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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债转股

增资协议

甲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增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1(现有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2(现有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全部协议主体合称“协议各方”,丙方1、丙方2合称“丙方”。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债转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交割日:

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1.2.重大不利变化:

指下述涉及甲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

(1)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2)被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处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上罚款;(4)其他对业务或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损失的情形。

第二部分 转股债权

2.原债权情况

2.1.根据甲方、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下称“原债权合同”),截至  年  月  日(转股行权日),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债权总额”)。

3.转股债权金额

3.1.各方同意:

3.1.1.本次转股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2.本次转股债权系债权总额中的本金部分,债权总额的剩余部分,继续按照原债权合同约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继续计算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具体以原债权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部分 转股增资方案

4.转股方式

甲方进行增资,乙方认缴甲方新增注册资本。

5.增资金额

5.1.甲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__元增加至人民币__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6.增资价格

6.1.本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人民币(大写)  元(¥  元)。

7.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7.1.为免歧义,各方一致确认:

出资额:

包括计入注册资本金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总额。

认缴注册资本:

投资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持股比例: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7.2.本次增资的认缴方:

乙方。

7.3.乙方本次出资

7.3.1.乙方出资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金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元,持股比例为  %。

7.3.2.乙方出资方式:

7.3.2.1.乙方以转股债权出资。

7.3.2.2.转股债权经评估机构请填写主体名称评估价值即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出资额。

具体见评估报告。

7.3.3.出资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除非乙方书面豁免,否则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7.3.3.1.甲方已向乙方提交甲方股东会批准本次债转股的决议,以及全体股东放弃对乙方认缴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的声明(如涉及);

7.3.3.2.甲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全部信息;

7.3.3.3.甲方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7.3.3.4.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合同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

7.3.3.5.没有发生违反过渡期有关约定的情况;

7.3.3.6.甲方已向乙方提交书面承诺(下称“《出资先决条件承诺函》”),承诺上述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

7.3.4.出资时间

自收到甲方出具的《出资先决条款承诺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有无异议。

逾期未确认的,视同确认无异议。

乙方确认或视同确认无异议之日,即为“转股债权得到清偿之日”,且为“乙方已经完成出资之日”。

7.4.公司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8.1.本次增资前,甲方全体股东持股比例为:

丙方1:

  %;

丙方2:

  %。

8.2.本次增资后,甲方全体股东持股比例为:

丙方1:

  %;

丙方2:

  %;

乙方:

  %。

9.交割日前未分配利润安排

9.1.各方同意,截至交割日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各方按照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享有。

第四部分 交割

10.交割程序

10.1.甲方应按下列时限完成下列交割程序:

10.1.1.甲方应于乙方已经完成出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次增资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0.1.2.甲方应于乙方已经完成出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应当对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提供必要协助。

10.1.3.甲方应于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将乙方登记于甲方股东名册。

10.1.4.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完成出资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11.股权取得

11.1.各方同意,乙方自交割日起即成为甲方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2.转股失败

12.1.甲方逾期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出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出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4.根据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视为本次转股失败。

转股失败后:

12.4.1.各方应继续按原债权合同履行,原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益等不受本合同影响;

12.4.2.原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2.4.3.如根据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之前,已经将乙方登记为甲方股东的,乙方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恢复之前状态。

第五部分 过渡期

13.过渡期期限

13.1.过渡期:

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不含当日)之间的期间。

14.过渡期监管事项

14.1.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或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丙方不得:

(1)增加或减少甲方的注册资本;

(2)分配或者宣布分配甲方红利;

(3)对甲方采取任何合并、分立、中止经营、并购、重组、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其它类似的行为;

(4)变更甲方主营业务,或者使甲方从事其现行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它业务;

(5)对甲方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  元的财产和业务进行出售、租赁、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账面价值(以体现在经审计账目上的金额为准)超过人民币  元的资产;进行任何单笔价值超过人民币  元的对外投资或对现有对外投资作出任何安排和任何变动;

(6)使甲方对外举借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的新增借款或者贷款、其它形式的金钱债务;

(7)使甲方对外提供信用保证或者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就任何数额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方式),在甲方的股权、资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8)直接或间接诱使第三方作出或向其作出、或考虑来自第三方向其作出的与本次增资有关的任何投资,或通过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投资进行商议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

(9)对甲方的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修改(因本次增资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使甲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任何单笔超过人民币  元的支出;

(11)使甲方进行或决定进行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报酬分配机制外的员工奖金和福利分配;

(12)在任何方面实质性改变甲方对外投资、债务、管理及其它涉及经营的重要政策,在任何方面实质性改变或修改其劳动及薪酬政策,或者对任何劳动协议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

(13)对甲方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进行任何变更;

(14)采取其它可能会导致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第六部分 增资后公司治理

15.股东会

15.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5.2.股东会职权

15.2.1.一般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2.2.特别职权

(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4)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

(5)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

(6)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

(7)审议批准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0%(百分之一十)以上(含本数)的公司融资借款;

(8)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9)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百分之五)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

(10)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11)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3.股东会对一般职权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特别职权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5.4.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方:

__%;丙方1:

__%;丙方2:

__ %。

16.执行董事

16.1.各方应自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选举执行董事。

16.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在__方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

16.3.执行董事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不满人民币500万元或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10%(百分之一十)(以较高的金额为准)的公司融资借款;

(12)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或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5%(百分之五)(以较高的金额为准)的非关联交易;

(13)中国法律、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6.4.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17.监事

17.1.各方应自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选举监事。

17.2.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在__方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

17.3.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17.4.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18.法定代表人

18.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1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9.1.总经理

