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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docx

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招收地区一栏应注明具体县区,一式四份,见附件);

3、外派企业通过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派企业人员的《某省对外劳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明确外派劳务招选过程中的收费事宜均由外派企业负责,中介机构不得代为收取任何费用。

外派企业在收费后应向劳务人员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费发票);

5、受委托招收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6、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范本合同。

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或境外中介机构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合同条款的《外派劳务合同(协议)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对2007年以来获权的企业和涉嫌欺诈行为、曾发生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企业,在2年内由省、市外经贸部门重点对其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前期收费、工资待遇、安全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管。

除上述材料外,需监管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确认函;

6、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外派企业名称:

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编号:

拟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情况

拟招收人数

招收地区

派往国别

从事工种

派出时间

受委托招收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外派

企业

备案

申请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年月日

省(市)

外经贸

主管

部门

备案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年月日

招收备案编号:

(2009)东外经贸出劳备字号

审核人:

经办人:

此备案登记表由各外派企业自行印制,有效期壹年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外派企业名称

经营资格证书号

项目名称

中文

英文

外方雇主和(或)中介名称

中文

英文

合同名称及项目

简要说明

派往国家(地区)

工作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市)

外经贸

主管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批准号:

(2009)东外经贸出劳字号

审核人:

经办人:

此项目审查表由个外派企业自行印刷,有效期壹年。

 

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8]鲁外经贸外经函字109号

关于执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

招收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针对近期我省贯彻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实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我厅召集各市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劳务人员代为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

各市外经贸局在受理外派企业的申请时,应查验外派企业通过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派企业人员的《某省对外劳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不得受理非外派企业的项目审查、招收备案手续申请。

二、我厅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招收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现已启用。

今后市属外派企业到省外招选劳务人员时,应在各市外经贸局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我厅在市外经贸局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上加盖专用章。

三、各市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必备24条款(鲁外经贸外经字[1995]第238号文)规定,严格审查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内容。

四、外派企业应直接与境外雇主开展对外劳务业务,从严控制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签约。

对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毛里求斯等国的外派劳务项目禁止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运作。

五、外派企业到各市招选劳务人员时,各市外经贸局不得指定外派劳务基地或中介机构为其招选。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招选的中介机构只允许在注册地辖区内(市或县)招选劳务人员,严禁跨区域招选。

七、按照《对外承包工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招选工程项下劳务人员(非本企业员工)时,须通过具有商务部许可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进行选派。

八、各市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外派企业认真填写《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中委托招收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并附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范本合同;

九、各市应认真审查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中相关收费条款,明确外派劳务招选过程中的收费事宜均由外派企业负责,中介机构不得代为收取任何费用。

外派企业在收费后应向劳务人员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费发票。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必备的24条款

1.签约各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

2.雇佣劳务人数及期限。

必要时雇佣期的延展程序。

3.从事的工作。

明确劳务人员所从事职业的名称、工作(工种)性质、内容和技术要求。

4.工作地点,详细工作地址。

海、船员雇佣合同应写明工作海域。

5.法律手续。

外方雇雇主须负责劳务人员入境、劳务许可、居留等法律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6.旅费。

雇主至少要承担劳务人员的单程旅费。

7.工作时间。

按派往国家或地区(下称当地)法律明确规定月工作天数及每天的工作时间。

8.工资。

劳务人员合同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计件方式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国内同工种工作强度下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乘以规定月工作时间计算。

9.节假日和带薪休假。

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劳务人员的节假日和每年带薪休假期限及旅费。

10.加班。

如雇主要求劳务人员超时工作或节假日加班,应规定最长加班时间,并明确规定按当地劳工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1.5倍,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2倍。

11.工作条件及工作强度。

雇主应按当地法规或双方协商的条件,提供适宜和方便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工作强度和安全措施要符合有关法律或国际通行惯例、做法。

12.交通。

劳务人员在外执行合同期间,从住所到工作地点的交通车辆(如需要应由雇主免费提供或承担交通费用)。

上班途中所用时间亦应有明确规定。

13.食宿。

雇主应按当地法规或双方协商的条件,免费提供适宜的住宿设施、卫生设备和质量良好的三餐,或在规定的工资之外,按当地实际消费标准提供住房租金、伙食津贴。

14.结算和支付。

合同应明确规定雇主对劳务人员工资及其他应得款项的结算时间、币种、具体支付方式及对拖欠的处罚办法。

汇款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15.缴税。

雇主应按当地法律为劳务人员交纳并承担有关税金。

16.劳保。

雇主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7.保险和医疗。

雇主必须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人身、医疗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并承担费用。

除当地法律规定必须在当地投保的险种外,一律争取在国内投保。

人身意外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年6万元人民币。

同时,雇主还应承担保险外的医疗费用及劳务人员必须异地治疗时所需一切费用。

18.工伤、亡及病故。

明确劳务人员工伤、亡及病故的具体处理办法。

19.违约。

明确签约各方及劳务人员的违约责任、雇主解聘劳务人员的条件及具体处理办法。

20.联络。

雇主应定期与我方联系,报告劳务人员在外情况。

对劳务人员采取任何违约处罚措施前,必须事先函告我方同意。

21.不可抗力。

明确规定对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伤亡、终止合同等风险的处理办法和有关程序。

22.争议的处理方式。

明确规定对因执行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需提交仲裁时所指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23.合同语言。

