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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1

  关键词:

  核心价值

  2011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时强调,政法机关要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建设者、有力保障者。

早在2010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明确提出人民法官要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创先争优”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三个提升,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工作思路,开展了演讲比赛、培训授课、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宗旨,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自觉用核心价值观指导审判和执行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核心价值(CoreValues)是多元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彰显的是人们心目中认为最值得追求、维护和珍视的美好的事物观念或者事物本身。

这个词让人联想起我国的一句成语“纲举目张”,意思是将罗网的总绳提起,网眼随之张开。

汉代郑玄《诗谱序》中“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罗网上那些总绳具有带动其他环节的作用,可谓事物的关键。

在多元价值体系中,核心价值就像罗网的总绳,抓住并提起这个核心,其他价值也往往可以得到伸张。

  人民法院对于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形成了自己的共识。

如同其他领域的价值一样,法律价值也具有多元化特征,这些价值都值得珍视,但在价值体系中并不是没有轻重和大小之别,这些价值中最重要、具有统摄性的价值就是“核心价值”。

人民法院将司法的各种价值萃取其神髓、提炼其精华,揭示法官的核心价值为公正、廉洁、为民。

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有明确目的的,那就是强化法官的三大意识,一是作为司法生命力源泉的公正意识,司法是一种判断活动,判断是非曲直是司法的日常工作,也是司法最具本质性特征的活动,法官能否就案件事实做出适正的判断是评价司法良莠的标准;在准确判断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正确使用到具体案件中,是社会对法官角色的期待,这种期待的内容概括说就是公正。

二是作为公正保障手段之一的廉洁意识,廉洁不是公正的充分条件,但不廉洁的司法很难实现公正,迨无疑议。

三是作为司法服务方向的为民意识,司法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服务的目标主要是全体国民,司法不是权贵的附庸,也不是财帛的奴隶,满足民众对公正的需求,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院的使命所在。

这三大意识所包含的核心理念就是核心价值。

  人民法院将核心价值总结、提炼出来,是期望通过它们对司法人员进行精神塑造。

法官操持司法权柄,守护着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品格和廉洁的法官操守,司法就会败坏,就会与服务于民众的宗旨相背离。

如今司法公信力问题引起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倡导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努力的一部分,当然,其意义不仅是当下,还有司法长久的未来。

  2

  关键词:

  文化建设

  2011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者和保障者,要紧紧围绕国家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坚持能动司法,找准法院工作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结合点、着力点,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同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全国法院文艺汇演,举办法治·法院·法官——全国法院情景书画摄影展览,命名第二批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方式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践支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抓住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等全方位法院文化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人民法院正涌动着一股文化热,“文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热词。

与以往不同的是,去年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口号后得到激励,这几年法院文化建设先行一步,主要致力于自身的文化型塑,如今人民法院进一步思考如何通过自身的建设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与繁荣。

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抓住与文化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为各级法院发挥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机制作用提供了指导意见,抓住了法院文化建设与整个社会文化建设的结合点。

  法院自身文化建设也在向纵深发展。

法院文化建设要为改良司法的目的服务,对于司法有改良作用的地方也就是法院文化建设需要着力的地方,为此法院文化建设应当重视实质作用而不是表面工夫,避免文化建设流于形式,浮于表面,以致热闹一场之后对于司法实际运作并无多少进益。

  法院要进行文化建设,目的要更新法院的文化底蕴和文化面貌。

人们意识到过去法院文化的不足,例如司法文化底蕴不足,文化表现也难副人意,因此需要大力进行文化建设,使自身养成值得赞赏的文化内涵和浓郁的文化氛围。

我们的法律人在对域外、尤其是对那些法治成熟社会的司法机构进行访问时,能够明显体会到一种法律文化沦肌浃髓的影响。

这种法律文化承接着历史传统并植根于当代的民主制度当中,在司法行为和法官内在修养和外在符号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

