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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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北京华源拉西瓦监理部

左岸缆机平台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北京华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公司

拉西瓦水电站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三年十月

 

批准:

 

审核:

编制:

 

目录

1总则3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3

3施工过程监理6

4施工质量控制8

5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12

6工程计量与支付结算14

 

拉西瓦水电站

左岸缆机平台土石方明挖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和洞挖(包括开挖、支护、灌浆等工程项目)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和洞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28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建设部测量中心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设计书。

(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2.2施工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建设部测量中心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平面图。

(3)计算放样数据。

(4)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5)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6)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7)技术总结报告。

2.3土石方开挖单位工程开工28天前,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文件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现场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开挖爆破技术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洞挖支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6)出渣和弃渣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堆放设计。

(7)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10)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1)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2)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或特殊条件下的开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情况。

2.6水泥灌浆作业开工28天前,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灌浆施工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

(3)制浆工艺及设备。

(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6)灌浆压力。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8)安全作业与环境保护措施。

2.7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际放样,并将成果报建设部测量中心审核。

2.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3~7日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及“不批准”四种。

2.9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和“不批准”两种,否则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3天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10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4除非已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质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编录后,方可进行相应部位下一工序的作业和施工。

2.15施工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措施及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施工措施,并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中,承包人要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轴线、

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建设部测量中心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部测量中心或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或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或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付的合同责任。

3.4明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5施工作业中,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3.6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围岩、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

行。

3.7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会同设计、地质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施工措施,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包人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的14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3.9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调整施工作业计划或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0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

(2)违反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未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或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堵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或

(6)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等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1基础和边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照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2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开挖、支护及安全监测原始记录,并按合同文件规定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资料: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

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循环时间、进尺与钻爆效率等参数。

(4)机械设备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实施的支护详图(包括锚杆、及钢筋网喷混凝土厚度和范围)。

(7)爆破震动、围岩变形及监控量测成果。

(8)塌方及其他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9)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

(10)已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情况。

(11)合同支付情况。

(12)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约情况。

3.13灌浆作业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和质量检查情况的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监理部。

3.14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4施工质量控制

4.1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质检员、施工调度员、安全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4.2土石方(包括洞脸开挖)开挖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重叠作业。

(2)边坡下层开挖前必须做好上边坡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3)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防范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

方可进洞。

4.3开挖过程中,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符合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亦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亦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1:

500~1:

1000

情况下,图上点位误差平面不大于1mm、高程误差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200情况下,图

上点位误差不大于0.75mm、高程误差不大于0.5mm。

4.4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

必要时还应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

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络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和技术要求,

由爆破员按规定执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

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记录和成果整理。

4.5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

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50%~20%。

(2)相邻两茬炮孔间的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3)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5cm。

(4)预裂爆破后,必须形成贯穿连续性的裂缝。

4.6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进行。

4.7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4.8临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

基础开挖至保护层上限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结合实际地质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声波检验孔,预先测检基础面以下2~3m范围内的波速。

在保护层开挖后,复测纵波速度,其最小值应满足监理人的要求,如因施工开挖不当造成基础岩体松弛,监理人有权指示进行处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4.9基础岩体的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或分层开挖,当采用分层开挖时,必须严格控制其垂直面开挖爆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大孔径、大直径药卷爆破留下的较厚保护层,其距离建基面1.5m以上部分,仍可采用中(小)孔径及相应直径的药卷进行梯段毫秒爆破。

(2)对于中(小)直径药卷爆破留下的保护层厚度,仍应不小于规定的相应药卷的倍数,不得少于1.5m。

(3)紧靠建基面1.5m以上的一层,采用手风钻钻孔,仍可用毫秒雷管分段起爆。

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大于300Kg。

(4)紧靠建基面上1.5m以内的垂直面保护层,应采用手风钻逐层钻孔装药,火花起爆,其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2mm(散装炸药加工的药卷直径不得大于36mm),最后一层炮孔孔底高程可钻至建基面终孔,但孔深不得超过50cm;对于软弱、破碎岩石基础,则最后一层留足30cm的撬挖层。

4.10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报监理部批准。

(1)采用水平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11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小炮和和火雷管爆破。

4.12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

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然后用干硬性混凝土回填密实,必要时应补作灌浆处理,使形成混凝土塞。

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

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4.13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地质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

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基础范围勘探期间留下的坑、槽、孔、洞和施工期留下的交通洞等,均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

一般要求如下:

(1)对于基础部位的钻孔,应于开挖前用100#水泥砂浆封堵。

若钻孔已被堵塞,应先进行清孔。

(2)位于基础部位的勘探平洞,用素混凝土或浆砌石回填,其顶拱还应进行回填灌浆。

4.15承包人对基础面的施工质量应负完全责任,不能以监理人批准或由于监理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而推卸责任,并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4.16护岸防冲墙部位的基础和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平顺,开挖时优先采用预裂爆破法。

