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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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009-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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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管理社是指市地联社及办事处。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咨询(审批)机构,其中,乡镇信用社为信贷审批小组,县(市、区)联社为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及地市为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上报咨询?

与客户签订合同?

提供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从申请至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省、市地两级上报咨询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一)经营社权限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

(二)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国债等质押方式申请的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以及不须上报咨询的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三)经营社须上报咨询的贷款业务,在自身完成审议程序后,按省联社制定的上报咨询规则执行。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对拟受理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人为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对贷款的调查负责;办第六条

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第七条

(一)办理不须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的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社办理不须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为经办责任人;理事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主责任人。

2、管理社办理不须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管理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经办责任人;理事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主责任人。

(二)办理须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的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社办理须上报省、市两级信贷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信贷业务,经营社信贷部门负责人为经办责任人;贷款主责任人仍为经营社有权审批的理事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

2、管理社管理并调查的须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负责调查的信贷部门负责人为经办责任人;理事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的主责任人的界定:

经营社负责调查的信贷部门负责人为经办责任人,贷款主责任人仍为有权审批的理事长(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

第四章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信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信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

个人身份证明;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

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五章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是贷款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二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调查人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六章信贷业务的审查

第十六条贷委会(贷审会)是贷款的审查部门,由法人机构理事长、主任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

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查信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各级贷委会(贷审会)在审查贷款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不含第十七条

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咨询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咨询事项为不同意,其中贷委会(贷审会)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贷委会(贷审会)的审查意见要形成会议记录和审查报告,与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审查报告要加盖贷委会(贷审会)专用章。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贷款管理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章信贷业务咨询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实施咨询是省联社对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农业县(市)联社和各市区联社实行不同的咨询额度。

农业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非农业贷款单笔及余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必须向省联社咨询。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市地联社、办事处根据县联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安排授权额度。

市区联社非农业贷款单笔及余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哈尔滨市城郊联社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必须向省联社咨询,规定额度以下,分别由市地联社、办事处根据其联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安排授权额度。

另外,在省联社信贷业务信息系统没有建立前,以市地联社、办事处为单位,对其自身咨询同意后所发放的大额贷款,每月初5日前向省联社进行报备(报备表格及方式另发)。

第二十一条省联社及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县(市)联社须咨询

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市信贷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理事长或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法人机构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

报备咨询报告必须是法人机构的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信贷业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报备咨询信贷业务的可行性评估情况,申请信贷业务的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法人机构贷审会对信贷业务的决策意见等;

(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委员会信贷业务审议咨询表》;(三)客户资料:

1.客户贷款申请书;

2.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客户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5.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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