这种与历史相联系的文化也联结着社会对法官的尊崇和对司法的尊重。

对于正在进行法治初创的我国来说,恰恰是司法领域应当实现的状态。

这种状态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物质建设,更需要的是精神、文化建设。

  如今法院文化建设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文化”一词含义甚广,不免显得模糊,因而不容易拿捏。

由于市民对文化建设缺少足够的认知,文化容易与文体活动混同,以为开展文体活动就是在进行文化建设,以为粉墙上布满书画格言就是文化繁荣,这就将文化表面化和形式化了。

不难理解,文化的物质表现很容易受到重视,因为这是看得见的文化,在这方面付出的努力可以收获速成之效。

但是,文化的物质表现对于司法的改良不容易发挥实际作用,要推动司法的进步,必须在软文化方面下工夫。

  人民法院进行文化建设一年来,已经积累了若干经验。

如今到了需要总结、提高的时候。

我们应当意识到,“文化”前面冠以“法院”二字,意味着这种文化不是泛文化,而是具有特定含义和内容的文化。

法院文化建设是有目的进行的,意味着要寻找所有法院——不分时期、无论地域的差异而具有的共性,彰显司法的国家职能和社会意义,锻造法官良好的司法品格,重塑司法行为和司法道德规范,使司法的内在文化转化为实现公正的力量,祛除那些反现代法治的劣质文化现象,做到这一点,法院的文化建设才是成功的。

  3

  关键词:

  群众观点

  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自7月至9月,分学习文件、开展讨论、规范司法行为三个阶段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以“增强感情、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为重点,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目标,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科学内涵,正确把握群众观点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与实践要求,仔细查摆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引导干警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同,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

通过广泛深入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人民法院的形象得到明显改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得到较大提升。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付子堂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

2011年6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正是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举措。

这一主题实践活动非常“给力”,将有利于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从法律本体论来看,“群众观点”点出了人民法院的本源:

人民法院来自人民,为了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司法权力最终是人民的权力,人民法院永远是人民的法院。

人民法院如果不立足于群众,将有愧于人民法院的称号。

人民法院应当具有人民性,这似乎是一个朴素的、司空见惯的命题,但是,它又蕴含智慧、蕴藏真理,值得我们常思常新,深度挖掘。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每一项权力,都来自人民。

人民授权,是司法权的正当性之所在;人民群众的信任,是法院和法官的至上荣耀。

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老一辈审判人,满心装着人民,从而成为人民司法史上的桂冠法官。

“司法为民”而非“司法为己”,才是当代中国司法的正气歌和正义歌。

  群众观点的时代性在转型期体现得尤为明显。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复杂化、群众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正在形成。

司法必须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切实解决社会纠纷,才能彰显司法机关的重要使命,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众观点大讨论不仅是端正司法作风的必要,也是应对当前社会需求的必须。

司法要真正化解社会纠纷,回应社会需求,就不能仅仅只讲究合法性,而不讲究合理性。

讲究合理性,就是讲究在合法的同时,走群众路线,从群众的观点出发思考问题、看待问题,认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实质所在。

只有认清“社会中的法理”,才能使司法结果尽量让人民群众满意。

  从法律方法论来看,群众不满意的司法是没有权威的司法,没有权威的司法将无法完成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

有一段时间,“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被误读了。

好像专注司法,就意味着或者就应当做到闭门审案,不闻民声,不问民意。

实际上,强调“群众观点”,就是要在被误读的“司法”和“民意”之间搭建一座桥梁,重构一种“司法”与“民意”的协同关系。

司法是否具有权威,只能是来自群众的评判。

强调群众观点,就是强调参考民意。

要看到人民群众富于智慧、富于正义感。

法院的标志是天平,而民间也有“百姓心中有杆秤”的说法,百姓心中的这杆秤也是天平。

  法官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要带给法官一种空洞的骄傲感。

法律专业知识是前提,是基础,但不是全部。

法官应当审慎与谦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寻求符合法律和法理的最佳方案。

群众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体现为实实在在的每一个存在的生命个体。

群众路线也不是一个应景的口号,而是体现为对每一个人的尊重。

而且,对于法官而言,自己本身也是群众的一分子,也有着与普通群众一样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意识。

