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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七条【社会共建】  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

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

第八条【标准体系】“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评价通则】《评价通则》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内容包括与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

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当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且通过《“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第三章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联盟认证】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在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江苏精品”认证。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机构,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理事会批准成为认证联盟成员。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相关规定及认证联盟章程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十二条【认证人员】认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认证从业资格后,从事相应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实施规则】“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

认证实施规则应当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认证申请】相应产品和服务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江苏精品”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论通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认证实施】认证联盟成员依据《评价通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

对符合《评价通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依据“江苏精品”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第十六条【获得认证】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苏精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注册名称和注册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或获得认证服务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发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认证收费】认证联盟成员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的监督审核】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二十条【联盟管理】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管】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

2020-08-2617:

59

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提高“江苏精品”认证有效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意义

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江苏企业品牌竞争力,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省《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围绕江苏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研究建立和推行“江苏精品”标准体系、评价机制和认证制度,推动江苏产品高端化、品牌化,打造江苏质量品牌形象。

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江苏精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自愿性认证和综合性第三方评价机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优质品牌。

近期,我省出台了《关于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组建了“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召开了全省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视频会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制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推进“江苏精品”认证工作相关要求,将对加强“江苏精品”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提高“江苏精品”认证供给质量,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20年4月26日省局组织成立“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后,认证监管处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并于5月底形成初稿。

5月至6月,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以及省局各相关处室(局)、省质标院、认证联盟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及时给予反馈。

省局法规处根据各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全面审核、修改,并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公平竞争审查。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

“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标准。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

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且通过《“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三)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要求。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

认证实施规则应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经认证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江苏精品”评价通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

对符合《“江苏精品”评价通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依据“江苏精品”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苏精品”认证证书。

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

(四)明确了“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

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和实际折旧率,增强设备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2适用范围:

生产、检验、运输等设备的预防性维护保养。

3职责:

生产管理部、设备使用部门、设备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控制要求:

4.1设备预防性维护计划应依据设备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由设备操作人员依据设备维护要求及设备运行状况来建立。

新购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的维护保养方法来建立维护计划。

4.2设备操作人员在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预防性维护计划。

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起草,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和QA审核,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才可生效。

经过批准的年度预防性维护计划表的原件,由生产管理部归档保存,并将复印件分发给设备使用部门及质量管理部。

4.3预先制定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更改维护计划可以由生产管理部或设备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预防性维护计划修改控制单。

4.4预防性维护计划修改控制单由生产管理部统一进行编号,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QA(涉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时)和质量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可生效。

4.5生产车间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实施,严格遵守设备操作SOP,设备清洁、维护保养实行“谁操作谁负责”的岗位负责制,做到每台设备及附属管线、仪表、阀门都由操作人员专人维护保养,并填写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由车间主管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前3个工作日生产车间将上月记录集中后交由生产管理部保存。

4.6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与产品质量相关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4.7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依据公司的润滑油管理规定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认真执行润滑“五定”要求(即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认真处理和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认真执行各设备的清洁SOP,保持设备清洁、整齐、有序。

4.8预防性维护计划。

4.8.1预防性维护计划:

4.8.1.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项目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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