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案例xi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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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案例xin
案例一合同成立条件
2004年4月1日,巴西WOLF公司向我国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出售鱼粉:
于4月6日15时前答复有效。
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2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为CFR上海,价格为每吨483美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回复巴西WOLF公司传真,要求巴西WOLF公司将价格由483美元减至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明确指出:
“如果同意以上两点,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
4月4日,巴西WOLF公司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结果是: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为:
“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同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
”巴西WOLF公司也同意了以上意见。
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4月5日,巴西WOLF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
同日,欣华回传真给巴西WOLF公司,告知将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WOLF公司签署合同。
5月2日,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郝经理,交给他巴西WOLF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
郝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宇。
5月6日,当巴西WOLF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郝经理仍未签字。
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末签字的合同取回。
5月9日,巴西WOLF公司致传真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5日的传真的内容,并谈到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给巴西WOLF公司造成了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36小时内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5月1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西WOLF公司的传真中称:
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5月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
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
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
并且,5月6日,巴西WOLF公司已经将合同取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巴西WOLF公司“已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撤回了要约,没有必要等我方签字生效。
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5月11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
该公司取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合同存在,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重申要对所遭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12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
首先,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
其次,5月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放下,对找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最后,5月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就匆匆将合同取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
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方开信用证履约,我们不能依据被你方撤回的合同开证履约。
你方对本次交易已毫无诚意,我们对你方的要求深表遗憾,也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3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带去合同文本,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
5月19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
因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递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
并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
是打算签合同,还是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提出,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2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答复:
重申合同应该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以后生效,巴西WOLF公司取回合同文本是撤回要约。
5月22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
5月31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巴西WOLF公司重申了5月20日传真的内容,并告知:
由于双方合同矛盾,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已经将订单撤回,声明保留要求巴西WOLF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告知,将巴西WOLF公司快递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4日,巴西WOLF公司电告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指出: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巴西WOLF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提出赔偿。
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未果。
2004年7月15日,巴西WOLF公司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巴西WOLF公司认为: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巴西WOLF公司的要约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在以后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取得了一致,即:
巴西WOLF公司同意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要约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巴西WOLF公司还认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双方虽然在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当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巴西WOLF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巴西WOLF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木索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这是巴西WOLF公司“撤回要约”。
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履行问题。
JIA本案是由于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上的差异引起的。
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双方于4月4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
二、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
三、巴西WOLF公司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取回是否是“要约的撤回”?
本案参考结论
法院支特巴西WOLF公司的请求,确认双方电话和往来函电证明合同已经存在,来往函电也是书面形式,判决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巴西WOLF公司违约损失85万美元。
案例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二
美国利而顿有限责任公司发盘给中国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称:
“供应PC机1000台,奔4,每台CIF北京800美圆,合同成立后50天内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复电。
”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
“接受你方发盘,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
”
☆案例问题:
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合同未成立。
本案理论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4个过程:
(1)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四个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每笔交易订立合同必经的法律步骤,而其他两个环节,有时在交易中也可能不出现,因为,如了解对方交易条件,就不必向其发出询盘,如对方建议订立合同的交易条件合适,就没有必要还盘,可以直接表示接受。
所以,在这几个过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约与承诺2个过程。
利而顿有限责任公司发盘给虹荔有限责任公司,是有效的邀约。
虹荔有限责任公司的还盘,对该邀约作出了修改,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这个改变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属于对邀约的实质性改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条规定: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故,合同未成立。
案例三:
提单
2004年2月,依据FOB条件,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莱纳利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
2004年4月1日,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米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2004年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莱纳利尔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案例问题: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是否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
结论: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十二条款规定:
“洁净运输单据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規定:
“提单:
保留和证据效力。
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2.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3.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
(1)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4.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
“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承运人义务
发货人甲国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将750箱咖啡从安德卫普出口运往釜山港。
该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向乙国丙运输公司申请舱位、由乙国丙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集装箱。
根据甲国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的委托合同,由某运输公司作为甲国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
乙国丙运输公司收到3个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运抵釜山,收货人拆箱后发现一个集装箱内的咖啡串味变质。
经检验表明,250箱咖啡受某种化学品刺激气味的污染。
经调查认定,该航次装运咖啡的集装箱中的一个,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某种化学品,前一航次残留的某种化学品气味是本航次250箱咖啡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
•问题:
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
远洋运输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国际惯例,集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气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接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集装箱应属于“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甲国某进出口有限责任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咖啡,而将没有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甲国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装箱,对本案咖啡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咖啡损失的赔偿。
•某运输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发货代理人,在装箱前没有尽到认真检查箱体的责任,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称装箱前未发现箱内有特殊气味,也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远洋运输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咖啡污染;某运输公司未能按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使咖啡污染成为事实。
远洋运输公司应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风险由谁承担?
