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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的比较

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比较

【摘要】对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的焦点和趋势。

本文选取在这一领域有突出表现的德国和法国,从研究背景、法律规定、组织机构、制度保护等层面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两者的异同,并为我国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德国和法国青少年在线活动法律保护

Abstract

Providinglegalprotectiononyouth’sonlineactivitieshasbecomethefocusandtrendintheworld.GermanyandFancearechoosenheretoillustrateandcomparewiththeirprominencesinthisfieldfromtheperspectivesofstudyingbackground,legislativeprovision,oganizationandprotectionsystem,thusleadingtoacomparisonofthemandofferingreferencesforChina.

KeyWords:

GermanyandFanceYouthonlineactivitylegalprotection

目录

1.研究背景

1.1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

1.2选取德法两国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

2.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2.1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2.1.1法律规定………………………………

2.1.2网络分级制度………………………………

2.1.3政府监管………………………………

2.2法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2.2.1法律规定………………………………

2.2.2学校教育………………………………

2.1.3政府监管

3.总结

3.1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法律保护的比较…………………………

3.2对中国的启示…………………………

参考文献………………………………

1.研究背景

1.1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

“AcrosstheGreatWallwecanreacheverycornerinthe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

这是1987年9月,中国向德国、同时也是向世界发出的第一封邮件的内容。

这封邮件虽然只有短短的12个单词,但却成为了中国迈向世界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

时至今日,在经历了24年的发展以后,中国的网络事业从无到有,逐渐发展壮大。

从建立第一个电子邮件节点,到建设NCFC(NationalComputingandNetworkingFacilityofChina)项目、注册.CN顶级域名、连入Internet,到今天全国拥有了4.85亿网民。

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快,并且,无论是工作、学习、社交活动,还是购物、娱乐、通讯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中国人。

但是,在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同时,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网络色情、暴力、盗版、泄密、侵权等等,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每一个网民。

今天,青少年已成为了网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仅在中国4.85亿网民中,青少年(10-19岁)网民的比例就达到了26.0%,即1.261亿。

就像一个硬币有两面,互联网在为青少年带来海量信息和五彩斑斓的世界的同时,也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埋下了众多的陷阱和炸弹。

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爆炸性增长、网络的匿名性、和获取方式的便利性,以及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力度的不到位,使得一方面,青少年是受害者,容易遭受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侵蚀,遭到各种侵权或者骚扰,或者沉溺于色情暴力的视频、游戏而无法自拔;另一方面,在这种环境下,由于青少年自身心理的不成熟,容易受到蛊惑和引诱,进而误入歧途,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施害者。

调查显示,各国青少年儿童都正在受到网络和手机色情的不良影响。

根据美国皮尤中心2009年12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12岁到17岁的少年儿童中,有4%用手机发送过至少一张自己的裸照,15%的人收到过类似照片。

其中17岁的青少年接收到裸照或色情短信的比例高63达30%。

在俄国,全俄舆论研究中心一项调查显示,“性”和“色情”在俄未成年人互联网用户经常使用的搜索词中位于前十名。

每天俄互联网站新增的以未成年人为拍摄对象的淫秽图片和视频就达200多个。

俄相关专家评估,俄境内带有未成年人淫秽图片和视频的网站约20万个。

瑞典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有近45%的12岁至16岁瑞典青少年在上网时浏览过色情网站。

在澳大利亚,警方曾花费6个月时间破获一起儿童色情网络传播活动,共查获100多万张儿童淫秽图像,涉案人员遍布170个国家,在澳境内逮捕的70人中包括教师、联邦警官和体育官员。

在西班牙,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也日益猖獗。

这些含有不良信息的网站使青少年性犯罪率不断走高,正逐渐成为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隐患。

因此,对青少年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关注的焦点。

1.2选取德法两国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

青少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青少年面临着互联网各种负面信息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各国为此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监管,以确保青少年在使用互联网时的安全不受侵害。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均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方面有所建树。

比如在美国,就有《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案》(COPA)、《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OPPA)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案》(CIPA)等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活动安全。

在众多的国家中,本文选取了德国和法国进行研究,以探求德法两国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领域的异同。

首先,德法两国的电讯事业,特别是互联网产业在欧洲极为发达,在欧洲德国和法国的网民总数分别为第一和第四。

网民人数占人口比例大,青少年用户众多。

据国际电信联盟(ITU)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3月,德国共有网络用户65,125,000人,占总德国人口数的79.9%;2008年,在14岁至29岁的德国年轻人中,超过96%的人经常上网。