合同以当地官方语言和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4.签章。

除合同最后由签约各方签字及盖章外,每页也须由各方签字及印章。

附件: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项目名称

 

工期

 

预计施工总人数

 

项目总包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分包商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人数

 

构成

 

来源

 

人数

 

来源

明细

 

 

 

填表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8]鲁外经贸外经函字102号

关于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

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88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批准文号

省外经贸厅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的批准文号保持不变,仍为(200*)鲁外经贸出劳字**号;同时增加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批准文号为(200*)鲁外经贸出劳备字**号。

各市外经贸局应参照我厅做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工作批准文号,并报我厅(外经处)备案。

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程序

(一)省外外派企业招收我省劳务人员时,由省外经贸厅在外派企业提交的《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表)加盖公章后,发至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辖市外经贸局。

有关市外经贸局接到我厅《备案表》后,应将其发至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局。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备案表》发至相关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二)省内外派企业跨地区招收劳务人员时,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辖市外经贸局在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加盖公章后,发至有关县(市、区)外经贸局。

相关县(市、区)外经贸局将《备案表》发至同级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三)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外派企业提交的《某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验原件,存复印件)和《备案表》。

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在《备案表》中增加外派企业委托招收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内容,各外派企业应如实填写,以便各级外经贸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受委托招收中介机构情况,更好地指导业务工作。

各市外经贸局每月10日前要汇总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工作情况报我厅(外经处)。

附表:

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件

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882号

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

 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精神,商务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

按照《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871号)要求,各市、各外派企业应认真做好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

外派企业在本市招收劳务人员时,可一并在所在地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手续;省内跨市招收劳务人员时,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招收备案手续;跨省招收外省劳务人员时,须持省外经贸厅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到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商务(外经贸)厅办理招收备案手续。

中央及外省外派企业在我省(青岛市除外)招收劳务人员时,须在省外经贸厅办理招收备案手续。

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管理

凡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在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向外经贸部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

市及市以下外派企业招收省内劳务人员可在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和项目审查手续;需跨省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省外经贸厅办理项目审查手续。

省属外派企业须在省外经贸厅办理项目审查手续。

各市外经贸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工作,不得借此收费,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予批准的,要向企业解释清楚。

各市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工作情况汇总报省外经贸厅备案。

三、加强对高风险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管

各市外经贸局要从严审查外交部、商务部确定的高风险、敏感国家地区劳务合作项目。

对2007年以来获权的企业和涉嫌欺诈行为、曾发生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企业,在2年内由省、市外经贸部门重点对其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前期收费、工资待遇、安全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管。

除《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外,需监管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确认函;

6、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待商务部重新确定经营资格后,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商务部文件

商合发〔2008)38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现就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三)在下列情况,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本《通知》所列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有正在处理或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3.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5.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二)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审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外派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四)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外派劳务项目。

四、外派企业在所在省(区、市)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可同时提交《审查表》和《备案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并办理审查和备案手续。

五、外派企业在劳务人员出境后,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商合函(2007〕36号)的规定及时填报劳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外派企业所在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外派劳务工作的宏观监测和对外派企业的监管。

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国家外派劳务培训管理的规定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责任,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七、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与劳务人员招选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协助有关省市和相关外派企业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

八、输港澳台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劳务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核、项目备案或项目立项,但在招收劳务人员时,也须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的外派企业并督促其认真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某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某省公安厅

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鲁外经贸外经字[2008]871号

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管理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在我省范围内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市(非县级市,下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招收备案手续。

中央及外省外派企业在省外经贸厅办理,省内外派企业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市外经贸局办理,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招收备案手续。

外派企业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

各市外经贸局应为各外派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抄送市级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

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得为外派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派劳务备案手续。

二、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手续

按照通知要求并报请公安部同意,我省将在部分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问题突出地区(名单另发),由公安机关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手续。

在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省外经贸厅盖章确认的《备案表》,依法为省外外派企业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手续;凭申请人提交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外经贸局盖章确认的《备案表》,依法为省内外派企业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手续。

省外经贸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对我省实行凭《备案表》办理护照手续的地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对发生问题较多的地区纳入管理范围。

三、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监督管理

各授权自办签证的外事部门及其外事服务中心要按照外交部规定加强对办理签证工作的管理,对不能提供《备案表》的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为由委托代办签证的应予以拒绝。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加强对媒体发布招收广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广告发布者未查验《备案表》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外经贸局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各外派企业并监督执行,同时加强与同级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通过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开展对本地区外派劳务人员出境务工情况的研究分析,每月10日前将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情况上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汇总后定期向省外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通报。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特急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商合发〔2008〕343号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

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遏制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实现管理关口前移,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研究决定,对招收并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后〉抄送本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为外派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派劳务备案手续。

三、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问题突出的地区,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办理护照的有关规定报公安部批准后,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对以出国劳务为由但不能提供《备案表》的护照申请人,应依法拒绝受理其护照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有关规定,商同级公安机关制定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备案管理规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外事王管部门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按照办理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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