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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李永军

合同法,李永军

  篇一:

合同法讲稿——李永军

  合

  同

  法

  李永军主讲

  目录

  第四章.......................................................................................................................................3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3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4

  四、赔偿损失:

...................................................................................................................5

  五、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关系...............................................................................6

  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7

  七、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8

  八、加害履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革命性的创造...........................................................8

  第五章买卖合同.....................................................................................................................9

  一、买卖合同的两个义务...................................................................................................9

  二、无权处分.......................................................................................................................9

  三、交付单证、资料的义务...............................................................................................9

  四、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9

  第六章其他合同...................................................................................................................10

  一、赠与合同.....................................................................................................................10

  二、借款合同.....................................................................................................................10

  三、融资租赁合同.............................................................................................................11

  四、承揽合同.....................................................................................................................11

  五、委托合同.....................................................................................................................11

  六、行纪合同.....................................................................................................................12

  第七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颁布)...................................................................13

  一、预约合同的效力.........................................................................................................13

  二、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13

  第四章

  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适用。

  1.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1.法律的不衔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在实践中,《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与第一百零八条的适用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履行担保时,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只有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与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法律适用的方面要特别的注意。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由于债务没有到期,所以不能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实际违约的责任方式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由于合同没有到期,在预期违约的救济中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含义:

  

(1)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完全赔偿的原则),但是应当对该可得利益进行限定:

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关于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种类即可,还是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范围?

通常认为只要能够预见到损害的种类即可。

  四、赔偿损失:

  1.合同法的赔偿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2.合同法的赔偿损失的种类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的区别: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篇二:

法大李永军老师债法笔记

  第一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

  第一节债的意义

  一、定义

  优士丁尼:

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我国:

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对债的概念的解释

  1、债是人和人之间特别的结合关系2、债是多种法律关系的总称3、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4、债是一种流转性的财产关系

  二、债的本质

  1、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据的合理性,又保证差距可消除。

  商品社会中的两种形式,即时买卖与期货交易。

双方在给付上存在时间差,出现了信用。

反映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债法。

  2、债的本质是一种请求与被请求的关系

  三、债的特征

  1、债的相对性

  2、债的可履行性与可执行性3、债的平等性4、债的任意性

  5、债的非排他性6、可处分性

  7、债是保有给付的原因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主体、内容、客体二、债的发生原因

  法定原因:

1、侵权行为意定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缔约过失

  2、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

  三、体系

  1、债法与物法的二元划分,构成了传统民法的财产体系2、债的灵活性,多样性,使得债成为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第三节债的效力的一般概述

  一、内容

  债权的效力,债务人的义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三、债的效力范围:

不涉及第三人(基本原则)

  例外:

1、保证人

  2、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保险)3、租赁关系的第三人

  4、债的保全所涉第三人(代位)5、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6、受合同法特别保护的第三人7、代位履行的第三人8、债的转移中的第三人9、预告登记的第三人

  第五节债的分类

  一、主体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标的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标的之外的其他标的代替,该标的为之后的改变,并非事先约定。

  选择之债:

债务成立之时,标的已有多个,从中选择而已2、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五)特定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债的执行力与请求力

  (六)自然之债与非自然之债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并非自然之债,只有对方行使抗辩权之后才变成自然之债

  四、债的关系

  (七)主债与从债

  (八)连续之债与非连续之债

  第六节多数人之债

  一、可分之债

  

(一)按份之债

  成立要件:

1、债权人或债务人2、债的标的可分

  3、债权的分享或债务的分担的份额自债的关系成立时就是确定的,无连带之约定或法律规定

  效力:

1、债权人只能享有份额内的债权,除非有代理权2、债务人只在自己负担的限度内履行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按份之债的特殊规则

  1、若按份之债由合同产生,则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只能是全体债权人有解除权,或债务

  人对全体债权人行使,不能由个别债权人行使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履行

  2、按份之债是由双务合同产生时,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履行对待给付时,另一方可拒绝自己

  的履行。

(二)连带之债1、不真正的连带之债

(1)定义

  

(2)发生:

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

  (3)效力: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者追偿2、真正的连带之债

(1)定义

  

(2)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合伙中的债务、保证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有关代理的连带责任)(3)效力: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应承担的份额进行抗辩②债权(务)人之间的内部效力:

连带债务中的求偿权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A、债务人须有财产上的给付行为

  B、由债务人的履行,全体债务人免除责任C、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已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中一人或多人无能力偿还时,损失为其他人共担

  二、不可分之债

  1、债权人仅得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无权单独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2、债务人仅向全体债权人履行义务方有效,否则不发生消灭债务的效力。

  第七节债的发展趋势

  一、加强以关心弱势群体为目的的规则

  篇三:

合同法案件讨论题

  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

  答: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一:

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未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二:

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三: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区别四:

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未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区别二者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就变为了有效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2、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

  础。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

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

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

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

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

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

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12月第2版

  [3]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XX年7月第2版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3月修订版

  [5]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6月第1版

  [6]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7]黄名述、张玉敏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5月第一版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

  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在这一具体案例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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