在法国共有网络用户45,262,000人,占总法国人口数的69.5%。

据统计,法国所有的高中、91%的初中和50%的小学具备上网条件。

12至17岁的法国青少年之中,87%的人经常上网,59%的人经常在网上与朋友或陌生人聊天,35%的人经常上网玩游戏,11%使用手机上网。

其次,德法两国的青少年均面临着来自网络的严重危害。

例如,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正在成为新纳粹分子的目标。

在大约1900万的Facebook用户中,大多数的年轻人是“数码土著”——他们自幼成长在充满电子设备和互联网的环境中,由于缺乏来自传统媒体关于在线安全的知识,他们对于自身面临的危险往往毫无防范和察觉。

在法国,据2006年9月6日《费加罗报》报道,法国有关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法国每年有数百万未成年人经常成为粗俗画面、暴力信息、色情广告等的受害者。

在9~19岁的青少年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每月不止一次在网上撞见淫秽画面和短信等。

20%的儿童网民遭遇过恋童癖患者的性要求。

再次,德法两国同处于欧洲大陆中西部,有着相近的文化渊源。

特别是从法律渊源上看,德法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他们的法律都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在青少年在线活动方面,也通过制定成文法的形式来实施保护。

德国是发达国家中第一个对互联网领域不良信息进行立法规范的国家,对有害言论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措施。

法国是世界上极为重视保护本国文化传统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家之一,也是是世界上率先采用电视节目分级制度的国家之一。

两国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基本都具有立法早、执法严、体系全的特点,便于进行比较。

综上,德法两国在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领域具有极好的可比性。

2.德法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2.1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2.1.1法律规定

德国的互联网领域立法较早,甚至可以说是领先世界。

从世界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多媒体法》的颁布,到修订《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建立网络内容分级制,德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专门法律保护经历了14年的发展。

在此期间,该领域的法律保护也从相对单一的《多媒体法》,发展成为以《多媒体法》《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为主、《青少年保护法》《刑法典》、《违法治安法》《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法》《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等相关条款为辅,政府监管、业界自律、家庭配合的立体保护体系。

一.《多媒体法》

1997年6月13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行为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

该法于1997年8月1日生效,由《信息服务利用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数字签名法》三法和六个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的附属条款组成,涉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言论、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

该法把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分为三类,区别对待:

第一类,“内容提供商”,他们必须对所提供的网络内容负责,任何暴力、色情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得在网上流布;第二类,“服务提供商”,他们为网络内容提供网络空间;第三类,“接取系统提供者”,他们提供连结拨接服务,他的业务范围与网络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需对网络内容负责。

就网络言论而言,《多媒体法》也将言论内容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律绝对不允许在网络传播的产品或服务;第二类,是对青少年有害处但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服务,网络内容提供者必须确保这些内容和服务不被青少年获取。

另外,内容提供商必须聘请保护青少年的人员。

《多媒体法》的出台受到了德国各界的欢迎。

它为网络媒体内容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有效地阻止了暴力和色情等有害内容在电子媒体上的传播,因而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

在州际协议层面,德国制定有《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协议》,亦称《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

2003年4月1日,德国通过了第一部《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此后该条约几经修改。

2010年6月,德国各联邦州州长共同批准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的最新修改版本,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最新修改版本旨在为保护青少年、使其免遭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提供联邦统一的保障。

根据《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对其内容自觉进行年龄分级,并贴上标签(label),然后,装有过滤软件的PC将根据家长设置的青少年不宜浏览的网站、网址黑名单进行过滤。

而德国媒体行业协会——“自愿自控多媒体服务提供商协会”将具体负责制定网络内容分级制度。

对网络内容分级制度的分析将在下节2.1.2制度保护:

网络分级制度中进行阐释,此处不再赘述。

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德国联邦刑法第184条明文规定,向青少年传播色情信息的将被处罚款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传播或有组织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将受到最高10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青少年保护法》规定:

电脑游戏,电影和录像带等音像必须贴有最低年龄限制标签,而且只能销售给标签上限制年龄以上的青少年;那些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媒体资料,特别是有暴力内容的,要加大查处惩罚力度。

一些美化战争,伤害人权,有色情倾向的书籍、录像、CD、DVD,即使没有列入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审查所的禁止目录中,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公共场所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网吧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他们身心健康的游戏软件。

对传播黄色信息的网吧或个人,德国法律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十五年监禁。

此外,2009年德国还出台了一部反儿童色情法案——《阻碍网页登录法》。

该法规定:

联邦刑警局将建立封锁网站列表并进行每日更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将根据这一列表,封锁相关的儿童色情网页。

2.1.2制度保护:

网络分级制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网络内容将分为6岁以上、12岁以上、16岁或18岁以上三个年龄级别,具体的规定是:

德国所有的网站、移动内容提供商以及其他电信媒体将被要求填写一份详细的在线调查问卷,以甄别其服务是否包含色情、暴力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