我国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U&N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00包毛呢的CFR合同。
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1月10日,但是,U&N公司租来的运货的“CHAMOIS”号在途中遇到飓风,装货至2004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U&N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CHAMOIS”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1月30日“CHAMOIS”号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起火,200包毛呢起火,船长命令救火,在救火过程中,造成250包毛呢进水毁坏。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比计划晚到达目的港,正好赶上了毛呢价格下跌,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毛呢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jia☆案例问题:
一.途中烧毁的毛呢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二.途中湿毁的毛呢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三.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毛呢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四.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U&N公司追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
一.途中烧毁的毛呢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二.途中湿毁的毛呢损失属共同海损。
三.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毛呢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四.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U&N公司追偿。
•分析:
一.途中烧毁的毛呢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风险。
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平安险具体包括:
①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④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损、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是,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⑥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物、仓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
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救助费。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在内。
保险范围包括了单独海损,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
二.途中湿毁的毛呢损失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且合理地造成了毛呢被湿毁,此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保险范围包括共同海损。
三.欣欣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毛呢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且倒牵提单,所以造成了迟延交货。
四.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U&N公司追偿。
根据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承运人取得U&N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保证书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参见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关于托运人的保证的规定。
•
•
案例六:
承运人责任期间。
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
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
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
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
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问题:
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答案:
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
2、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案例七:
承运人是否尽到义务?
可否免责?
•A国Someware有限责任公司卖给B国S&P有限责任公司一批微波炉。
由承运人所属的“伊丽莎白”号货轮负责运输。
装货时间是从1942年2月3日早至6日晚,该轮预计7日起航。
在装货期间,6日早上,船员发现污水管因冻结而堵塞,船长命令船员烘烤以使冰融化,结果引起火灾。
到7日凌晨,该轮沉没,货物全损。
•Jia☆案例问题:
承运人是否做到《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是否可以引用免责条款?
•本案参考结论:
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不能引用免责条款解除其应负责任。
•应该仔细参考《海牙规则》第3条与第4条。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的“开航前和开航时”是指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时间。
船上发生火灾时,正在装货。
该轮污水管堵塞应被视为不适航,因不适航导致的货损,以及由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导致的火灾都属于承运人没有恪尽职守,所以,无权援引《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以解除其应负的责任。
案例八:
关于保函问题
•2000年10月30日,屯突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与A国H&W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屯突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A国H&W有限责任公司矿石50000吨的CFR合同。
屯突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2001年1月5日前。
预计货船将于2月5日到达目的港。
A国H&W有限责任公司租的“亚历山大”号货船,在途中遇到台风,致使至2001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货。
承运人在A国H&W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
船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
屯突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安排好了运输工具和租好了仓库。
由于货船迟到,赶上矿石的价格下跌,使屯突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矿石时的价格下降,造成损失。
•JIA ☆案例问题:
1、本案保函属于什么性质?
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
1、本案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构成对善意第三方收货人的欺诈。
2、承运人应当承担因货物延迟到港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
•分析: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货物装船后,如经托运人这样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
如果托运人已经在事先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凭证,更应交还该项凭证,换取“已装船”提单。
但也可根据承运人的决定、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装货港,将装载货物的船名和装货日期,在上述凭证上注明。
而经过如此注明之后,上述凭证对于本条而言,便应视构成“已装船”提单。
《汉堡规则》第15条规定,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作此要求,承运人须为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除载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外,还须载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货船和装船日期。
……”
倒签提单是指:
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为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有意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
一般情况下,这种提单常被认为是无效提单,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只要不构成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的欺诈,承运人一般是接受的。
本案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所出具的保函是恶意的,是针对第三方收货人的。
在主观上构成了对善意第三方的欺诈,在客观上也给第三方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