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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1619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

  主编部门: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

  批准部门:

建设部

  实行日期:

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0号

  根据(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16—88,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

  符号与量纲

                                          续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勘察工作应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确保

       质量,为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第1.0.3条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的开采和污染情况;

  二、对可供可采的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价和预测;

  三、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

  第1.0.4条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自然因素控制时,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

一般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

       的规定。

  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开采因素控制,并出现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问题时,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除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

开采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的规定。

  第1.0.5条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划分为规划、初勘、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

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阶段,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

  初勘阶段,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确定拟建水源地段,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详勘阶段,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开采阶段,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水源地的改建、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1.0.6条在下述情况下,勘察阶段可以合并或直接按详勘要求布置勘察工作。

  一、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勘察工作量不大或虽然条件较为复杂,但只有一个水源方案时;

  二、需水量不大,容易满足要求的地区;

  三、根据已有资料,可基本确定水源地时;

  四、当拟建水源与已建水源的水文地质条件相似时。

  第1.0.7条城市供水水文处质勘察按需水量大小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属于下列之一者为大型: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需水量在10×

以上者;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且需水量在5×

以上者;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需水量在3×

以上者。

  二、不属于上列范围的水文地质勘察任务均属中小型。

  第1.0.8条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分为简单的、中等的和复杂的三类。

划分方法可按

       附录二《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1.0.9条勘察范围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地区,在规划阶段,宜包括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在初勘阶段,应包括可能的富水地段,并宜达到含水层边界或补给边界;在详

    勘阶段和开采阶段,必须包括拟建水源或已建水源及其开采后的影响范围;

  二、开采地区,应包括降落漏斗范围。

如已造成区域水位持续下降,宜包括全部水文地质单元。

  第1.0.10条勘察任务接受后,应充分收集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的内容应符合附录四《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纲

       要编写提纲》的要求。

  第1.0.11条在进行勘察工作时,必须加强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尽量采用遥感,同位素和数学模型等新技术、新方法。

水源投产后,宜组

       织进行工程回访,以验证勘察结论。

第二章 一般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

  第一节 水文地质测绘

  Ⅰ测绘工作方法和工作量的确定

  第2.1.1条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

如果只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时,应

       进行综合性地质、水文地质测绘。

  第2.1.2条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一般在规划阶段可分为1∶50000~1∶100000;在初勘阶段可为1∶25000~1∶50000;在详勘阶段可为

       1∶5000~1∶25000。

如采用航片,其比例尺宜接近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如采用卫片,可根据卫星图像放大到1∶50万和1∶

       25万。

  第2.1.3条航、卫片图像判释方法,可采用目视判读和航空立体镜判释。

必要时,采用彩色合成电子光学判释和计算机图像处理。

室内图

       像判释,可通过路线踏勘或布置少量勘探工作进行验证。

  第2.1.4条航、卫片图像判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判明地质构造基本轮廓和新构造形迹,查明裸露和隐伏构造及其富水的可能性;

  二、划分地貌单元,确定其成因类型、形态及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

  三、判明岩溶形态、成因类型;

  四、判明泉点、泉群、地下水溢出带和地表水渗失带的位置;

  五、圈定古河道及相对富水地段;

  六、圈定地表水体及其污染范围;

  七、划分咸淡水界线。

  第2.1.5条水文地质测绘,当条件具备时,可采用同位素方法,查明以下问题:

  一、地下水起源、形成和补给;

  二、地下水年龄;

  三、地下水水位、流速和流向;

  四、地下水污染范围和污染途径。

  第2.1.6条水文地质观测路线,宜垂直岩层(岩体)、构造线走向和沿地貌变化显著的方向布置。

水文地质观测点,宜布置在具有控制性

       的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点,地下水人工补给点和污染点,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

  第2.1.7条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宜符合表2.1.7的规定。

  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                      表 2.1.7

  

                                          续表

  

  注:

①同时进行地质、水文地质测绘时,表中的地质观测点数乘以2.5。

复核性水文地质测绘时,观测点数为规定数40~50%。

    ②航、卫片野外验证观测点:

地质点数为规定的30~50%,水文地质点数不变。

  Ⅱ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的内容

  第2.1.8条地貌、地层、地质构造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地貌的形态、成因类型及各种地貌单元的界线和相互关系。

判明含水层分布和地下水富集与地貌形态的关系;