然后,网站、移动内容提供商以及其他电信媒体将自动按照统一分级标准获得分级答复,随后自行为其内容设置年龄许可标志。

通过这一措施及使用过滤软件等手段,青少年在浏览网络时将只能看到根据其年龄范围所允许接触到的内容。

网络分级制度实质上仍然是自我规制,而不是国家强制的屏蔽措施。

市场的运作规律使得他们不得不这么做。

没有贴上年龄标签的网站具有被客户端过滤软件屏蔽的巨大风险,因而,为了保证网站能被他们的青少年消费者最大程度上地获取,年龄分级制度实际上是非常必要,并且意义重大。

首先,在在线活动日益频繁、网络媒体提供的内容越来越多的环境下,网络内容分级制为在线内容提供商划定了更多、更适合的规范。

这也使得父母们能更好地行使他们尽到对孩子的监护。

其次,这也是对内容的年龄分级制度首次出现到在线活动的世界。

而在新法修订之前,对内容的年龄分级仅仅出现对在线下的媒体限制中。

新法的生效将会鼓励内容提供商供应更多与家长在家用电脑上安装的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软件相兼容。

另外,最具有戏剧性的改变是“提供商”(Provider)概念的引入,内容和通道提供商不在有所区分。

在该法之下,所有的提供商都必须保证他们不藏匿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危害的第三方内容。

但是,这种对网站贴标签标签和对网络内容的年龄分级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强调的是供应商的自律行为,即使网站的标签分类正确,年龄分级合法,也很难百分之百地保证所有出现在该网站的所有内容都不会对青少年产生危害。

另外,这种贴标签的方式,实际上在德国国内还是具有一定的争议性的。

怎么制定标签的划分标准还需要更加完善的论证和实验。

 

2.1.3政府监管

一.高度重视

德国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及其重视。

德国联邦内政部是负责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儿童色情信息等青少年在线活动保护属于其重点防范的内容之一。

德国教育部门和青少年保护机构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校等地设置专供网吧,要求到网吧娱乐的学生在相关管理规定上签名,加强青少年上网的信息安全意识。

所有网吧的电脑都必须设置黄色信息过滤器和网站监控系统。

如果有网民偷偷登录“黄网”,电脑就会发出警告,不听警告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接受指控。

在德国,90%的网吧禁止电脑游戏,在其它网吧中只能进行有限低级别电脑游戏。

另外,德国政府部门还大力推广“青少年网络行动”,并设立了综合性网站,将信息娱乐与学习结合起来,为青少年提供专门服务。

这些网站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吸引青少年参与,德国政府还计划将其推广到整个欧洲和世界各国。

二.机构完善

在联邦政府层面,德国设立了“联邦青少年有害媒介检验局”,专门将对青少年有害的内容制列成表,以此限制这些内容的传播;在州政府层面,设立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监察和判断各媒体是否违反《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同时,委员会其下还设立了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

它们共同对德国媒体、网络实施监管,判断其传播的信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到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联邦青少年有害媒介检验局”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隶属于家庭部。

联邦青少年有害媒介检验局的主要功能是查禁:

将某个媒体列入“青少年不宜接触媒体”的目录中,禁止该媒体传播、发行。

联邦青少年有害媒介检验局还与行业自律组织和商业机构合作,免费提供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防范不良信息的影响,并联合警察、海关等部门,对有新纳粹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进行取缔或列入不良信息名单。

对境内有害网站依法进行屏蔽和关停,并要求成人网设置访问权限,要求网络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网站,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

“青少年媒介保护委员会”旗下的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专门负责网络内容的审查和监管,是德国网络色情信息管制方面的重要机构,德国超过八成的网络色情信息传播事件都由这一机构处理。

青少年保护网络有限公司会持续要求各服务提供商遵守相关青少年保护的规定,敦促网站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

如果要求没有得到回应,将通报国家相关机构。

与此同时,公司还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尽最大可能对提供有害内容的国外服务提供商施加影响。

三.国际合作

德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积极与欧盟、欧洲理事会以及八国集团开展国际合作,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在八国集团内,“打击儿童色情数据库”的建设方面。

2003年5月,德国联邦刑警局与美国联邦调查局、欧洲刑警组织等合作,确认了一个论坛部分成员的身份。

联邦刑警局与法兰克福检察机关联合对7名从事儿童色情活动嫌疑人的地点和工作场所进行了搜查。

与此同时,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挪威也进行了搜捕行动,合作行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2法国青少年在线活动的法律保护

