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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之比较

孟德斯鸠与列宁权力制衡理论之比较

  [摘要]孟德斯鸠和列宁都主张对权力进行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带来的危害,但他们的权力制衡理论有很多不同之处。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主要是针对法国封建专制统治,从维护公民政治自由的角度提出来的。

他主张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列宁是从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出发,特别是在他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高度集中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

他主张通过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发挥人民的民主权利来制约党政权力的过度集中。

本文从权力制衡的目的、制约机制、权力制衡的主体等三个方面对孟德斯鸠和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初步比较。

[关键词]列宁;孟德斯鸠;权力制衡孟德斯鸠是西方权力制衡理论的真正开创者,他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并明确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即关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牵掣”和“协调前进”的学说。

他的权力制衡理论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列宁对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如何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特别是在他晚年被称为“政治遗嘱”的最后五篇论文和书信中,列宁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权力制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两位思想家都认识到了权力高度集中的危害性,并都认识到了分权制衡是遏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但在权力制衡的目的、制约机制和权力制衡的主体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孟德斯鸠(1689-1755年)生活在法国封建制度日趋衰落,新兴资产阶级经济力量不断壮大的年代。

列宁(1870—1924年)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后来苏维埃国家中也出现了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病。

不同的时代环境和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决定了两位思想家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都是不同的。

首先,从权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鸠的矛头所向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列宁则针对的是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

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

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1]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

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

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

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

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

列宁晚年针对苏俄政治体制中权力高度集中,官僚主义严重的现象,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制约主张。

权力过度集中是列宁晚年最为担忧的问题。

十月革命后,苏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苏维埃国家机关,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切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不同。

但是,在苏维埃国家面临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形成的一党执政的局面带来了权力过份集中的弊病。

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的初期,党的中央全会必须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负责。

但是后来,党的“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日常工作……则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等以中央的名义处理。

”实际上,党的领导系统成了另外一种顺序,即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领导中央全会,中央全会领导代表大会。

在最高领导核心中,书记处又由原来的政治局的秘书组织一跃而成为党内最重要的核心机构。

而在书记处内,总书记的地位大大加强了。

列宁认为,这种状况甚至可能导致党的分裂,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列宁对当时任总书记的斯大林的个人品质极不放心。

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遗嘱》中指出:

“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

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员会问题上反对中央的斗争所证明的那样,不仅具有杰出的才能。

他个人大概是现在的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

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

”1923年1月4日,他又说:

“从防止分裂来看,从我前面所说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关系来看,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

”可见,列宁已经深深意识到,权力过分集中是十分危险的。

正是因为如此,列宁不顾病痛的折磨,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其次,从权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列宁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他认为,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个人有关系,属于民事自由;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关系,称为公共自由。

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紧密相关,即“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同时,他认为: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定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为了保证自由,他不仅设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着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构成。

列宁提出权力制衡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一段时间内,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

列宁明确肯定:

“工人和农民,这才是社会主义俄国政治力量的主体。

”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

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写成的《国家与革命》中,他设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

首先,取消议会制,但保留代议机构,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

其次,旧的国家机器应被彻底打碎。

第三,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受人民监督。

按照巴黎公社的经验,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推行监督和监察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要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由于俄国落后的现实条件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列宁的理想在革命胜利后并未变成现实。

到列宁晚年时,苏俄政治体制中出现的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列宁已经意识到,这种过度集权不仅会导致官僚阶层重新凌驾于人民之上。

而且可能导致个人专断和党、国家的分裂。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列宁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权力制衡的主张。

二从制约机制看,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列宁则主张通过人民参与,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制约过度集中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曾参考过古代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受波利阿比思想的影响,他认为罗马国家强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国里避免了权力的滥用。

法律把有限的国家权力分别分配给人民、元老院和各级官吏,使他们相互之间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

当他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后,认为英国政府通过分权达到了政治自由的目的。

所以他着重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学说史上的理论贡献,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谓“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的手里,也不能把两权合一或三权合一,因为无论哪样都不能保证政治自由。

他说: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总之,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应互相独立,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不应由同一机关或同一个人行使。

那么,三种权力如何互相制约呢?

