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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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doc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84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的设计、施工、生产等,凡涉及安全方面的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的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用于工厂到矿出的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基本要求

 

1.1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贷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

已侵入安全限界者必须拆除。

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对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1.7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

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1.8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跨越铁路、道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和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运输部门同意。

1.10在铁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铁路运输

 

2.1铁路运输设备

2.1.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

2.1.2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士,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

在锑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1.5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与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的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过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

安全线有效长度不小于50m。

2.1.6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须设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线路最小曲线路半径见表1;最大纵向坡度见表2。

 

 

表1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他线

200

180

 

表2‰

 

线路名称

最大纵坡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蒸汽机车

15

20

内燃与电力机车

20

25

装卸线

 

1.5

液体槽车、液体金属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0

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150m,后者可采用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要求办理。

2.1.8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

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a、两尖轨互相脱离;

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

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I0mm;

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他线超过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尽头线的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机车作业前,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制动、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各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

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溶塞等;

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的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厢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相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cm2

、1.8kg/cm2、18kg/cm2,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1X;

b、道岔区不小于41X;

c、装卸线不小于31X;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1x。

2.2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的建筑接近眼界,除按GB146—59《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分类及基本尺寸》限界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特殊型号的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定特殊要求限界;

b、有普通车调车作亚超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d、有凋车作业通过的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200mm。

2.2.2站内两相邻线路的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的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2.4电力线与铁路线路接近或跨越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近时,10kV以下的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的高压电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的导线,其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6信号、安全标志

2.5.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6.2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

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跟制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6.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辩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音响信号。

2.4道口安全

2.4.1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允许设立体交叉,而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

闭时间超过1h,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娇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的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了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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