在欧洲,法国的电子通讯和互联网产业起步较晚,1994年,法国起草了一份有关《信息高速公路》的报告,提出要发展信息技术和建立信息高速公路。

1998年法国政府正式提出实现社会信息化行动纲领。

自此,法国的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

截止2011年3月,法国总人口6510万,互联网用户数超过4526万,上网人数超过总人口的69.5%。

与此同时,互联网经济在法国也蓬勃发展。

法国网上购物销售额在2010年达到了300亿欧元左右。

法国对互联网调控与管理的三个阶段:

由最初的“调控”期,发展到“自动调控”,当前又进入到“共同调控”时期。

法国的“共同调控”是建立在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三方经常不断的协商对话基础上的。

在这个大的环境下,法国从各个方面对青少年的在线活动进行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方面,严惩对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政府监管方面,采取控制与教育相结合的作法;学校方面,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教育。

2.2.1法律规定

在法国,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在线活动的保护法,涉及这个领域的法律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

但是,这些法律都实施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从重惩处的法律原则。

法国《刑法典》第227-24条规定,对制作、录制和传播未成年人的淫秽图像者,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4.5万欧元(300000法郎)的罚款。

制作、传递、传播暴力、淫秽或严重损害人类尊严信息,且该信息有可能被未成年人看见或发现,对当事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

1998年6月17日,法国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根据该法第17条,在电子网络上向身份不确定的公众传播未成年人的淫秽图像,判处5年监禁并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

1998年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作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同时,如果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犯罪,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他们的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2.2学校教育

在法国,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在线活动安全,各个中小学校纷纷为此开展了教育活动。

活动主要通过实行校长负责制、加强校园网保护、在礼仪与公民教育课中增加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等措施,来确保在校青少年降低接触含有不良信息网站的风险,使其具备网络安全意识。

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中,具体措施主要包含以下三项:

第一,颁发信息与网络资格证书。

中小学生必须通过相应的学习,取得这个证书才有资格进行在线活动。

第二,制定并实施网络使用宪章。

学校通过与学生签订网络使用宪章的方式,强化学生的契约意识,并强制其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可使用的服务项目和上网条件,以降低学生在线活动的潜在风险。

第三,普及校际网络实用法律指南。

该指南是法国教育部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公共法研究中心合作研究的成果,对网络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制定了网络行为规则,为教育机构领导和教师提供了政策走向。

2.2.3政府监管

除了法律法规方面的保护,法国另一项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重要措施就是成立了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以及互联网使用委员会(DUI)。

一.机构众多

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

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CSA)成立于1989年,在职能上与中国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类似,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广播电视行业行政管理机构。

该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分别由法国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任命3名,任期6年。

CSA秉持多元、自由的声像传播方针,主要负责对法国国内的广播电视事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对广播电视内容的管理上,为了维护节目质量和文化多样性,同时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利益,CSA主要坚持四个原则,即政治多元化(politicalpluralism)原则、通过内容配额制保护法语(protectionoftheFrenchlanguage)原则、广告时间限制(advertisingminutage)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protectionofminors)原则。

法国互联网使用委员会

互联网使用委员会(DUI),受法国教育部部长的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能中就包括互联网上的青少年保护。

2003年12月,DUI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站”(www.mineurs.fr),力图联合法国其他公共机构和协会,一同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安全。

其他监管机构

在法国,除了上述两个监管委员会以外,其他的相关监管机构也为数众多。

法国的一些其他部门和团体,也共同致力于保护青少年在线活动的安全。

例如,法国司法部下设“网络与未成年人”网站(www.internetmineurs.fr),旨在从法律上为青少年提供援助,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恋童癖者的骚扰。

法国出版公司CarpeDiem则通过其创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网(www.protectiondesmineurs.org)给家长网络技术上的解答和指导(诸如怎样正确安装、使用过滤软件等)。

这些部门、社会组织正与其他的监管机构一起为法国青少年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的建设撑起坚实的保护网。

二.管育结合

CSA和DUI这两个主要的监管组织在保护法国青少年在活动方面注重监管和教育相结合。

首先,CSA不进行事前审查,而采取事后追责的原则。

对不良信息的监管主要靠社会上的举报和投诉。

例如,在2008年12月1日,法国就正式开通了一条名为“网络倾听家庭”的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热线。

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内容,CSA会迅速与违规媒介进行沟通,责令整改,同时注重平等对话。

只有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较为严厉的经济惩罚措施。

第二,非常注重与家长和学校的沟通交流。

极力倡导家长、学校参与到青少年在线活动的保护中来。

并通过设立网站、开设教育专栏,指导家长如何保护青少年在家的在线活动;通过在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为学校提供过滤软件和“不良信息黑名单“,指导学校如何保护青少年在校的在线活动。

家长与学校也积极配合,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

三.国际合作

法国是1999年由欧洲委员会出资建立的“互联网安全”网站(Insafe)的成员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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