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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法学绪论

选择判断题:

1、法律研究对象的层次:

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法律现象层次,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2、法学的预测作用:

法学对法律可能产生各种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的预见。

3、法学体系、部门和学科的关系:

法学学科是法学体系基本单元或细胞(最小的结构要素),法学部门是法学体系最大的结构要素,一个法学体系有多个法学部门,一个法学部门又有多个法学学科。

4、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和性质不同、外在表现和内在构成不同、作用效力和方法不同、稳定性不同。

5、法律对政策的制约作用: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均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制定和执行和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政策。

实际上是对政策的保障。

6、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

7、假定事项:

假定是对法律规则使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任何法律规则的适用都不是无限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都是有时间、空间、以及规则调整的行为和主体的限制。

8、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②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内容上:

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它无法为为社会活动的主体提供具体的行为准则,而侧重于对社会活动主体的法律行为提出有关公平、正义和权利主张的基本要求;②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从众多的行为规则中抽象出来的概括性规则,是一类行为,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通用的准则,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只适用于一类行为;③适用要求上,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稳定、准确等特点,而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④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可以相互兼容。

10、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现行法律构成的;②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③法律体系的划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11、划分一国的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即法律的调整对象。

12、公法与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为公法(宪法、刑法、诉讼法等);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为私法(民法、商法)划分标准:

主体说、权利说、利益说。

13、强行法与任意法:

前者是指有关维持国家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必须一律适用的法律;后者是指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私人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法律。

14、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性、意志性、社会性、

15、法律关系的特点:

以现行的法律存在为根据、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形成就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16、法律事实;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7、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18、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9、相对权与绝对权:

前者又称对世权,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人,而是一切人(物权、人身权);后者又称对人权,它所要求的义务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债权)。

20、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

21、我国法律案的表决方式,是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或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

22、法律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或国家局部地区有效;域外效力:

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也有效力。

23、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24、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

25、司法解释定义和分类:

定义:

指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所做的解释,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及具体个案所做的解释;分类: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26、法律解释的分类:

字面解释: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进行解释既不加以缩小也不加以扩大;限制解释:

缩小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其理解限定于条文核心的一种解释;扩充解释:

用扩充的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的一种解释。

27、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人民的既得权利,以免因新法的实施而侵害人民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

28、法律责任的特点:

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法定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9、法律责任的免除: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被免责;②不追诉和协议免责,指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责任。

30、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

①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②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着眼点不同,前者着眼于国家,表达国家对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后者着眼于违法者,表达违法者由于其违法行为表现承担法律后果。

31、行政制裁:

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简答题:

1、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

概念:

是指法学的所有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或系统;划分:

①理论法学:

以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一般过程和思想学说为研究范围,以高度的概括性研究法律及其现象的共同性问题,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原则。

②应用法学:

②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以及他们的创制、解释和适用的学科群体,以国内或国际的现行法律和法律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

③法律史学:

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研究和介绍人类的法律文化,从而澄清历史法律事实,总结历史经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

④比较法学:

一个法学部门或法学学科,或者一种研究方法⑤边缘法学: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因部分研究对象相关或交叉重叠,以及研究方法的直接移植而产生。

2、法学教育发展概况:

西方:

①罗马是西方古代法学教育的发源地,自《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和颁布时起,古罗马就开古始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活动。

②公园425年,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世界上第一所法律大学,使罗马的法律教育代社会最发达的程度,为后世的法律教育开了先河。

③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西欧,而11世纪至13世纪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以法律教育为中心并因此而著称。

中国:

①春秋战国时期,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在私学教育中兴起。

②东汉末年,“律学”作为中国古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主流。

③1868年,京师同文馆首开法律课程。

④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近代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

3、法学教育的目标:

①宽泛的法律教育意义上:

“培养法律人才”和“养育法治精神”;②严格的法学教育的角度:

培养法律人才,“养育法治精神”只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4、法的基本特征:

①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③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④具有切实的可塑性。

5、法律渊源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概念:

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类型:

①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②习惯法:

产生于人民长期反复行为、并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③判例法:

法院审判案件引以为据的判例,被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④法理:

法的一般性原理。

6、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7、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紧密相连的概念,关系十分密切。

双方都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法律权利便没有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是相对立的、相区别的。

法律权利不能被看做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③从更广泛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在民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8、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平等原则。

9、现代司法的主要特点:

司法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具有独立性和被动性;司法得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具有终极的性质。

10、法律责任的追究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相称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原则;依法追究原则。

论述题:

1、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1平等原则:

一般认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同样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②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般的原则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在通常情况下,新颁布的法律只能适用于该法律实施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事项,而不能适用于在法律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项。

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在特别与一般法是出于同一或同等的效力渊源、二者处于同等的效力地位并且特别法的规定不违背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特别法的效力地位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也就是特别法可以排斥一般法的效力。

④一事不两罚原则:

是指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不得同时处以两种以上性质相同或者刑名相同的罚则。

2、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①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时代条件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产生是在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当道德已经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时候,应运而生的,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

道德的产生于社会的观念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而法律却是更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②道德和法律的形成方式不同:

道德使人们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并非人们完全有意识地创造,其自发形成的色彩浓厚;而法律则相反,除少数习惯法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的强制意志体现出来,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有目的的创造的结果。

③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并不完全需要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它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中;而法律则相反,其形成需要有专门的形式和程序,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对体系性和规则化要求的更为严格。

④道德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律的调整是需要国家强力来干预、保障的社会关系,就是说法律建立的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秩序,它所调整的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⑤道德和法律实施的方式不同:

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等力量;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人们自觉的遵守,但更多的是依靠国家强力作为后盾。

⑥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更看重的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本身及行为造成的后果,更多强调他律;道德主要侧重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更多强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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