孟德斯鸠认为:

第一,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可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

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各自的见解和利益,这样贵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权制止对方侵犯自己。

他指出,由于司法权相对弱小,所以贵族院在调节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行政权应该由国王掌握,它可以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

行政权还可以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它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限于表示同意。

第三,司法权完全独立,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有关权力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例外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权。

这样,三权分立并互相制约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

列宁晚年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衡的主张。

列宁原先设想,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要建立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政治制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苏维埃政权出现了权力日趋集中的倾向。

列宁洞察了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病和潜在的危机,对此深感忧虑,希望能通过建立权力制约体系来根除政治体制的弊病。

他提出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增加中央委员会的人数。

列宁在1922年12月23日至1922年12月29日口述的《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多次提出建议,要吸收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把中央委员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

他认为这一举措可以增强党的稳定性,避免党内发生分裂。

并“有助于工人改善我们糟透了的机关”,“几十个工人参加中央委员会,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检查、改善和改造我们的机关。

”第二,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

“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虽然实质上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却有点被置于我们的立法机关之外。

”因此,列宁主张,要发挥这些专家的作用,应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

第三,改组工农检察院。

这是列宁为了实现其权力制约思想所进行的最主要的实践活动,也是其晚年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大胆的尝试。

按照列宁的权力制约的思想,在苏维埃俄国应当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党政合一、相对独立的最高监察机关。

列宁试图通过改组工农检察院,建立起这样一个理想的监督机构。

如何改组工农检察院呢?

列宁认为:

一是扩大工农群众在整个机关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重。

他说:

“我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这当然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

”二是把工农检察院的职员缩减到300-400人,提高办事效率。

三是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起来。

这样,工农检查院可以获得更高的威信和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第四,改革国家机关。

列宁认为,要按照“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改组国家机关;要把国家机关的改革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要重视国家机关干部的素质;要建立和健全检查监督制度。

  总之,列宁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在于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增强决策机关的民主基础,改组工农检察院,改革国家机关等方式来约束过度集中的党政权力,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滥用权力和由此可能产生的党的分裂。

值得一提的是,在议行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上,孟德斯鸠和列宁的主张是截然相反的。

列宁对资产阶级议会制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他说,议会只是“清谈馆”,充其量只不过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压迫,镇压人民,……”他主张,“工人代表苏维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革命政府“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即,“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

三从权力制衡的主体看,孟德斯鸠是代表法国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利益的思想家,他不相信普通群众,并且他的三权分立的主张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列宁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理论家,他认为民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权力制衡的主体自然也是人民群众,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不相信普通的人民群众。

尽管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表明人民自己来统治自己。

但他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的”,而且无论在大国或小国由人民议事都有许多不便,所以人民参与政府只是选举代表制定法律。

代表按地域由居民选出,有权决定具体问题;公民选举代表时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

这样,实际上把普通人民群众就排除在了政治之外。

孟德斯鸠还提出,立法机关要实行两院制,他深切同情贵族的处境和心境。

他认为,那些在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声望、私有财产等方面居于优越地位人的意见,对于国家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他看到“贵族团体”和“平民团体”的差别和对立。

因而主张它们分别构成立法机关的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同时,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分权从本质上看是主张“阶级分权”。

马克思指出:

“按照系统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国家制度,“起源于君主专制的时代”。

分权原则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

在孟德斯鸠眼中,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都具有适中有度、不走极端的特点,特别表现在保留国王的神圣地位、赋予贵族很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等方面,致使他所设想的政治形式带有明显的温和、保守色彩。

这实际上是在调和封建特权等级与资产阶级的利益。

尽管如此,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主张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与孟德斯鸠不同,列宁始终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

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他主张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实现权力制约。

列宁认为,革命胜利后,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

并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是反对和制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

他说:

“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发展。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罢免权,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质,它是苏维埃政权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监督制约的主体地位之所在。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关于工农检查院的任务》等着作中,具体阐述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监督制约主体的理论。

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监督制约的权力和权利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作为这个体制一部分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样也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监督制约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巩固和发展,有助于消除国家机关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指挥不力的状况。

列宁晚年的权力制约理论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发挥。

其主要思想包括:

第一,重视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

列宁十分强调选举的公开性。

他指出:

“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可笑的。

”论及罢免权时,他说:

“只有承认和实现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

”列宁也十分关注人民的监督权。

他认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

第二,主张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改造国家机关。

他主张扩大党的最高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直接吸收工农优秀分子参加;改组工农检察院,增加工农代表的代表比重。

在党和苏维埃之外,赋予国家经济计划委员会以一定的立法职能,从而发挥专家、科技人员的积极作用,等等。

总之,列宁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主张通过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约束党政机关手中日益集中的权力。

总之,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角度提出来的,为后来资产阶级提供了一套治国理念,主张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立制衡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

列宁的权力制衡理论是从苏俄政治现实出发而提出来的,主张通过各种途径让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发挥人民民主权利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当前,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防止滥用权力,铲除腐败,应当认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综合利用多种方式,从多角度来制约权力。

[参考文献][1][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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