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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

附件二:

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对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2、对不按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单位,处以单位50000元、安全第一责任者10000元的罚款。

3、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沿用和套用老规程、老措施,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处以100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4、带烟草或打火物品入井者(包括井口20米附近范围内),罚款1000元;井下吸烟者开除矿籍。

5、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以500元罚款。

6、职工上岗不戴安全帽,处以500元罚款。

7、工作时间睡觉者,发现一次待岗15—30天,并处500元罚款,班中脱岗者,发现一次待岗30天,并处500元罚款;待岗期间,到矿职教部门参加学习班,只发生活费。

8、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者,处1000元罚款,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9、破坏安全、通风、供电、通讯、消防设施者,根据损坏程度按10倍的价值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因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给予单位10000元罚款。

11、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小班、开工前的第一个小班,必须有矿、科两级干部现场检查安全,否则罚主管生产矿长1000元,区长1000元。

12、凡个人罚款由单位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原被罚人再次加罚。

13、对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汇报的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也没有安全措施给予保障的应加3倍罚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三违”的处罚。

14、公司各单位及外施工单位的员工不服矿上安全管理,违反公司及矿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停工学习10天以上,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外委施工人员工资自负)。

15、因“三违”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给予重大事故隐患单位10000元罚款,安全第一责任者2000元罚款,责任者500元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16、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者,每人处以300元罚款。

17、对于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18、严禁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违者给予1000元罚款,并停工学习15天,只发给生活费。

19、“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姓名者,追究责任,并处以500元罚款。

20、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撤职。

21、因“三违”造成各类责任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责任者1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22、“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每项罚款金额累计处罚,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安监员、瓦检员班检台帐漏填或填写不认真、不准确,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24、安监员、瓦检员不制止“三违”现象,不处理安全隐患,对“三违”不汇报,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25、安监员、瓦检员本人发生“三违”,处以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1个月,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上岗后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26、对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罚款300元。

27、对其他违章作业者罚款1000元。

28、对其他违章指挥者罚款2000元。

以上情节严重者按职工奖惩条例给与行政处理。

三、“一通三防”管理处罚规定

(一)通风系统管理

29、矿井、采煤工作面、井下炸药库、采区变电所及充电硐室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0、矿井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对于“掘串采”的一次串联风,一般情况不允许出现,只有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确实有困难时,才允许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且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该面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当构成通风系统后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否则,矿井该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掘进,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待通风系统构成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掘进。

31、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根据停风原因对矿井或相关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2、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3、矿井不得出现不合理的角联通风,否则罚款5000元。

34、矿井不得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不得出现盲巷、盲孔及盲眼,否则一处罚款2000元。

35、井工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年一度的反风演习和主扇外部漏风率的测定,否则罚款2000元。

36、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罚款500元。

37、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要有报批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0元。

38、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图纸,否则立即停止贯通,并对矿井罚款1000元。

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贯通造成事故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9、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测风,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40、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实际、各参数取值计算必须准确,并按期修改,否则罚款500元。

4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2、矿井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否则罚款2000元。

43、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2000元。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4、矿井每年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罚款1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45、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且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该掘进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和独头巷道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和作业,并对矿井罚款5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施工和作业。

46、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工作面和巷道,必须每10天做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罚款500元。

47、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罚款1000元。

48、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49、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不得出现无风、微风作业,否则,该掘进工作面或独头巷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并罚款1000元。

5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应执行审批制度,否则罚款500元。

5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上述规定罚款500元。

52、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500元。

53、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否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500元。

54、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当风机出现故障停风或由于风筒破口等原因造成工作面风量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实现全部断电;否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2000元。

55、需在回风水平主要回风大巷、采区回风石门、采掘回风道内的进风小眼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执行《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且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必须设在进风流中;在工作面掘进过程中通过措施工程可调整风机正常安设位置时,必须及时调整。

否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

56、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57、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58、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59、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6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否则罚款500元。

