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的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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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程序
模拟法庭文字资料
(根据视频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一开场嘉宾致词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欢迎光临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堂,来到第三届“金诚同达”杯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开幕式暨中国人民大学专场比赛现场。
我是中国人民大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王鑫磊,同时也是本次活动的主持。
“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组织的一项旨在促进学术进步、加强对外联系与宣传、推动校际交流合作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到现在已经是第三个年头了,根据我们的完善不断地发展。
2005年1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发起的首届“首都高校模拟法庭”在两校举行,2006年1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发起的第二届“首都高校模拟法庭”隆重举行,活动在第一年基础上活动更加丰富,流程更加完善,参与的人数更多,活动影响更加广泛,2007年的十一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这五所国内一流法学院联手打造的第三届“金诚同达”杯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将会在今天,我们的人民大学逸夫会堂,为大家隆重揭开帷幕,谢谢大家这么热烈地关注我们的活动。
同时,我们的活动在这三年里也得到了众多领导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也非常荣幸地把他们请到了我们的现场,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戴玉忠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车丕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律师、郑斌律师、李德成律师、黄善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郑晓辉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模拟法庭指导老师姚欢庆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郑小敏老师,中国人民大学团委学术部部长康健老师。
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老师和来宾的帮助与支持。
同时我们的活动也得到了众多兄弟院校的大力支持,今天由来自北京二十一所高校的代表来到我们现场,让我们用掌声向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为我们致词。
王利明教授致辞
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金诚同达”杯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今晚开幕了,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向出席此次活动的各位来宾和首都高校的青年法律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大家参与模拟法庭这个活动表示由衷的感谢,对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这次活动的顺利进行所提供的经费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家知道,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我们的法学院不仅仅要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把实践引入课堂,引入教学,也是知识和实践结合的一种非常好的方法。
这是推进我们教学改革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即举办像今天这样的,各种形式的模拟法庭和辩论赛活动,对于培养我们同学的实务能力、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活动已经经历了两届,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本次模拟法庭在人民大学举行,得到我们法学院积极地支持,并且今后将一直支持这个模拟法庭活动继续进行。
我们也相信,这样的活动一定会促进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教学改革,增强我们同学对处理法学实务的本领的掌握,也加强了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师生与兄弟院校的联系,保持密切地合作与交流,也有助于我们和律师事务所及法院和检查机关的合作。
所以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活动。
最后,我预祝“金诚同达”杯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主持人:
再次感谢王利明教授,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丕照教授为大家致词,掌声有请。
车丕照教授致辞: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我是受我们清华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的委托,来参加这个开幕仪式,但是他没有授权我讲话,我想我就来说几句话吧。
第一是表示祝贺,祝贺我们这个模拟法庭能够圆满成功;第二是表示感谢,感谢人大的老师和同学们为这个活动所做的充分准备,感谢金诚同达律所对这次活动所做出的支持;第三,正如王院长刚才讲的,这个模拟法庭是法学院校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所以我相信通过这个活动,来训练我们同学的理论基础和各种实践能力,人大和北大都是长期地注重模拟法庭的训练。
最后,今天是人大和清华来进行对抗,我今天也是以一个亲友团身份来参见活动,如果你们能赢了人大法学院,也千万别客气,谢谢大家。
主持人:
车院长的讲话是非常的风趣幽默,下面有请本次活动的赞助单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律师上台致词,有请。
刘红宇律师致辞:
我融入到同学中间,感觉到非常非常温暖,让我自己仿佛又回到了校园。
所以,赞助这么一个活动的初衷,我想不说大家也都一定很明白了,我非常希望贴近各位学子们,能够走进青春。
对于今天这个活动,我除了表达祝贺之情,同时也想告诉大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也迎来了建所十五周年的盛大庆典,作为中国近代最早成立的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全国优秀的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不断成长和壮大的过程,我们实际上也是在践行中国律师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责,还是作为一个律师去实践个人价值的梦想和职业使命的过程。
而且这个过程我们确确实实见证了中国法治文明日趋完善的光辉历程。
到今天我可以自豪地说,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在业界享有盛誉,因为我们的排名一直都是在北京的前十。
那么回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走过的这十五年,我们也深深地感受到办所的这一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过程,也是探索律师实务发展和不断创新的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更是我们在不断地培养律师的一个过程。
所以这个过程中间,在工作中间,在实践中间,在律所的管理中间,作为律所的合伙人,我们就感觉到传统的法学和现实的法律实务的需求之间还是有脱节的。
我们非常期待,有更多的人才能够在参与工作之前有非常清晰的定位,并且对实务有非常清晰地了解,对未来选择职业、选择岗位要有一个非常直接的感性的认识。
那教学和实务之间既然有着这种脱节,我觉得每一个法学教育者或者司法实践者都可以去反思,反思传统的法学教育和积极探索创新的法学教育。
那么理想的法学教育方式是怎么样的?
它怎么能够使更多的青年学子在学习阶段就能够接触到法律的实务操作流程,掌握初步的技巧,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发展必备的职业技能?
那我想今天这个模拟法庭教育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状态,那么值得深思的是,我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每个人都希望有这么一个平台能够去推动法学教育更加的逼真、更加的生动、更加的有效,我们来帮助院校的同学更好地了解实践中的法律教育。
这次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独家赞助这个高校模拟法庭,其实初衷有两点,一点就是为了回报师恩校情,感谢学校的老师们多年始终如一的辛勤培养,因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里也有人大和清华的校友,当然也有其他院校的。
那么培养青年俊才,贡献曾经是法律学者的一份力量,所以我们也非常希望能借这个机会能够促进法律学子们在实务方面的良性互动。
我祝愿模拟法庭能成为未来法律人才展现自己的一个舞台、锻炼自己的一个校场、检验自己能力的一个坐标。
祝愿模拟法庭活动越办越好,并且成为高校法学才子向往的一个魔力课堂,祝愿在座的各位法学学子们能够成为中国法律的未来之星,也祝愿你们未来能找到自己最好的岗位,谢谢大家。
主持人:
接下来,请允许我宣布第三届“金诚同达”杯首都高校联合模拟法庭现在开幕,首先进行人民大学专场比赛。
观看PPT(案情介绍)
二庭审过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
到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
(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
(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
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
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
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
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没有异议
审判长:
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被: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
包括
(1)医疗费40460.7元;
(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
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
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
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
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
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
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
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
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
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
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
本状副本3本
审判长:
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
收到。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
证据1:
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
证据2:
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
证据3:
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
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
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
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
证据6:
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
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
审判长:
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
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原因如下:
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
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
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
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
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
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
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
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
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
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
审判长:
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
(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
我叫陈二冬,男,年龄60,民族汉,职业及工作单位:
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没有。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
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
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
听清
审判长:
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
证人:
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
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
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
有无提问?
原:
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
证人:
哦,可以。
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
原:
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证人:
没有。
原:
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
证人:
对。
原:
好,提问完毕。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
有无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