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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提升工业平台形象,加大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培育力度,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振兴实体经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集群发展,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工业平台建设

(一)工业园区建设投资补助。

经审核确认,按镇街道工业园区建设实际投资额5%、最高180万元补助,其中省级中心镇最高2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建设。

(二)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补助。

评定为嘉兴市或平湖市特级、甲级、乙级的镇街道转型升级工业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补助。

经市政府批准并规划实施的新兴特色产业园区,给予3年、每年8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

(四)创建协会建设补助。

新组建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列入全国、全省企业社会责任、产业集群示范区(基地)等试点的协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

二、鼓励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

(一)扶持新兴产业项目。

对电子电器、装备制造和光机电一体化等光机电、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临港工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技术创新投入和设备投资合计500万元以上,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3%、最高80万元补助。

市政府批准的新兴特色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扶持国家、省级重点项目。

对列入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3%、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重点或争取省用地指标的技改项目,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3%、最高150万元补助。

扶持重点引进市外内资项目,对平湖市外投资我市的内资项目且当年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扶持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对企业实施产业升级、产品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经审核确认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应缴税金超过上年全市平均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且技术创新投入和设备投资合计500万元以上,给予技术创新投入8%和设备投资额3%、最高80万元补助。

上述

(一)、

(二)、(三)条款不重复补助。

(四)鼓励镇街道引导企业增加设备投入。

镇街道辖区内企业当年生产性投资中设备投资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20%以下,20%及以上、25%以下,25%及以上,且三年来生产性投资年均增长10%及以上,分别给予镇街道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重组

(一)扶持行业龙头企业。

新认定的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以上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3年、100%财政补助。

经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认定的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减半补助。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兼并收购或优化重组企业以企业兼并收购或重组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增长部分给予3年、50%财政补助。

(三)设立工业企业销售规模奖。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销售规模奖。

(四)设立工业企业财政贡献奖。

凡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30%、5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年度财政贡献奖。

四、鼓励“退低进高”、节约集约用地

(一)鼓励企业“退低进高”。

鼓励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传统产业转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新兴特色产业。

经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退低进高”项目,新项目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应缴税金分别高于上年全市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上年全市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给予“退低进高”项目设备投资额3%、最高5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挖潜节地。

鼓励企业实施“退低进高”、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挖潜节地项目,每年开展企业挖潜节地优秀项目评选,对评为年度挖潜节地优秀项目,给予项目设备投资3%、最高50万元补助。

(三)鼓励镇街道挖潜节地。

镇街道通过各种挖潜节地措施完成市政府年度挖潜节地、“退低进高”工作目标任务,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其中收回企业腾退用地,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五、鼓励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一)鼓励创建行业(区域)技术中心。

经国家、省认定的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补助。

国家、省行业(区域)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

(二)鼓励创建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验收并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

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3万元补助。

(三)扶持实施技术创新项目。

列入国家、省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和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补助。

(四)扶持工业新产品。

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给予10万元补助。

通过国家、省级鉴定,并获得新产品证书的国家、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

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产品被评定为国内、省内和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五)鼓励主导或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行业协会主导、参与制订的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主导单位20万元、参与单位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行业标准,给予主导单位15万元、参与单位3万元补助。

列入省、市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获得省、市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六)加强企业管理。

列入国家、省、市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六、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

(一)鼓励设立工业设计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工业设计公司在平湖设立独立核算工业设计企业并为我市制造企业开展生产流程设计与选择,提供重组优化生产流程、产品设计、自主品牌创建设计等工业设计服务的,以实缴营业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年、80%补助。

(二)鼓励分离设立工业设计中心。

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对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进行改造分离,建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改造分离设立独立核算工业设计中心并为我市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实缴营业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年、80%补助。

(三)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鼓励工业设计成果转化。

鼓励我市制造企业购买和应用工业设计成果,按设计交易合同额给予企业3%、最高30万元补助。

七、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一)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评定为省、市成长型中小企业、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最具成长潜力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二)扶持创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创建担保公司补助。

创建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满1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经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增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注册资本满1年且融资担保金额超过实收资本1倍及以上的,给予增资部分1%、最高30万元补助。

融资担保风险补助。

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按年担保日均余额0.5%给予担保风险补助、最高50万元。

当年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日平均余额超过实收资本3倍的担保公司,按核准担保贷款呆帐、坏帐额5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最高30万元补助。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获得省级以上信用评级,给予5万元补助。

