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段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复习资料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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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段中国当代政治制度复习资料小抄

制度:

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一般包括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

正式约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

 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政治体制:

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首先是政权)由谁来行使;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类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等。

通常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政治体制”。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巾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

这是由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决定的。

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全部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权力,这些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宪政:

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制宪:

即宪法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

一般说来,制宪指的是新生阶级力量夺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c单一制国家是内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

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体:

即国家性质,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政体:

即政权组织形式,指的是一国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它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困家机关的总称。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国家象征: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微、国歌和首都等。

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

公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园公民。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

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党组:

党的上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党组的组成不需要经过相应机关、单位内部的党员选举,成员由批难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设书记、副书记c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国家元首:

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

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相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c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包括上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的监督;审计监督,即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行政文法:

行政立法是国务院重要的行政方式。

宪法规定: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同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均属于行政立法。

在实际的行政立法活动中,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名称出现。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

通常在中央政府或组成联邦的次级地方政府的统一权威下,将国土或本地方区域加以一定的划分,形成一个个相互区别的区域,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政治、行政等国家机关组织.以方便国家或地方的管理、实现国家或次级地方的统治职能。

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惟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

地区:

地区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省级行政机关派出的地方分治单位,本身并不早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与省制不同的是,地区级别的行政派出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变化较大,职权也不稳定。

地区体制发展的总的趋向是行政公署机构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全面,以致尽管没有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实质上与一般的地方政府单位越来越没有差异。

民族乡:

民族乡是设置在以一个、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共同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或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并且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的相当于乡的地方的基层行政单价。

设立民族乡地方的少数民族人门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30%为宜,但也可以低于这一比例。

民族乡的名称一般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

民族乡虽然集中居住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但不具有民族白治地方的法律地位,是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的农衬一般行政地方。

 一般地方政府:

一般地方政府是指设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政府。

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存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厂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

一般行政地方主要有省、地区、县、乡。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白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

主要有4种类型: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白治地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汉族人门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

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白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白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

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

也是国家的—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互,设立白治机关,行使内治权的制度.是实行民族白治与区域白治相结合、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制度。

 民族识别:

民族识别是指对民族归属不明的居民团体民族身份的辨认;它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是建立民族区域白治制度的基础之—;自1950年起,内巾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尚未进行识别和得到公认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识别.目前共识别、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

大约还有75万多人的民族成份尚未最后确定。

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园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是中共为解决大陆与台湾的统一问题而提出的,其后被应用于香港和澳门收回和以后的治理问题上。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内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c立法会内选举产生,依法行使各种职权。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主要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

专门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是指在特定领域、行业设置的、专业性的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职务的任免。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盔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是: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检察官的资格条件。

 合议制:

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制的形式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级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议庭必须内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合议庭审判长内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

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和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两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吉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内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侦查:

侦查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巾,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侦查权i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白行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

交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察的案件,检察院实施侦察监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白行立案侦查而无须检察院的批准。

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实行立案监督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逮捕: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白由的、对于人身白内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白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白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

在国家层面上是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共层向上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按照完法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按照中共党章规定,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小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的职能.中共中央车事委员会实质止是中共巾央的最高军事统率机关。

国家和中共同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不意味着实际存在两套不同

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机构和体制。

在实践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同一机构、两块牌子”体制:

国家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完全一样,军事委员会成员同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共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四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包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它们既是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执行机构,又是掌管全军军事、政治、后勤和技术装备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

“四总部”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

预备役: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出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士兵按照小国人民解放军的统一编制组建,属于人民解放军序列。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总参谋部的计划进行军事训练.必要时可按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可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在一般情况下.预备役的军官和土兵从事正常的职业和工作,并不长期脱离工作和生产。

 国家干部:

一般认为.“国家十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务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主要包括如下六类人员:

一是国家机关—厂部;二是党的工作干部;三是军队干部;四是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组织干部;五是专业技术干部;六是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

 公务员: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涂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职位,就是特定职务、职权以及相应责任的集合体,它内符合一定标准的人员担任。

职位分类,即依据规范化标准,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任务难度等因素,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常任职位分类划等。

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着眼于职位的工作、责任和所需资格,职位待遇随工作和责任重要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因而更具科学性、合理性。

 选举制度:

选举是公民通过特定的方式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获得合法性的根本途径,也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基石。

选举制度一般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而赋予国家政权以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规定了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通常由宪法、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加以规定。

村民自治:

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白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

衬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白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衬民自治的根本。

民主监督是衬民白治的保证:

从操作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环节:

即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保证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c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衬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内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民会议。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仅有:

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闻人民民主章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在我国的城市地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社区建设:

所谓社区,是指由聚居在—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会生活共同体。

城市社区是指在特定的城市区域内,由一定规模的、从事各种非农业劳动职业人群所组成的基层社会:

城市社区建设指的城市基层社会在党和政府的支持、指导下.通过调整、强化社区自治织和其他社区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功能,展社区事业,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把社区与整个国家的会生活融为—体,从而通过计区建设促进整个社会进步的持续发展过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问    答    题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历史性。

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人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

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第二,阶级性。

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三,权威性:

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四,层次性:

政治制度作为—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

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第五,稳定性;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比不变,相反,它是—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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