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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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六个100%”,即:

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排查率100%、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缺损隐患排查率100%、高层建筑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率100%、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率100%、高层建筑“一楼一策”普及率100%、高层公共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高层住宅建筑楼长配置率100%,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县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治理时间

x年8月至12月。

三、重点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黄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刘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治泽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崇刚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然洪县安监局副局长

罗正学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罗正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统筹协调开展日常事务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依法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

县公安局及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高层建筑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县综治办负责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基层日常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安建设”和综治考评,指导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认真开展检查排查,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监督节能改造工程采用符合规定的外保温材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高层建筑燃气安全进行排查检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增补建筑消防设施,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做好产权范围内高层建筑输配电线路和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卫计局、县工科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底数。

成立联合工作组,逐栋对全县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既要查明高层建筑基本情况,也要摸清消防安全情况,分类建立档案、汇总统计。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应用高层建筑信息平台,建立高层建筑数据库,边排查、边录入,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准确情况。

(二)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装饰材料。

严格查处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

对节能改造的高层建筑,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要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严格查处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等。

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保养维护制度,确保完好有效。

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严格查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等。

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不应锁闭;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完好有效;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五)规范电气燃气管理。

严格查处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等。

(六)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严格查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

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职责。

(七)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罚款、吊销执照、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省、州、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八)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

(九)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标准和《贵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对符合《贵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建强微型消防站。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十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

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

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

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1日前)。

各乡镇(街道)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2日至8月31日)。

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

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

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

县政府将成立检查考核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考核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x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治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明确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严格责任,严肃追责。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对高层建筑达不到消防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照;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要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

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州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8月31日前上报联络员(姓名、电话、邮箱),从9月份起,每月21日分别报送当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台帐》《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以及工作小结,12月20日将工作总结报送综合治理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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