  二、查明地层岩性、成因类型、时代、层序及接触关系,判明各个不同时期岩层的富水性,含水层厚度和稳定程度;

  三、观察各种构造形迹的形态、规模、力学性质、确定断层位置、性质、断层带充填物的性质,导水性和富水性,确定褶皱类型,轴部的

    裂隙发育程度及富水地段,确定新构造的发育特点、富水性及与老构造的生成关系。

  第2.1.9条泉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泉的出露条件、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与地貌条件的关系;

  二、查明泉的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测定泉水流量、水质、水温、气体成分和沉淀物,搜集泉的动态变化资料,了解其利用情况;

  三、对有供水意义的泉,必要时应进行抽水试验,并进行动态观测。

  第2.1.10条岩溶水点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明岩溶水点的位置,高程及所处的地貌、地质条件;

  二、测定水深、水量、水温与洞温。

  第2.1.11条水井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井的位置数量、结构、类型、深度、地层剖面、建井日期和抽水设备等;

  二、井的出水量、水位、水质、水温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抽水试验和动态观测;

  四、井的使用情况。

  第2.1.12条地表水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含砂量和悬浮物等资料,了解其变化规律;

  二、了解河床切割深度、冲刷、淤塞情况;

  三、估算河、湖等地表水和农田灌溉水的入渗量。

  第2.1.13条一般水质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有代表性的井、泉和地表水体,应取样进行简分析、全分析和专门分析,每平方公里水样分析点数,宜符合表2.1.13中的规定;

  二、水质分析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生活饮用

  取水样点定额

  

  注:

①勘察区如已有部分水质资料,根据其可用程度和水质变化情况可减少分析点数。

    ②全分析点数宜不少于10%。

  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规定项目;工业用水应符合各工业部门生产用水要求项目;专门分析项目应根据需要确定;

  三、划分地下水的化学类型,查明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第2.1.14条地方病区的地下水水质调查,应查明饮用水化学成分,了解地方病的类型,病区的环境特征和发病规律,并与卫生医疗部门研

       究确定水中致病物质种类、含量及其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关系。

  Ⅲ各类地区测绘的专门要求

  第2.1.15条孔隙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孔隙水分布的特征和各类水文地质单元中的孔隙水特征;

  二、含水层的透水性、富水性及分布埋藏条件。

孔隙水运动条件及与地表水关系;

  三、孔隙的形状及其发育特点。

  第2.1.16条岩溶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岩溶水类型、埋藏条件、动态特征和空间分布均一性;

  二、构造、岩性、地貌、地表水文网与岩溶发育的关系,岩溶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

  三、大型洞穴的形状、规模和堆积物。

选择有代表性岩溶水点进行连通试验,并确定暗河(湖)的位置、水位和流量。

  第2.1.17条裂隙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裂隙水类型、分布特征和循环条件;

  二、裂隙发育程度、分布规律和富水性。

  Ⅰ地面物探

  第2.2.1条水文地质物探应充分利用被探测对象的物性特征,采用多种物探方法,以取得可靠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物探工作应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被探测对象与相邻介质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二、被探测对象相对于周围介质有一定规模;

  三、无干扰因素,或虽有干扰因素,但被探测对象所引起的异常值,仍能明显分辨。

  第2.2.2条地面物探工作一般在航、卫片判释和水文地质测绘基础上进行。

如已有地质、水文地质和物探资料能满足选择测区范围和测量

       方法时,也可与水文地质测绘同时进行。

  第2.2.3条地面物探应用范围及所采用的方法,应符合表2.2.3要求。

  地面物探应用范围及采用方法                           表 2.2.3

  

  第2.2.4条部分物探测线宜与水文地质勘探线相重合,以利于成果对比,验证和综合使用。

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具有地质解释的物探成果。

  第2.2.5条地面物探工作,宜在初勘阶段进行、详勘只作些专门性工作。

地面物探工作量应按现行《城市勘察物探规范》(CJJ7—85)规

       定执行。

  Ⅱ井下物探

  第2.2.6条勘探钻孔均宜进行地球物理测井。

测井方法可根据水文地质要求和技术条件选定。

每个勘探钻孔至少测量三种参数曲线。

各种

       参数测量技术条件应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可另作改变技术条件的补充曲线。

  第2.2.7条井下物探应用范围及所采用方法,应符合表2.2.7的要求。

  井下物探应用范围及采用方法                           表 2.2.7

  