在接近建基岩面时应使用机具或人工挖除,避免爆破或用小孔径、浅孔火花爆破。

4.17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已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弧状。

(5)除非另有规定外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

4.18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和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作业方法分层开挖:

(1)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

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

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度,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

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的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19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基础岩石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纸或通知执行,涉及变更的还应按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4.2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2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喷锚支护。

4.22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料与废弃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的将有用料取出加以利用。

4.2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

5.1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依据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合同文件、设计图纸、承包人报送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要求、规范、规程。

5.2以下质量检验与工程验收办法适用于拉西瓦左岸缆机平台、进料线平台土石方明挖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5.3承包人应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每次验收前,应备齐相关的合格验收资料,否则监理部将拒绝验收。

5.4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认→每道施工工序验收签认→单元工程验收签认→分部工程验收签认→中间(或阶段)验收→开挖竣工验收。

分部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开挖前施工放样检查。

(2)不同钻爆设计炮孔检查,装药、起爆网络签认。

(3)原材料报检资料、喷砼配比、施工机具准备等检查。

(4)开挖规格、基岩面清理、喷厚埋设标志的布置检查及验收。

(5)锚杆孔孔深、孔径,锚杆长度检查及验收。

(6)喷砼取样检查及报送。

(7)锚杆拉拔试验的检查及验收。

(8)土石方开挖分项验收签认。

(9)每月开挖完成后,坡面平整度、半孔率检查及报送。

(10)安全监测埋设、监测记录的检查及报送。

(11)月度质量报表的报送及检查(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评定各种表样由施工单位制定上报监理部批准后使用)。

5.5土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或阶段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申请中间(或阶段)验收。

以利合同支付及后续工程的顺利进行。

申请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资料:

(1)施工详图图号、设计变更文件文号及监理部审签号。

(2)控制网及高程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3)开挖断面图。

(4)开挖竣工图及竣工工程量。

(5)由施工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或其完成记录)及地质水文资料。

(6)施工记录资料。

(7)技术总结。

(8)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5.6土石方开挖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述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

应包括:

a工程概述;

b合同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与实际开工、完工日期;

c合同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

d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完尾工项目清单及后续完工计划。

(2)工程施工报告。

应包括:

a工程简况;

b合同工期目标;

c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措施及施工过程设计、地质、施工条件的重要变更情况及其

处理方案;

d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施工时段、方法与过程;

e合同履行中违规、违约情况。

(3)竣工图纸。

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及设计和工程变更文件等,

另外明挖竣工图还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4)竣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应包括:

a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报价工程量与合同报价、支付结算工程量,支付单价与支

付总价。

b已结算的合同索赔支付。

(5)质量检验文件。

应包括:

a工程开工文件;

b按分部、分项工程整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监理签证、认证文件;

c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指示、指令和施工违规、违约整改文件。

(6)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应包括:

a记录资料目录;

b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期质量检测与试验资料;

c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期施工测量记录;

d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e施工期安全监测记录;

f工程照片及影象资料;

g其他重要活动与事项记录。

(7)工程施工大事记。

(8)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报送或提供的资料。

6工程计量与支付结算

6.1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6.2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收方计量由施工单位测量计算上报,建设部测量中心审核确认;明挖土石方界定按合同规定执行,在现场由监理部组织建、监、设、施“四方”联合鉴定具体确认;合理的工程量超挖由建设部测量中心计量,监理部最后审核签认。

6.3洞挖、明挖、锚喷支护、砌体、排水孔、水泥灌浆、止水安设、永久混凝土衬砌等按合同规定必须支付的工程量计量,均以施工详图确定或经设计变更修改、或由监理工程师指示变更并有文字依据的有效材料安装量、或实际用量计算。

6.4喷混凝土厚度的计量量测,可采用钻孔或施喷前安设的柱塞尺或短插筋对照检查方法。

柱塞尺和短插筋的安设,应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取得书面认可后,方为有效。

6.5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渣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经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可予以计量支付。

6.6月工程支付计量与量测及价款结算申报,每月15~18日施工单位测量收方计算(测量中心可随时选择旁站监测)后,将工程量计算成果上报测量中心;19~20日测量中心完成审核后送监理部,21~22日监理部审核完成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及工作量结算报表后,上报建设部工程处审核。

6.7其余的审核支付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即全部结算时间不超过28天。

7通用表格

 

拉西瓦水电站工程

石方明挖工程爆破设计申报表

工程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NO.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计划作业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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