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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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赛题B

第三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一轮比赛赛题B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凡,男,29岁,1981年9月2日出生,山东省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

山东省莱阳市柏林庄镇冶房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押莱阳市看守所。

2、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010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

之后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张平倒地哭泣,朱凡将张平推搡入301室内,并反锁房门。

张平躺到床上继续哭泣。

为稳定朱凡情绪,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朱凡称太晚了,并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

欲将其杀死,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

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

之后张平便将电线藏了起来。

此时朱凡坐在沙发上喝啤酒,张平继续对朱凡说软话,并劝朱凡上床睡觉。

朱凡睡觉后,张平离开。

三、证据清单

序号

名称

件数

页数

备注

1

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

4

1

2

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2

1

3

张卫山证人证言

1

1

4

张天民证人证言

1

1

5

刘花改证人证言

1

1

6

葛金林证人证言

1

1

7

陈光证人证言

1

1

8

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1

1

9

常住人口登记表

1

1

10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

1

11

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

1

12

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1

3

13

法医物证鉴定书

1

1

1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1

2

 

注:

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四、证据

(一)被告人朱凡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朱凡于2010年5月6日、7日、8日、11日的供述:

2010年5月6日上午,我和张平在小区附近公园时,我提到复婚,张平不同意,后我俩就往宜家新村住处走。

当走到楼门口时,我说还是想和她复婚,她还是不同意,我一气之下便拿起门口的椅子打她,她倒地上哭了,我也就不打了。

我过去抱起她,连推带抱的把她弄到301室。

到屋以后,她躺床上哭,我见这情景,当时就想把她勒死。

我拿着电视天线到床边,把天线绕在她脖子上就勒她,她一见就用双手抓住天线,我一勒她,就把她拽下床。

我还说:

“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话,我当时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想把她给弄死。

她一看我这样,就对我说软话,她说软话,我也没脾气,就松手了。

因张平双手一直抓着天线,我松手后,张平就把天线拿走了。

拿走以后,我俩在客厅说了会话,我就拿啤酒喝,她也喝了点,喝完酒后我就回卧室睡觉了。

签名:

朱凡

讯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二)被害人张平的陈述

姓名:

张平

性别:

出生年月:

1981年10月29日

年龄:

29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

被害人张平于2010年5月6日、11日的陈述:

2010年5月6日上午,在小区附近公园的时候,朱凡提出复婚,我不同意。

后来我俩到了宜家新村住处的楼门口,他还要求和我复婚,我不同意。

这时他就从宜家新村门口找一把椅子,用椅子砸我,他还要用路边的一个水泥桶打我,我一看就跑,他追上我以后把我拖回家。

进屋以后,他把门反锁上,把我带到北侧卧室,问我怎么办?

当时我想先稳定他情绪,我就说咱们复婚吧,朱凡说太晚了,我说那你想怎么办?

他说他想死,还说要和我同归于尽。

我说还有孩子呢,他说管不了那么多。

后来我们两个人去南边卧室,我当时坐在床上,朱凡背着手对我说:

“我不过了,你也别过了,咱俩一块死。

”然后他就拿出有线电视天线勒我脖子。

我第一反应就把手伸进线内,他把我拽到地上,我对朱凡说:

“我想看孩子最后一眼。

”朱凡松手了,他问我有什么说的,我说我想看孩子最后一眼,他说:

“看什么呀,我连自己都管不了”。

他还说要不杀我,以后就没机会。

他停手以后,我把天线藏在储藏室。

朱凡在沙发上喝啤酒,我看他喝啤酒,就想把他灌醉,我也喝了点。

后他又找天线,还一直拿着天线,我特别害怕,就和他说软话,我就又把天线藏起来,我劝他上床睡觉,他就上床睡觉了。

签名:

张平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三)张卫山证人证言

姓名:

张卫山(系为被害人张平的父亲)

性别:

出生年月:

1956年4月22日

年龄:

54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

朱凡和张平离婚后,两人有时在一起住,也有时在家里住,最近两人关系非常不好。

张平不想见朱凡,最近张平也和我说过,和朱凡正式分手,不再有任何交往,断绝关系。

我不过问张平和朱凡在生活中是否打架,张平也不主动跟我说,但两人肯定打架,有好几次她回家,我见她脸色很沉,脸上还有伤。

签名:

张卫山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2010年5月6日

(四)张天民证人证言

姓名:

张天民(系为被害人张平的大爷)

性别:

出生年月:

1949年6月14日

年龄:

61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

2010年5月6日,张平来我家找我,见面就哭哭啼啼,我问怎么了,她说被朱凡打了。

我问她:

“朱凡为什么打你?

