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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总

名词解释

刑法:

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司法解释:

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罪行法定原则:

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应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犯罪:

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未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

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里态度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

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反映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顿下来的各种状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集团:

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对象是指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危害行为:

指表现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

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作为: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

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惯犯:

是指以某种犯罪为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者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行为犯:

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危险犯:

以行为人是行为足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或者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犯罪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包括常业犯,营业犯,常习犯。

牵连犯:

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吸收犯:

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正当行为:

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

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

避险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

刑罚:

是掌握证券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是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刑罚裁量:

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情节:

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实施情况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刑罚执行:

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归于消灭

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较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

是指得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追诉时效:

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赦免: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

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也是最悠久的一种刑罚方法,亦被称为极刑。

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像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

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罚权:

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利,是国家统治阶级所垄断的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求刑权:

是根据刑事责任理论,国家有权对犯罪人提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进而提出适用刑罚的要求。

制刑权:

是指国家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创制刑罚的权利。

量刑权:

是指对犯罪人进行裁量刑罚的权利。

行刑权:

是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强制犯罪人接受刑罚处罚的权利。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3、立法解释:

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

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干邑所做的解释。

5、学理解释:

就是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研究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6、文理解释:

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纹理上所做的解释。

7、论理解释:

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9、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10、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11、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12、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3、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4、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5、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16、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7、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8、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整理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依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行为。

19、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0、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1、犯罪的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2、犯罪的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3、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力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4、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7、正当行为:

是指在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条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8、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旨在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9、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0、紧急避险:

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31、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

避险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

32、假想防卫:

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以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

33、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34、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5、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6、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其也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37、结果犯:

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38、行为犯:

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39、危险犯:

以行为人是行为足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40、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43、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4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45、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46、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或者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47、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48、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49、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犯罪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包括常业犯,营业犯,常习犯。

50、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51、牵连犯:

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52、吸收犯:

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53、刑罚权:

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利,是国家统治阶级所垄断的统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54、求刑权:

是根据刑事责任理论,国家有权对犯罪人提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求,进而提出适用刑罚的要求。

55、制刑权:

是指国家在刑事立法活动中创制刑罚的权利。

56、量刑权:

是指对犯罪人进行裁量刑罚的权利。

57、行刑权:

是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强制犯罪人接受刑罚处罚的权利。

58、刑罚的目的:

是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结果。

59、主刑:

又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人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60、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61、拘役: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2、有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3、无期徒刑: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4、死刑:

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也是最悠久的一种刑罚方法,亦被称为极刑。

65、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66、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像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67、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68、没收财产:

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9、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70、刑罚裁量:

又称量刑,是指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在确定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71、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72、量刑情节:

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依据。

73、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74、自首:

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75、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76、数罪并罚:

是对行为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量刑制度。

77、缓刑:

是指刑罚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先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78、减刑:

一般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79、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80、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队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的有效期限。

81、追诉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82、行刑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83、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的法律制度。

84、大赦:

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85、特赦:

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补充:

罪行法定原则:

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由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应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刑法的时间效力:

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犯罪:

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未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

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惯犯:

是指以某种犯罪为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者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

刑罚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归于消灭

简答题

1、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简述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答]:

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而其他违法行为则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

对其他违法行为来说,虽然也有一些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他们并不触犯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而是就根据其所违反的有关非刑事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

所以,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志。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虽不是直接侵害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利益的,但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并且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也适用我国刑法

4、简述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

[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5、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

犯罪构成是建立在犯罪概念基础上,它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

什么是犯罪?

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

通过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

可见,犯罪概念的各个今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

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6、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

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何在?

[答]: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是:

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社会性关系的主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与: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去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客体由抽象思维概括对象(可感言)

8、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其特定义务的来源由: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尽到的义务;三是由于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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