树立为每一个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就是为群众服务,就是在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

司法工作公信力的提高,首先系于每一个法官个体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提高,系于每一个法官的具体言行。

其实,使命感的提高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时代的发展,制度化的责权明确和监督制约或许是治本之策。

  当然,强调群众观点,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代替了法官。

误读“司法”与“民意”的人,常以苏格拉底被公众投票致死的例子来批评“广场司法”。

但是,中国司法现状绝非“广场司法”。

民意只是参考,人民赋予并尊重法官权力,人民表达见解、监督司法,但人民并不代替法官审判,也不可能做到实质性地干预司法。

  4

  关键词:

  司法使命

  201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两会”精神。

王胜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审判管理和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加强错案责任追究,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同年5月30日,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努力做到“十个始终坚持”,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

研讨班上,全国大法官围绕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人民法院的司法使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全面加强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付子堂

  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各级人民法院肩负的最重要使命。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坚持和实现司法公正,成为新形势下的重要问题。

“司法使命”成为2011年度司法工作的关键词,表明各级法院清晰地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问题,并进行了积极探索。

这是司法使命催生出的司法认知和司法行动,是司法积极承担和实现自身使命的重要表现。

  “司法使命”,实际上是关涉“下一个30年”的宏大命题。

过去30年,中国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一个30年,法律实

  施,跃然成为法治主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重点将要放在法律实施方面。

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再到法律实现,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是一场了不起的“法治接力赛”。

  法律实施是通向法律实现的桥梁,司法所担负的使命便是通过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架设好实现法律的桥梁。

这道桥梁还不能简简单单地理解为实施法律,还应当更深切地认识到,它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实施从根本上讲是实现公平正义,实现人民意志。

这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迫切的要求。

  从宏观来看,“司法使命”为全国法院系统点亮了前行之路。

曾经有西方学者表达对中国法学家的羡慕之情:

为什么那么多重要法律的起草,你们都赶上了?

接下来,这种羡慕,可能要指向中国的法官们了——为什么那么多重要法律的实施,你们都赶上了?

下一个30年,中国改革开放将继续深化,中国的综合国力可能跃升为世界第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大幅推进,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矛盾复杂性的增加。

由此,中国法院系统,既充满自豪感,也充满使命感。

下一个30年,中国法院系统累积的经验和创造的业绩,将能载入史册——不仅是法律史,而且是中国史。

  从微观来看,“司法使命”为每一个法院和法官提出了鲜明的课题,怀着使命感的法官,他所从事的就不仅是职业,而且是事业和志业。

之所以是事业,因为使命重大;之所以是志业,因为把个体的幸福感和成就感与重大使命连在一起。

志业还意味着,即便是吃苦,也心甘情愿。

在“重大使命”这个“大词”里,有巨大的难题,也有琐碎的小事,以司法为志业者,对此少忧无惧。

此外,整体来看,中国的法官群体目前呈现三个可喜特点:

一是专家型法官日益增多;二是亲民之气蔚然成风;三是大局意识充分增强。

这三个特点表明,中国的法官,越来越塑造出“中国”法官的清晰形象。

既然中国在走自己的路,中国法官也必须筑建属于自己的道路。

  如何把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转化为民众接受、喜爱、信赖并奉行的法,法院的任务十分艰巨。

从一个长期以来的人治国家转化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整个社会都面临着一场从意识到行动的深刻变革。

这场变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旧有的思维、习惯无时无刻不在阻挠着新的思想和新的行动。

面对这场变革,人民法院必须坚守自己的司法使命,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只有法院坚守法律,群众才会坚守法律;而只有整个社会坚守法律,法治才会最终实现。

  尽管法院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将要面对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关系,但法院只有一个上级,它是法律。

只有彻彻底底地坚守法律,正确地适用法律,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才能最终不辱人民法院的司法使命。

