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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小松电业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王岳男

审核:

批准:

版本号:

初定版

日期:

2012年01月06日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二、总则

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公司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三、职责

1.总务科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数据库;

2.各现场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2.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

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进行安全资格验证。

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部门,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总务科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制造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向生产技术科提出申请,由生产技术科及时组织安装、使用部门及审查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六、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总务科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各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

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

4.生产技术科每年12月组织各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上报分管领导,生产技术科存档。

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总务科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公司内机动车辆核发〈公司内机动车辆牌照〉)。

(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总务科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

公司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车辆牌照交还管理部。

七、定期检验

1.总务科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项,由生产技术科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八、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生产部报告。

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总务科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十、考核

1.对于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版本更新记录

版本号

日期

页数·行数

理由·原因

内容

改订者

初定版

2012-1-6

新规作成

王岳男

 

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

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

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

(1)新压力容器:

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

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

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

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

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

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得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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