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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屠宰企业管理制度汇编doc

 

***屠宰企业***

 

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企业***

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第一节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猪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第二节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原料)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节屠宰设施设备日常使用检测保养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第四节卫生管理制度

一、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一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急宰、高温、化制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

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

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

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生猪仓库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

西华县喜润食品有限公司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

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

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对卸猪月台、生猪栏舍、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

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

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

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药液0.25~0.5千克为宜。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烧碱有强烈的腐蚀性,消毒猪舍应保持12~24小时后冲洗干净,更不得带猪消毒,以免腐蚀猪蹄及灼伤皮肤。

金属工具易被腐蚀,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第六节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制度

 

一、活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非洲猪瘟PCR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第七节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进圈生猪的管理,杜绝注水、灌水等违规行为,提高肉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待宰生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三、管理人员必须按第二条规定对静养时间进行管控。

确保生猪送宰前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

四、静养管理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一)不得允许非生产管理人员进入静养区;

(二)不得对静养的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允许他人对静养的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使静养的生猪以非自然状态生理需要喝水;

(四)宰前3小时,为静养生猪断水;

(五)保证静养期间的生猪免受外来侵害,为静养的生猪创造安全环境;

(六)观察静养期间生猪生理变化,剔除疑似患病生猪;

(七)记录生猪静养情况。

 

第八节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保证肉品质量、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本身各类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检验人员应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简称“四部规程”)等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

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猪检验。

2、验收检验:

活猪进厂后,首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

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

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执行。

4、送宰检验:

生猪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书》。

车间凭此通知书屠宰。

5、急宰猪检验:

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猪的宰后检验工作。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剔除公、母猪和晚阉猪;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猪等人”的情况发生。

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第九节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

高温、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

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

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为了加强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全肉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肉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

主要包括:

1、已经诱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2、可能引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3、肉品经检验、检疫确认不合格的;

4、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判定的其他不安全肉品。

三、自确认肉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之时起,在24小时内应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或个体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肉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停止消费。

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召回肉品的措施。

五、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保存召回记录。

内容包括不合格肉品召回的时间、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节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制度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T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二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第十三节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印。

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

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第十四节动物疫情报送制度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规定、程序上报。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节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检疫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验室应配备:

水分检测仪、显微镜、天平、瘦肉精检验、染色、取样、样品保存等必须的仪器设备,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检验规程。

配备专职或兼职化验员,化验员必须熟练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屠宰检疫化验室应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采取相应的受检样品。

  第四条样品采集时必须按照采样规定采集,样品采集部位、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检验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卫生原则,做好人身防护,严防感染。

  第六条化验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检验,对应检项目不得漏检,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检验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操作、仔细观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检验后的有毒、有害试剂及废弃物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使用后的试管、器皿、器械等应做好清洗、消毒及化验室的清扫消毒工作。

第十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结果应及时填好检验记录,检出的病害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验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第十六节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所有生猪运经纪人都要在我公司进行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与我公司有生猪收购、运销等经纪活动。

二、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每个生猪运经纪人都要与我公司签订《生猪贩运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出不收购贩运病死或死因不明(包括含违禁物质)、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疫情高风险区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的承诺,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生猪贩运经纪人在为我公司贩运购销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我公司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四、实行生猪贩运经纪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对不履行质量安全承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贩运经纪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在为我公司贩运购销生猪。

 

第十七节食品企业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了本企业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安全。

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使用与管理

1、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采购

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使用性能和潜在的危险考虑到采购物品的重要性和危险性,采购时,应注意其特性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其包装物应有标识,并符合国家规定,采购时还要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的评价资料。

2、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贮存

加工助剂和化学品在入库前由供销科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登记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粘贴有明显标识,以防误领。

贮存期间应定期检查,注意保留其原有标识。

3、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领发

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领取必须限定使用部门和领用人,领取时应根据规定的标准用量填写领料单,同时应认真审核领料单内容,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和发放。

4、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使用

使用部门按标准要求使用使用加工助剂和化学品,每种加工助剂和化学品的使用严禁超过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操作时必须由专人监督检查,并认真记录,由使用人和检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企业实际,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下列情况上报。

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第十九节环保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我场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营,及时查明环保设施故障、制定抢修措施等;

4、按规定对重点环保设施运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3、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本场污水经沼气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禁止外排。

五、设施必须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施工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六、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相关部门。

七、设备管理规定

1、设备巡回检查

设备巡回检查项目为:

设施的运转情况、工作是否正常,数据显示是否正确,设备是否缺少、有无明显损坏、设备及管道是否有泄漏等。

2、设备故障处理

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后,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检修。

3、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应按照设备巡回检查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经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进入。

(3)设施场地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节屠宰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

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第二十一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一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公司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公司区域全体员工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方案。

 

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管暂行办法》及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三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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