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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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管理办法

单位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

选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选用,根据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晋煤集办字[2008]340号)、《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晋煤集办字[2008]334号)和《小额采购、工程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管理办法》(晋煤集办字[2008]339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单位矿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阳光采购;

2、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先、兼顾服务、择优选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由单位负责的小额采购,包括:

设备、配件、材料、办公生活用品、设备配件修理、药品器械等,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的勘察(探)、设计、测绘、监理等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小额采购、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选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单位招标管理领导组。

(一)、组 长:

成员:

1、牵头科室:

机电、供应、后勤中心、基建办、医院、信息监测中心等科室负责人;

2、参与科室:

计划、财务和相应的技术部门、使用部门等负责人;

 3、监督部门:

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负责人。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单位招标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办法。

2、指导协调解决各类议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监督检查各项议标活动。

3、分管领导作为议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对招标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条、招标管理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组下设招标公办室,分别设立在相应的牵头科室。

(一)、招标办公室。

主任:

分管矿长、经营矿长、纪委书记

副主任:

各牵头科室负责人

成员:

各牵头科室全体人员。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审查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2)、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3)、组织初审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人报名。

(4)、发出标书。

按规定确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财务科直接收取,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5)、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符合规范(密封、加盖公章)的标书。

(6)、组织审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7)、建立“招标记录数据库”及其它有关招标的资料档案。

招标程序完成后,整理全部议标文件,按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移交总工办。

归档资料要做到完整、规范;查阅必须有规定的手续。

第六条、参与科室的职责:

1、具体审查招标资料、文件,按标准、办法,客观公正地评议(或打分);

2、对违反规定的招标标活动,有权拒绝签字。

第七条、监督部门的职责:

1、参与招标的全过程及招标内容的审核;

2、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有权中止违反规定的招标活动。

第三章小额采购一般程序

第八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采用一般程序,即比照邀请招标的一般程序(即通常所说的“议标”)。

第九条、具体程序:

(一)、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投标报价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二)、市场调研。

确需进行市场调研的,由招标办公室(牵头科室)组织,计划、财务、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和相应的技术人员参加,共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所有参加人全部签字确认后有效。

(三)、招标办公室对议标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不准确、不完整造成议标反复的、影响合同按时签订的或执行中严重偏离议标结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领导组织审核,无异议后,向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发送(或邮寄)邀请书。

(五)、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3、招标项目的使用地点和交货日期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投标人资质预审。

1、招标办公室会同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进行预审(查看资质原件,留存复印件)。

2、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4)、中间经销商必须具有产品制造企业的销售授权书;

(5)、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等;

(七)、行贿案件档案查询。

经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纪委与招标办到晋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进行行贿案件档案查询。

(八)、向查询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议标。

严禁任何人泄露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个数。

(九)、招标办公室负责向合格投标人发出(售)招标文件。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办公室具体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组成,评标委员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招标办、技术、财务、计划、使用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名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活动。

(十一)、接收投标书

1、投标书及其密封处须有投标单位加盖的印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公室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5、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时,经纪委、审计备案后可以开标和评标;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时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时,由招标办公室申请,经矿招标领导组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其它形式进行采购。

6、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议标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招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并严格保密。

(十二)、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招标领导组副组长以上成员、评标委员、监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和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它主要内容。

(十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的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十四)、评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有重大偏差的,按废标处理。

重大偏差指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情形之一的。

3、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监标人、招标办相关人员、参加评标会的领导组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供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如果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十五)、定标和审批。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报招标领导组织审批确定。

(十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签发中标通知书,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送(或邮寄),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七)、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小额采购的简要程序

第十条、1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采用简要程序(即比照邀请招标,进行“货比三家”采购)。

第十一条、主要程序。

(一)、牵头科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商品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3、报价要求等。

(二)、招标办公室在自建的供应商(厂家)数据库中选择3至少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密封报价(包括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等资质复印件)。

(四)、招标办公(牵头科室)主持,财务、计划等方面的3——5人员进行现场比价;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人员现场监督;厂家或供应商的代表不必到现场。

(五)、监督人检查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资格,并宣读名称、价格及其它主要内容。

(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资质未年检的;

3、资质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印章的。

(七)、现场比较、评议(主要指标:

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现场确定供应商或厂家。

并形成文字结论,所有评议人员、监督人员和参与人全部签字有效。

(八)、确定供应商或厂家后十五日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

第十二条、以下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邀请议标的一般程序和简要程序,经招标领导组审核同意后,可以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招标办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用或采购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是否是单一来源,以有矿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3至5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签字的书面证明为准。

分管领导、招标办公(牵头科室)、计划、财务、技术及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现场监督。

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形成书面结论,所有参与人、监督人全部签字后有效。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

(1)、招标邀请发出后没有人投标的、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立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邀请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抢险救灾或安全生产紧急需要的。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货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有特殊要求的。

第六章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的勘察(探)、设计、测绘、监理等服务项目。

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选用比照邀请招标的一般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应当向至少3个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主要程序。

(一)、招标办公室(牵头科室)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具体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5)、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2、议标人须知。

具体包括:

(1)、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

(4)、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5)、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6)、标底的确定方法;

(7)、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人数;

(9)、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方式;

(11)、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3、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4、技术规格、参数及规范标准;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二)、招标办公室(牵头科室)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招标反复的、影响合同按时签订的或执行中严重偏离招标结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领导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正式向拟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发邀请书。

(四)、投标人资质预审:

1、招标办公室会同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进行预审(查看资质原件,留存复印件)。

2、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等;

(6)、纪委与招标办到晋城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查询并确认投标人没有行贿案件记录。

3、由招标办公室向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加盖牵头科室印章),告知获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议标。

严禁任何人向外透露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个数。

(五)、招标办公室负责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书。

1、投标书及其密封处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投标办公室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5、只有两家合格投标人时,经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备案后可以开标和评标;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时应当重新招标。

(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办公室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八)、招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并严格保密。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办公室具体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组成,评标委员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招标办、技术、财务、计划、使用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名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议活动。

(十)、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招标领导组副组长以上成员、评标委员、监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和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它主要内容。

(十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的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十二)、评标。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有重大偏差的,按废标处理。

重大偏差指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情形之一的。

3、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监标人、招标办相关人员、参加评标会的领导组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供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如果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十三)、定标和审批。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报招标领导组织审批。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五)、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章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选用的简要程序

第十六条、5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的勘察(探)、设计、测绘、监理等服务项目。

其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选用采取简要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主要程序。

(一)、招标办(牵头科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具体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2、报价要求等。

(二)、招标办公室在自建的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选择3至少家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密封报价(包括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等资质复印件),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办室。

(四)、招标办公(牵头科室)主持,财务、计划等方面的3——5人员进行现场比较、评议;纪委、审计、法律顾问室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的代表不必到现场。

(五)、监督人检查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资格,并宣读单位名称、价格及其它主要内容。

(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废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资质未年检的;

3、资质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印章的。

(七)、现场比较、评议(主要指标:

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现场确定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并形成文字结论;文字结论由主持人、评议人员、监督人员和参与人全部签字有效。

(八)、确定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后十五日内签订合同。

第八章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投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企业、职工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参加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索要或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接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等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矿职能部门给于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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