  第三节 水文地质钻探

  Ⅰ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及工作量的确定

  第2.3.1条勘探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探钻孔在水文地质测绘和地面物探基础上布置。

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已有水文地质资料能满足布孔要求时,也可直接布置勘探钻

    孔。

  二、勘探钻孔的布置能查明勘察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取得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资料,满足地下水长期观测的要求。

  三、对有开采价值的勘探钻孔,宜与生产井相结合;对有观测价值的勘探钻孔,宜留作观测孔。

  第2.3.2条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和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应符合表2.3.2

(一)和表2.3.2

(二)的要求。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原则                        表 2.3.2

(一)

  

  第2.3.3条以泉水或岩溶暗河作为供水水源时,勘探钻孔宜按下列要求布置:

  一、以散泉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布置在能查明泉的补给、径流条件以及泉的成因和地下水富集地段;

  二、以集中排泄泉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应布置在泉水排泄区的上方;

  三、以岩溶暗河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应布置在暗河发育方向,而在暗河排泄区,可适当加密勘探钻孔。

  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                         表 2.3.2

(二)

  

  第2.3.4条松散层地区的勘探钻孔工作量,在规划阶段,应以搜集利用已有资料为主,必要时布置少量勘探钻孔;初勘和详勘阶段,应符

       合表2.3.4的要求;开采阶段,可按需要布置专门性勘探钻孔。

  松散层地区勘探钻孔工作量                             表 2.3.4

  

Ⅱ勘探钻孔的技术要求

  第2.3.5条勘探钻孔的深度,应揭穿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带)。

大厚度含水层除个别勘探钻孔尽量揭穿含水层(带)外,其它可根据过

       滤器的安装深度、合理长度和竖向间距确定孔深。

  第2.3.6条勘探钻孔的孔径,应根据下情况确定:

若不安装过滤器,应比抽水设备最大外径大75mm;若安装过滤器,应比过滤器外径大

       75~150mm。

地质孔的终孔直径不少于89mm。

  第2.3.7条钻进过程中的水文地质观测、土样、岩样的采取和描述,止水封孔的具体要求,以及勘探钻孔质量要求等,应符合《供水管井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和《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有关规定。

松散层定名应按

       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Ⅲ过滤器

  第2.3.8条在松散层和基岩中,勘探钻孔应根据表2.3.8的要求选用过滤器。

  过滤器类型及其选用                               表 2.3.8

  

  第2.3.9条过滤器长度和位置,应根据含水层埋深、厚度及选用计算公式确定。

  第2.3.10条过滤器的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松散层中,过滤器内径应大于200mm;

  二、在基岩中,过滤器内径应大于155mm;

  三、观测孔的过滤器内径应大于65mm。

  第四节 抽水试验

  Ⅰ抽水试验的布置原则及工作量的确定

  第2.4.1条抽水试验的布置,应按勘察阶段、勘察区的研究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阶段,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布置少量钻孔或利用已有钻孔(井)进行抽水试验;

  二、初勘阶段,在可能富水地段或具有控制意义地段布置单孔或少量多孔抽水试验。

抽水孔宜不少于勘探钻孔(不包括观测孔)的70~

    80%;

  三、详勘阶段,在拟建水源地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地段,布置多孔、干扰或分段抽水试验。

当地下水补给不足或补给条件不易查清时,

    布置开采试验抽水。

抽水孔宜达到勘探钻孔(不包括观测孔)的100%;

  四、开采阶段,充分利用已有的开采资料,或利用已有井群进行开采试验抽水。

  第2.4.2条多孔抽水试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试验的目的和计算公式要求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抽水孔为中心布置1~2条观测线。

一条观测线时,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两条观测线时,垂直与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对岩性变化

    较大的松散层和基岩,可布置两条观测线,分别平行和垂直于岩性变化较大的方向或透水性强的方向布置;

  二、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一般为3个,若选用s-1gt关系计算,最少布置一个观测孔;

  三、第一个观测孔应避开紊流的影响,最远观测孔距第一观测孔不宜太远,相邻两观测孔水位下降值的差不小于0.1m,观测孔相互距离应

    满足在对数轴上呈均匀分布的要求。

  第2.4.3条干扰抽水试验和开采试验抽水,应在抽水孔组中心布置观测孔。

干扰抽水试验孔的间距,宜控制在一孔抽水时,另一水位削减

       值不小于0.2m。

  第2.4.4条单层厚度大于10m的多层含水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进行分层抽水试验:

  一、水质差别较大;

  二、水文地质参数差异较大;

  三、不同类型含水层。

  第2.4.5条对富水性较好的大厚度含水层,当具有充沛补给来源时,可进行分段抽水试验。

  Ⅱ抽水试验的基本要求

  第2.4.6条抽水试验孔及观测孔均须及时洗井,洗井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水开始后30min含砂量:

粗砂层五万分之一以下,中、细砂层二万分之一以下;

  二、水位下降接近抽水试验的设计动水位,单井出水量不再增大,或相邻两次洗井后的出水量增大不超过10%。

  第2.4.7条抽水试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可按《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8条出水量的测量。

当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时,读数应准确到毫米;水位的测量应采用同一工具和方法,抽水孔读数应准确到厘米

       ,观测孔读数应准确到毫米;水温、气温读数应准确到0.5℃。

  第2.4.9条抽水试验结束前,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一般每个抽水孔取一个样,当水质变化较大时,可增加取样个数;若为分层或分

       段抽水,应分别取样。

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联系时,应分别采取水样,取样数量可按分析要求确定。

  Ⅲ稳定抽水试验

  第2.4.10条抽水试验宜进行三次水位下降,其中最大水位下降值宜接近井的设计动水位,其余两次下降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各

       次下降值的差不小于1m;若出水量很小,或已掌握一定试验资料的地区,可进行1~2次水位下降。

  第2.4.11条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卵石、砾石、粗砂含水层,三次下降(由小到大)的稳定延续时间为4、4、8h;

  二、中砂、细砂、粉砂含水层,稳定8、8、16h;

  三、裂隙和岩溶含水层,稳定16、16、24h;

  四、多孔抽水试验要求最远的观测孔的动水位达到上述同类型的稳定延续时间。

  根据含水层的类型、补给条件和试验的目的,上述稳定延续时间可适当增减。

  第2.4.12条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抽水试验稳定延续时间内,出水量与动水位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

  二、动水位与出水量的允许波动范围:

用水泵抽水,水位波动2~3cm,出水量波动率≤3%;用空压机抽水,水位波动10~15cm,出水量波

    动率≤5%;

  三、当有观测孔时,最远的观测孔的水位波动应小于2~3cm。

  在判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自然水位与其它干扰因素的影响。

  第2.4.13条抽水试验开始后,应同时观测动水位、出水量及观测孔的水位。

观测时间要求,一般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10、15、20、25、

       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

  水温、气温在抽水开始时观测一次,以后每隔2~4h观测一次。

  第2.4.14条干扰抽水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抽水试验孔的结构相同;

  二、先各孔单抽,后各孔同抽;

  三、各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一致;

  四、抽水试验稳定延续时间达到第2、4、11条规定的两倍。

  第2.4.15条开采试验抽水,宜在枯水期进行,群孔开采试验抽水应在单孔抽水试验基础上进行。

试验规模较大时,可采取分批投入群抽的

       方法。

开采试验抽水,应以设备能力作二次下降,如降落漏斗的水位能达到稳定,则稳定延续时间不宜少于一个月;如降落漏

       斗的水位不能达到稳定,则抽水时间宜适当延长。

  Ⅳ非稳定抽水试验

  第2.4.16条抽水试验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如有变化,其允许波动率应≤3%。

  第2.4.17条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即s(或

)-1gt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s(或

)-lgt曲线至拐点后出现平缓段并能推出最大水位下降值时,即可结束;

  二、如s(或

)-lgt曲线无拐点,呈直线延伸时,其水平投影在lgt轴的数值不少于两个对数周期;

  三、当有观测孔时,应以观测孔或最远的观测孔的s(或

)-lgt关系曲线判定。

  第2.4.18条动水位与出水量应同时观测,观测时间,宜按抽水开始后的第1、2、3、4、5、6、7、8、9、10、15、2025、30、40、50、

       60、80、100、120min进行,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观测孔的水位应与抽水试验孔同时观测。

其余观测项目及精度要求,可

       按稳定抽水试验要求进行。

  第五节 地下水动态观测

  第2.5.1条为供水目的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勘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一、集中水源地;

  二、缺少地下水动态变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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