19.1.1.1.总经理由董事会从__方提名的人选中聘任。

19.2.财务负责人

19.2.1.1.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从__方提名的人选中聘任。

19.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9.3.1.1.由董事会根据__方的提名决定聘任。

第七部分 陈述与保证

20.不竞争义务

20.1.承担不竞争义务的主体:

请填充。

20.2.不竞争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请填充年。

20.3.不竞争地域范围:

中国大陆。

20.4.在不竞争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承担不竞争义务的主体不得进行任何以下竞争行为:

(1)以任何方式从事、投资、参与或管理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实体、业务或产品,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实体、业务或产品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权利或利益;

(2)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3)为任何与公司业务存在相同、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其雇员、服务人员、董事、监事、代理人、顾问等。

(4)使用各种方法引诱或试图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使其成为自身或其他个人、其他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

(5)直接或间接地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雇佣、聘用或鼓励、诱导或促使任何正在为公司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以终止其与公司的关系或联系。

但是,以下行为不视为违反不竞争义务:

持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但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低于30%(百分之三十)。

20.5.公司业务是指:

目标公司当前主营业务。

20.6.违反不竞争义务,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其他未违反本义务的股东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出资额总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其他股东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1.反稀释

21.1.若甲方后续增加注册资本(后轮融资),且该等增资的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单价低于乙方增资价格,则乙方有权要求重新按照转换价格确认增资价格,并以此重新确定其应当获得的乙方股权的比例。

转换价格=(乙方增资价格*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价格*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数额)/(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

21.2.乙方通过上述方式重新确定后的持股比例与乙方转股获得的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由甲方及请填充通过股权调整予以补足。

具体为:

甲方及请填充应当予以配合,以1元人民币象征性价格将请填充相应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成本。

若届时上述调整无法以1元价格进行,则甲方及请填充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使乙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调整。

21.3.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反稀释条款:

   

(1)甲方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2.优先分红权

22.1.乙方有权优先于甲方其他股东获得转股金额按  %(百分之  )年复利计算的可累计的的年优先股息。

向乙方支付优先股息后,如有剩余分红资金的,应在全体股东之间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各方应采取乙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方式,以实现上述约定的分红权。

23.优先清算权

23.1.甲方进行清算(包括惯常被视作清算的事件,如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并购或重大资产转让)时,甲方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向乙方支付乙方清算优先款,清算优先款为乙方转股金额的1.2倍与甲方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之和。

(2)在乙方清算优先款得到足额支付之后,甲方应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有)。

23.2.若法律法规对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另有限制,丙方同意将其清算分配所得无偿转让给乙方,以完成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实现优先清算权。

24.陈述与保证

24.1.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签订日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后仍然持续有效。

各方确认,各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

24.2.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应被视为单独陈述与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而且前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不应因参照或援引任何其他陈述与保证条款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

24.3.如有与下列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符的情况,做出陈述与保证的一方已于本协议签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披露。

24.4.各方承诺,如果其知悉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该方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余方。

24.5.本协议各方通用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各方均承诺:

24.5.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4.5.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力、权利,已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24.5.3.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4.5.4.该方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任何义务不会:

(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24.6.甲方与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向乙方共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后仍然持续有效。

各方确认,乙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

24.6.1.依甲方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规定,丙方对公司增资享有优先认缴权。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征求过丙方的意见,丙方均对本交易表示同意并已放弃优先认缴权(书面确认文件见附件)。

24.6.2.甲方的全部注册资本已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全部按时缴足。

24.6.3.丙方所持甲方股权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丙方所持甲方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24.6.4.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

其自设立以来的各项变更均已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相应的批准、同意和许可。

甲方目前开展的各项经营业务均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授权、执照、许可等,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均合法有效,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要求的行为或者情形。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也不会导致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被终止或撤销。

24.6.5.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甲方全部资产的权利负担外,甲方全部资产不受其他任何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或其他权利负担的限制,甲方对该等资产拥有完整、唯一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控制着甲方的全部资产。

24.6.6.除已经书面披露的瑕疵外,甲方是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权利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因侵权或其它原因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甲方亦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前述权利。

24.6.7.甲方自成立以来,在财务、税收、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24.6.8.除已经书面披露的瑕疵外,甲方已在其他方面遵守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已与所有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员工福利,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劳动争议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劳动调解、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24.6.9.甲方作为协议一方的任何协议和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并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已依照法律和协议适当履行了其作为协议一方的协议和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任何此类违约的情形。

24.6.10.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增资方书面披露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没有向任何实体和自然人做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24.6.11.甲方不存在未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其他任何进行中的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调查或其他的法律程序、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程序发生的事实或情况。

甲方不存在未向增资方书面披露的、依照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24.7.乙方于本协议之签订日向甲方与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交易完成日仍然持续有效。

各方确认,甲方与丙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协议。

乙方确认自身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甲方股东所需满足的条件,不存在不得作为甲方股东的情形。

第八部分 其他约定

25.保密义务

25.1.本协议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5.2.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协议目的可向其确有必要知悉的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

25.3.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4.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需履行。

26.违约责任

26.1.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交割”条款的约定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乙方认缴增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6.2.如甲方、丙方单独或共同的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的,则甲方及丙方应当立即自负费用采取一切措施弥补损害并消除不利影响,除此之外还应当连带的向乙方承担相当于造成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

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弥补全部损害或消除全部不利影响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与丙方还应连带地承担相当于乙方本次认缴增资金额30%的违约金。

乙方选择解除本协议的,乙方转股债权及担保权益将自动恢复至本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6.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26.4.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26.5.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26.6.依据本条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如果对甲方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已经对本次增资事宜予以登记,则各方应通力合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减资的一切措施以撤销或变更该等登记,并退还乙方已支付增资款(如有)。

27.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7.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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