”她说是因为朱凡想复婚,她不同意,朱凡就打她,后来借机逃脱了,就来找我。

她说朱凡用椅子打她,还说朱凡勒她脖子。

我看见张平右胳膊肘红了,还有点肿,脖子上有红印。

签名:

张天民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2010年5月6日

(五)刘花改证人证言

姓名:

刘花改

性别:

出生年月:

1963年9月8日

年龄:

47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河南

暂住莱阳市宜家新村盛满城饭店员工

2010年5月6日10时左右,我在莱阳市宜家新村南面盛满城饭店内上班,后听说门口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打架,我到外边看的时候,没有看见有谁打架,但放在门口的一把椅子碎了,听旁人说是他俩打架打碎的。

 

签名:

刘花改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2010年5月7日

(六)葛金林证人证言

姓名:

葛金林

性别:

出生年月:

1963年1月3日

年龄:

47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河北

暂住莱阳市西关槐树巷

2010年5月6日10时左右,有一男一女在宜家新村南面吵起来了,具体吵什么我没注意听。

不一会儿,那女的跑过来,好像是被那男的打了,在求救的样子,具体怎样被打的我没看见,后来他们都走了。

签名:

葛金林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2010年5月7日

(七)陈光证人证言

姓名:

陈光

性别:

出生年月:

1982年9月22日

年龄:

28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山东

住址:

山东省莱阳市安家楼50号

2010年5月6日13时许,我收到张平的短信,短信内容是:

“救命,朱要杀我……”之类的话,后来张平又给我发来短信,内容大概为:

“找人,救命,朱要杀人……”我便用手机给她打电话,开始她没接,后来她非常小声说:

“救我,朱凡要杀我。

”大约半小时后,张平给我打电话,她说朱凡要跟她同归于尽。

后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朱凡用绳子勒她脖子。

签名:

陈光

询问人:

民警王阳

张彬

2010年5月12日

(八)接报案及到案经过

2010年5月6日17时许,张平来文化路派出所报警称:

其前夫朱凡要杀她。

后经民警了解:

2010年5月6日12时许,朱凡在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内,声称要杀死张平,并用电视天线勒张平的脖子。

文化路派出所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于2010年5月6日19时00分将被告人朱凡由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楼下传唤至文化路派出所进行询问。

 

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公章)

2010年5月6日

(九)常住人口登记表

(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公(行)决字[2008]第343号

案  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被处罚人朱凡性别_男出生日期_1981年9月2日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居民身份证__370682198109020112_______现住址_____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处罚单位名称无

地址无

法定代表人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决定____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_____

办案单位____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王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胡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张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2008年2月2日

(十一)被害人张平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市分局物证鉴定所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鲁公莱鉴临床字【2010】0678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

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

2、送检人:

王阳

3、受理日期:

2010年5月6日

4、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010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

当天12时许,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后又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

5、检验对象:

张平

6、检验日期:

2010年5月7日

7、检验地点:

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市分局物证鉴定所

二、检验

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

三、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材料及本室检查所见,《山东省公安局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张平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法医学鉴定人:

主检法医师陈大城

法医师王庆兴

授权签字人:

主任法医师邵海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公章:

山东省公安局莱阳市分局物证鉴定所

技术鉴定专用章)

本鉴定机构声明:

1、本鉴定意见仅对受理检验的对象、相关检验结果和材料有效;

2、如对本鉴定书做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疑问,请与本鉴定机构联系;

3、未经本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复印本鉴定书。

(十二)被害人张平人体损伤鉴定照片

(十三)法医物证鉴定书

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法医物证鉴定书

鲁公法物证字(2010)第FY1005581-WZ1482号

一、绪论

送检时间:

2010年5月6日

送检单位:

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

送检人:

王阳

简要案情:

被告人朱凡,男,29岁,与张平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离婚,但是仍有交往。

2010年5月6日上午,朱凡在小区附近公园向张平提出复婚,张平不同意。

当天12时许,两人来到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住处门口,被告人又再次提出复婚要求,见张平不同意,就拿起门口的椅子殴打张平,后又用电视天线勒住张平的颈部,并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弄死,我也不活了”。

检材情况:

01张平血样;02朱凡血样;03有线电视线1(脱落细胞);04张平左手指甲(脱落细胞);05张平右手指甲(脱落细胞);06朱凡左手指甲(脱落细胞);07朱凡右手指甲(脱落细胞);08有线电视线2(脱落细胞)

二、检验

(略)

三、论证

(略)

四、结论:

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4、05号检材为张平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06、07号检材为朱凡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徐平

副主任法医师张丹

授权签字人:

副主任法医师杨大志

2010年5月8日

(公章:

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XXXX专业章)

附注:

1.本鉴定仅对送检检材负责。

2.本实验室不负责涉案检材的保存。

3.本鉴定书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复制。

(十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制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鲁公(莱)勘[2010]K1102210502002010050090号

2010年5月6日17时00分山东省公安莱阳市分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接到文化路派出所张平的来所报告☑/指派□:

____其前夫朱凡要杀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场勘查检查于2010年5月6日18时00分开始,至2010年5月6日20时00分结束。

现场地点:

山东省莱阳市宜家新村2号楼1单元301室

天气情况:

温度30℃;相对湿度40%;风向北;

阴☑/晴□/雨□/雪□/雾□/_______□。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

变动现场□/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

自然光□/灯光☑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吴鹏担任

勘验检查情况:

在北卧室单人床床头处铺盖下的床垫上提取有线电视线一根;在有线电视线上提取两处脱落细胞;从南侧卧室茶几北侧地面上提取嫌疑足迹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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