61、有计划停风的局部通风巷道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罚款500元。

(三)瓦斯管理

62、综放工作面采用φ800孔和小眼超前预爆时,上下人梯必须牢固可靠,便于行人,供风必须采用硬质风筒(风量满足设计要求,不影响行人),必须具备防尘和防灭火设施,已爆和备用的预爆巷必须及时封闭(备用预爆巷内的风筒不得拆除),杜绝出现盲孔、盲眼及盲巷,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罚款5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

63、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必须停产、停电,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罚款500元。

6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款500元。

6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0元。

6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罚款500元。

6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罚款500元。

68、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否则罚款500元。

6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0元。

70、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500元。

71、临时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款1000元。

7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否则罚款1000元。

7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电焊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否则罚款500元。

74、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通风部门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地点及巷道、硐室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75、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否则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并罚款1000元。

76、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否则罚款500元。

77、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等)每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7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注意的事项逐一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做到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0元。

79、瓦斯检查员应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80、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否则必须立即停产处理,并罚款1000元。

8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款500元。

8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不得由采掘队进行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否则罚款1000元。

83、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否则罚款500元。

84、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措施应经通风、生产、安监、机电及调度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采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2)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导致一个采区或一翼瓦斯积聚;(3)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否则罚款1000元。

8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否则视为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罚款500元。

86、凡独头巷道,无通风系统的硐室、未掘通的小眼及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其长度自全负压风流巷道与该巷道交叉入口处算起,超过6米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均视为盲巷,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款500元。

87、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及车辆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否则罚款1000元。

88、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否则严禁送电,并罚款500元。

89、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否则罚款500元。

90、每年必须开展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局审核,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由各矿将公司审批文件汇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报告书一并上报新疆煤碳工业管理局审批,否则罚款2000元。

91、盲巷或无风区域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罚款2000元。

(四)通风设施

92、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93、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或长度大于6米时,均应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否则罚款500元。

94、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主要风门应闭锁或设专人看管,闭锁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元。

95、密闭施工、风门施工、调节风窗施工及风桥标准必须符合《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96、其它通风设施设置位置、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电缆过风门不使用穿墙管等现象,一处罚款500元。

(五)综合防尘和隔爆设施

97、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且各类防尘设施必须要挂牌管理,否则,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立即整改,并罚款5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98、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99、矿井防尘供水管路应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加压泵,否则罚款500元。

100、各矿应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否则罚款500元。

101、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每100m设一道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量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使用除尘器除尘;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3、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应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正常使用;没有支架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必须安设架间喷雾系统,架间喷雾间距不得大于30m,每道至少应设有2组雾化效果好的扇型喷嘴,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4、破碎机处必须进行封闭、安设水幕,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5、进、回风顺槽应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否则罚款500元。

106、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07、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喷雾装置,喷雾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保证防尘效果,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8、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落煤时,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09、矿井必须建立防尘队伍,定期冲刷积尘,形成洒水消尘流程体系管理。

对于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采区巷道内冲刷积尘周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要有冲刷巷道制度,冲刷积尘应有记录可查,每条巷道都应有备用防尘胶管或消防水带(含接口),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10、矿井应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员工的个体防护,凡是进入粉尘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都应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111、各矿井和地面产尘的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建立粉尘测定制度,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12、所有防尘设施必须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13、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应设主要隔爆棚,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1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应设辅助隔爆棚,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15、主要隔爆水棚的水袋储水体积要大于40L,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116、集中式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得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得小于200L/m2,否则罚款500元。

117、隔爆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m;集中式布置的水棚区长度:

主要隔爆棚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不得小于20m;否则罚款500元。

118、水棚应安装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否则罚款500元。

119、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1次,否则罚款500元。

(六)防灭火

120、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且各类设施要挂牌管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立即整改,并罚款5000元,其中5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121、矿井应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

122、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井上下消防材料台帐和牌板,消防材料的数量和种类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123、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否则罚款1000元。

124、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且在前后10m范围之内悬挂便携式报警仪。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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