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事业,司法必须具有厚重道德基础的使命感,并在司法实践中结合社会情境化为具体的行动,践行护卫社会正义的职责。

这是司法公正实现的更高一层境界。

我深信,在司法使命的召唤下,下一个30年,中国法官必将为“法治接力赛”跑出优异成绩。

  5

  关键词:

  司法建议

  2011年12月6日,围绕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民间借贷引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建议》等6份司法建议,标志着司法建议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化设计。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把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以预防纠纷和犯罪发生为目的,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部门、企业、学校等单位提出协调处理、化解争议、善后纠错、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司法建议,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有些法院还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了专门管理、归档入卷、表彰通报、规范格式、业务培训、加大宣传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环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

  我国有3部法律规定了司法建议,即《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行政诉讼法》(第65条)、《法官法》(第30条)。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司法建议的文件有2个,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2010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涉及司法建议的文件有96个,其中专门针对司法建议的文件有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法发[2007]10号)。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5个文件中讲到司法建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建议的重视。

这5个文件分别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2011年10月25日在第11届全国人大第23次常委会会议上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1号);《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的通知(法〔2011〕154号)。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出《关于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建议》等6个司法建议。

  我们应当把司法建议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背景下来看它的重要意义。

当今中国处在发展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多发期。

传统上一般认为司法是被动的,而司法建议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但这种主动性又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主动性的特征,例如,行政机关的主动性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巡逻、侦查、检查等方面。

司法建议的这种主动性、能动性是在一定的被动性的前提下而从事的工作,是在被动地解决纠纷、裁判案件之后所进行的建议,而这种建议是为了预防已经发生的案件再次发生。

一个案件的裁判只解决了一个问题,一个司法建议却可以避免或减少出现一类问题,是以点带面。

在当前矛盾多发期的情况下,加大司法建议的力度,可以使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发挥的更加充分。

  当然,发挥司法建议的实效,单靠司法机关的一腔热血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法人等的高度重视和大力配合。

接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司法人等应当在单位内部采取实际行动来落实司法建议的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司法机关。

 

  6

  关键词:

  指导案例

  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4个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体现出关注和保障民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准确认定新类型受贿犯罪、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特点。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2011年,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精心准备,严格挑选,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从各地高院报送的100多个案例中挑选确定了4个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的4个指导性案例,这使得2010年11月26日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岁末成为事实,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出台一年以后才发布第一批案例且只有4例,足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挑选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慎重。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已经出现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在行政法和宪法诉讼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案例,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也越来越多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国外的判例,从“指导性案例”的名称上就可见一斑,我国没有使用“判例”一词。

无论是案例还是判例,都是为了发挥典型个案在审判中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法官和民众理解法律,促进法律的实施。

法律是原则的、抽象的,案例有助于我们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通过记住典型的案例来理解法律的要求,例如,这次公布的有关二手房的居间合同的案例就很容易让人们理解法律的要求。

  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

由于指导性案例在今后相似案件中可以被当作参考并被引用,这就使得相似的案件的判决不会差别太大,也就是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概率会小一些。

  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指导性案例是公开的,它对法院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使得法院会增强自我约束力,以免被当事人指出来同案不同判。

指导性案例也有利于老百姓监督法院。

法院判案如果能比较好地参考指导性案例,公众会认为法院公平公正,法院的公信力自然会得到提升。

  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总结审判中的经验,提高审判质量。

我国人口多、面积大,全国各地的法官都在各自岗位上裁判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性的案件,挑选和确立指导性案例的过程就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总结审判经验,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辐射到全国范围的一个过程。

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全国法官充分交流审判经验的一个平台,大家都会把自己认为比较好的判决奉献出来,同时,如果自己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中,对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是一种肯定和激励,他们也会因此而感到骄傲!

  7

  关键词:

  任职回避

  为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维护公正廉洁司法,2011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

《规定》要求:

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扎实推进,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排岗位、严肃组织纪律等方式严格落实此项制度。

上海、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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