上述财政补助全额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

(三)加强企业培训。

鼓励企业经营者、创二代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对参加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一年期以上EMBA研修和企业经营管理学习培训,给予培训费用50%、最高1.5万元补助。

八、鼓励品牌创建

(一)鼓励创建品牌指导站。

对各镇街道创建企业品牌指导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企业品牌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省、嘉兴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企业品牌补助。

对获得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其评定上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享受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国家级五年、省级三年100%的补助。

上述

(二)、(三)款涉及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补助一次。

(四)鼓励申报品牌培育试点。

申报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鼓励创建区域品牌。

创建获得省级及以上区域品牌,给予主要创建单位15万元奖励。

(六)鼓励创建安全品牌。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机械制造、船舶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

(七)鼓励引进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企业。

市外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企业投资我市且注册独立核算公司,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三年、50%补助。

九、鼓励节能降耗和生态发展

(一)鼓励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经济开发区、独山港区和镇街道工业园区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循环利用项目,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建设,经市经信局立项并经省、市验收合格,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鼓励实施清洁生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清洁生产,列入市经信局年度计划并组织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6万元补助。

经省认定为绿色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

(三)鼓励实施节能降耗项目。

列入市经信局年度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下列节能降耗项目给予补助:

工商企业(含商场、宾馆)实施燃煤锅炉余热、余压利用和冷凝水回用、空调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应用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节能实效的节能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实际节约每吨标煤50元、最高50万元补助。

镇街道实施路灯节能改造,并经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10万元补助。

非集中供热区域采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进行供热,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实际节约每吨标煤50元、最高50万元补助。

集中供热区域和中心城区内工商企业开展燃煤锅炉整治给予支持,一是拆除燃煤锅炉和烟囱的,按锅炉蒸吨数实行补助,标准为:

立式锅炉每蒸吨2万元,其中0.1蒸吨及以下锅炉补助0.3万元,卧式锅炉1蒸吨以下补助3万元,1蒸吨及以上锅炉以4万元为补助基数,每增加1蒸吨补助2万元;二是因工艺要求或管网未到须使用自备锅炉的,改用清洁能源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

上述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减排资金和工发资金各列支50%。

公交、出租运行车辆实施油改天然气或生物质燃油等新能源节能,分别给予每辆公交车、出租车一次性改造补助1万元、2000元,减排资金和工发资金各列支50%。

列入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0%或实际节约每吨标煤50元、最高20万元补助。

列入省、市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年度计划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万元和10%、最高10万元补助。

(四)鼓励淘汰落后产能设备。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关停淘汰并拆除设备的造纸、印染、水洗、电镀、制革、化工、建材等“十小”企业和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水源保护区企业,给予企业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额20%或实际节约每吨标煤50元、最高2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五)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组建节能服务公司。

在平湖注册并为我市用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满1年且实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累计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按注册资金10%、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在我市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并取得年度实际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按该项目投资额的10%或实际节约每吨标煤50元、最高50万元补助。

(六)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

对在2012年之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以其前三年应缴增值税平均数为基数,按其供应我市利废生产企业销售实缴增值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补助。

十、附则

(一)鼓励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简称工发资金)使用按照“总额控制、绩效挂钩、突出重点、集中兑付”原则。

总额控制就是市财政每年根据可用财力安排使用计划数;绩效挂钩就是每年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调整;突出重点就是兼顾全面的同时,重点支持工业平台提升,光机电、临港、生物医药“三大主动力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集中兑付就是各种补助每年集中兑付,确保补助总额能够实现综合平衡。

(二)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经信局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控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

工发资金享受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等任务。

凡违反工商、财政、税务、环保、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减排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中称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除列举外仅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凡与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均按企业所属财政预算级次,由市本级和镇街道财政分别承担、各自兑付。

镇街道确因可用财力低于上年等因素,可自行设定财政补助标准。

(五)企业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明确注明限额外,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的各类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不含与对地方财政贡献计算的补助,下同);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个别条款除外)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条款,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补助。

(六)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影响重大的产业集群项目和列入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并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的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项一策”、“一企一策”。

凡享受“一项一策”、“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各项政策。

(七)为规范核算,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各级财政应建立企业政策兑现的档案和清册,登记企业享受政策的依据、期限、标准和实际享受金额等内容。

审计部门将政策兑现列入审计范围。

(八)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在审定时应征得企业所在镇街道同意。

(九)本政策意见出台后,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工发资金政策停止执行。

以前年度已对特定企业作出的专项承诺继续有效,按国家允许的财政补助方式兑现。

(十)本政策意见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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