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了原有利益格局。

在街道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我们明确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防范工作网络,正确处理了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基本没有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把矛盾钝化在民间、消灭在萌芽、处理在基层,保障了街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今年实现利税过亿元,比去年增长53。

一、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1、聚众性。

xx离城区较远,接受城市幅射的能量较弱。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河西地区的开发,xx已成为发展资源优势项目的重点,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街道、行政村的招商引资,一批经济项目落户xx。

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执行也较灵活,老百姓不理解,对补偿提出过高期望值,加之劳力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往往形成“人多势众”到村、街道上访。

2、多元性。

群体性纠纷涉及面比较宽,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鸡子扒出来鸭子有份”堵门、堵路、堵厂,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形成多元化。

3、突发性。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

例如,西来队拆违一事,后上升整个生产队,为达到其他目的而突然集体上访。

4、反复性。

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要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

往往群众等不急,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

例如古雄村林业队部分群众对干部作风不满,先以土地被砖瓦厂占用为由(当初有书面协议),多次到村、街道上访,做了工作稍平息后又到市里上访。

二、群体性纠纷的成因

1、干部思想作风对群体性矛盾有重要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和计划经济时期不一样,群众对干部的依赖日渐淡化。

新形势下怎样密切联系群众,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没有定型的新思维、新模式,领导方法还停留在原有的行政指挥占主导地位,和群众的距离及群众的要求不相匹配。

少部分人在压力下有大干快上,追求政绩的愿望,但又缺少执法意识和本领,群众起来以后感到办法不多,无能为力。

2、少数人蛊惑人心,混淆视听。

群体性纠纷一般以补偿、劳力安置为核心,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有人出头煽动,蛊惑群众就会起来。

幕后操纵者也是形形色色,有的对干部有意见,在的报私仇;有的想出头,证明自己的能力,想当干部;还有的想牟利。

而真正群众不懂法或知之甚少,被迫参加随大流。

今年5月,落星五胜三队在少数人的策划下,以土地补偿费太低和安置为由,组织了近百人,封堵了五环管桩有限公司大门并冲入厂区,公安机关介入才平息事态。

3、工作不细,透明度不够。

随着城建项目增多,征地补偿政策规定项目也很多。

往往由于我们工作不细,缺乏深入细致宣传,加之程序不规范,被群众误解,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往往好事没办好。

有的同志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一面,忽视群众的一面,往往事情欲速则不达,反过来再考虑群众利益,这种“夹生饭”在群众中造成了“不闹事不给钱,只要闹就给钱”的恶性循环。

同时也诱惑了一部分参加进来。

例如:

205国道施工要动用群众的水泥地,开始工作人员认为动了以后我们用彩砖给铺上,不需要补偿,但群众不同意,起哄阻止施工7天,实在开展不下去了,反过来又给群众补偿。

4、缺乏可行性论证体系。

项目上马之前论证不细,缺乏风险预测和对策,继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引发职工上访。

兴宁制衣有限公司投产时间不足一年,企业严重亏损倒闭,欠工人工资20多万元,工人数次集体上访村委会及区主管部门。

在法院介入处理后,矛盾才得以缓解。

三、群体性纠纷对策

稳定有长期稳定和短期稳定之分,有表面稳定和实质稳定之别,这要看我们是追求什么样的稳定,如果只追求短期稳定和表面的虚假稳定,那么我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稳定。

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的一些解决对策,是否起到“预防矛盾”功效,还有待检验。

1、强调领导责任机制。

群体性纠纷比较复杂,抓住了领导责任制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抓学习教育,把“三个代表”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

 

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密切鱼水关系。

二是抓责任制的落实,街道工委已经明确党(总)支书记是稳定第一责任人,各村要健全稳定网络,明确责任人具体抓。

实践证明拆迁补偿是群众最敏感的事情:

一、多与群众交流,倾听群众意见,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信任感和亲和力。

其目的要从心里和情感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达到消除隔阂,取得在发展问题上最广泛的支持。

南京桂花鸭集团落户xx,当地不少群众认为该企业的生产必将影响生活环境,硬是反对该企业的建设。

后来组织群众代表30人到该企业参观,了解了企业的工艺流程,便不再有起初之意。

二、过细工作,切忌少数人的独断。

例如:

近华村消防基地征地,由于加强了与群众沟通,做到“三坚持、三防止”,即“坚持党的政策,坚持法制教育,坚持群众路线;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违法乱纪,防止以权压人。

”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消除了矛盾,为面上的工作提供有益经验。

三是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

版权所有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当前,社会矛盾较多,且越来越复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普法的重点是街道、村两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直接和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干部,他们的言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要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实施一项重大举措,依法办事,精心研究,严密组织,才能减少操作不细而造成的被动。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纠纷,通过各种渠道耐心做工作,慎用警力。

教育群众摆正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摒弃“短视效应”。

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教育的同时,注意动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适时打击决不手软。

3、明确主管机制。

今年发生的23件群体性纠纷全靠一个部门来处理,一是处理不了,二是处理不好,必须在街道工委领导下,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做工作。

稳定是大事,来不得半点拖延,可以像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开来。

必须落实“谁家孩子谁家抱”的责任目标。

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做工作。

7月,xx水泥厂一职工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与厂方补偿事宜发生矛盾。

死者家属共40余人封堵水泥厂大门,造成生产瘫痪。

街道工委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经济科是此次事件的主管部门,他们主动与综治办协调赶至水泥厂,一面疏散人员,一面找家属做工作,经过5轮谈判,达成协议。

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稳定的关系。

4、慎重处理历史问题。

今年以来发生了8起翻历史旧帐的群体纠纷,有的追溯到六十年代,有的追溯到八十年代。

反映“过去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办了厂现在就要补偿。

”街道工委十分重视这一敏感的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统一口径,街道、村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反复强调历史问题一概不究(具体说:

分田到户之前一概不处理,这种歪风不刹住,一直追下去,工厂、学校、机关都要扒掉……)。

工作组思路清晰,站在高度看问题,不但看到一个队、看到一个村、看到一个街道、更要看到一个雨花区……。

坚持原则寸步不让,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例如古雄村解放一队60年代种过的土地,现在被征用建小学操场,石闸湖一队80年代被476厂征用,林业队80年代的土地被村办窑厂征用等等。

多次封堵厂门,反复到村、街道和市里上访,但我们不因群众人多气盛、激动难缠而退却。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反复工作,平息了一起起群体性纠纷,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街道”的就地解决原则。

5、加强监督,争取舆论主动。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地方政府处理办法,处理态度不同,产生的效果就会截然不同。

为此,要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小流言蜚语的传播,杜绝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作乱,给群体纠纷的处理增添复杂性。

落星水上加油站就是一例,报纸一登少数人气更盛,主动通过组织做工作披露真相,报纸停载,群众就平息了。

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建议,企业用工要优先录用本地村民,以减少发展与稳定的矛盾。

6、决策要谨慎,论证要可行。

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后,“人治”现象已为“法治”替代,通过处理蓝桥、雅兰香、泛普瑞案件后,给我们在今后项目投资上也得到一些启示:

1、经营决策项目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进行可行性论证,不盲目投资,不发生人为因素导致决策失误;2、街道对新引进项目,只限于租赁用益物权,并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资信;3、如何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实践性作为,来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使街道各项事业向依法运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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